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第四期读书会:从试点到立法:营改增税目调整规则的透析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站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24 02:02:00         下一篇 上一篇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第四期读书会:从试点到立法:营改增税目调整规则的透析

 

20161220号晚,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2016-2017年度财税法方向第4期读书会在经济法教研室331如期举行。本期读书会由16级硕士生李燕主持,15级硕士生肖露云、16级硕士生徐晓康以“从试点到立法:营改增税目调整规则的透析”为主题进行报告。武汉大学法学院叶金育老师,财税法方向博士生聂淼、顾德瑞、张成松,硕士生洪小东等参与讨论,武汉市国税局陈寒、泰斯贝尔公益社成员亦到场参会。

本次读书会报告以营改增税目调整为切入点,分为“困顿的营改增税目调整”和“营改增税目调整之增值税立法展望”两大部分,分别由徐晓康和肖露云进行汇报。

在报告的第一部分,徐晓康同学立足实际,对营改增后的税目调整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目的检视。她首先从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的变化出发,对营改增后的税目调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指出,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课税对象之间包含重合的现状,在未来立法中应当将销售不动产并入销售货物,将销售无形资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销售服务,再出于政策考虑对具体适用税率进行特别规定。在征收范围方面,营改增在纳入原属营业税绝大部分征收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与现代科技和社会发展相关的项目,顺应了时代潮流。营改增税目调整基本实现了于理论层面打通抵扣链条、于实践层面降低总体税负的目的,但在税率设置等方面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在报告的第二部分,肖露云同学基于对国内税目调整的非理性分析和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展望未来,提出增值税立法下税目调整应遵循的原则。首先,她指出我国营改增后税目划分存在分类标准不一、定位不明确、内涵扩大等问题,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实质不公。随后通过对域外经验的考察和对我国实际的分析,她认为在我国采用正面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较之负面排除更为科学。最后她着眼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和税收效益原则,对在未来的增值税立法中税目调整必须满足税收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了进一步论证。

主题汇报后,15级硕士生何麒、16级硕士生宋智琪进行了与谈点评。宋智琪同学首先肯定了本次报告内容丰富,接着指出报告的第一部分多采用经济角度进行分析,法律层面的思考有待加强,报告的第二部分对于税目调整的非理性分析与第一部分有重合之处,第二部分对税目内涵悄然扩大持反对态度与第一部分对应税服务范围扩大打通抵扣链条的肯定态度是否存在冲突,存在疑问。何麒同学和我们分享了他所遇到的与报告相关的三个问题:其一,财政部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14号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的规定是否有所出入,该如何协调;其二,对于销售不动产规定多档税率会不会造成经营者购进自建房产经营税率上抵扣链条的不一致;其三,考虑炒房团体的巨大盈利空间,如何认定销售不动产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在自由发言环节,16级硕士生雷雅楠首先对报告文章中外文文献的引注规范提出了自己的想法。14级硕士生洪小东建议从税目调整的最终解释权以及具体解释方法的应用角度进行法律思考,并提出贯彻产业政策可能是我国采取列举税目将商品和服务归入不同税率的原因之一。15级博士生张成松指出表达思路不够清晰、行文结构安排欠妥,并建议文章最终要落实到更为微观的层面。13级博士生聂淼以大陆和台湾地区对所得类型列举方式的不同为引,指出税目的列举会在实体和程序上产生相应后果,需要思考除税率调整之外设置税目的理由。此外,针对两位报告人的报告,泰斯贝尔公益社成员章玉莹同学提出营改增税目调整将会对企业产生何种影响的疑问。武汉市国税局陈寒则与我们分享了实践中如何对同时涉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单位进行税收征管。

 

最后,叶金育老师作总结性点评。他指出学术研究要接地气,不能飘在空中。读书会的选题要小且结合实际,本次报告的选题值得关注。税法中是否设置独立税目涉及到国家税制的选择,与税制传统和征管技术息息相关。应税和免税的边界会影响到税目的设计,例如《税法的起草和设计》就有专章谈到应税提供和免税提供。他认为本次读书会的报告人准备工作充分,但仍可继续深入,例如第一部分提到的实践中是否实现减税需要用数据论证,还可以从税收原则来考虑,以突出法学独特的思考视角;第二部分可以从形式上的税收法定、实质上的量能课税和技术上的稽征经济三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再提出关于增值税税目走向的看法。

至此,本学期最后一次读书报告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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