新宇夫妇于2000年喜得一子。2001年6月25日上午,戴新宇夫妇抱着仅9个月的儿子小龙来到昆明市南窑永安商场,在曹惠平所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好孩子儿童用品公司专柜,挑选购买了一辆荣昌牌201学步车。当时,该店的曹惠平在出具的发票上加盖了“昆明市五华好孩子自选商场”字样的印章,并在收款人处签下了一个“曹”字。2001年7月18日19时30分左右,家人把孩子放在这辆学步车中,想让孩子学步。但令人意料不到的事情很快发生了,正在学步车内学习行走的小龙连同学步车突然向后翻倒,小龙的后脑狠狠地摔在了地上,离他不到两米的母亲还没作出反应,儿子便当场摔倒昏迷在地。多名邻居闻讯赶来相助,云南省急救中心将小龙送到了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摔倒后的小龙一直昏迷不醒。因伤情较为严重,根据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建议,2001年9月23日出院后,虽然小龙的性命保住了,但其脑部损伤严重,重度脑萎缩,导致各种生理功能丧失。为了治好小龙的病,戴新宇夫妇先后带着孩子到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数十家知名医院医治,花去医疗费及各种费用高达30余万元。戴新宇夫妇家里积蓄都花光了,还先后向亲朋好友借款近10万元之多。悲剧发生后,戴新宇夫妇在不断举债为儿子治病的同时,多次与卖这辆学步车的曹惠平进行协商,却无任何结果。小龙家人认为,由于学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才会导致孩子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向后翻倒,以致摔残,曹惠平和昆明市五华好孩子儿童用品公司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曹惠平和公司却对此不闻不问,极力推脱责任。戴新宇夫妇向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拿起法律武器为不幸的幼儿讨说法。2002年7月22日,昆明市中院受理了此案。直到2002年9月,该案3次开庭,其间,作为原告的小龙却还昏迷在北京的医院里。代理律师认为,昆明市五华好孩子儿童用品公司和曹惠平两被告销售存在严重缺陷的学步车,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故应全部承担由此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1万余元。另外,由于孩子的受伤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方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50万元。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从戴家提交的该学步车实物可看出,该车既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无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属于“三无产品”,小龙发生损害是因该三无产品无质量保证等缺陷所至。且按相关规定,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无须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过错。在此案中,因“好孩子公司”未交纳鉴定费,导致对学步车质量问题的鉴定不能进行,且该公司也未就其免责事由提出充分证据,故该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该公司应对小龙承担赔偿责任。
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好孩子公司”支付小龙25.9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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