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兼论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六)

作者:万 江 发布时间:2006-02-15 21:13:28         下一篇 上一篇

二、若干部门经济法的司法诉讼机制分析

我们分析各具体部门经济法的司法诉讼机制不是要完整的设计一整套新的诉讼制度,事实上我们也不主张动不动就去设立新型的法律制度,往往这一制度培育成本会高于对原有制度的改革成本。我们在这里仅仅是分析各实在部门经济法领域在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权利义务纠纷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具有一些什么样的特点。也许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法实体法律制度都需要配套以专门的诉讼机制,但基于其实体法的特性,所保障利益的特性,其司法诉讼机制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特性。

(一)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主要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这种宏观性的经济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从法理角度而言,既然政府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该行为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种权利的表现,于是,该行为附着有义务和责任是自然的,既然政府应当为其宏观调控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该行为就是可诉的。而针对政府的行为,谁人享有起诉的权利呢?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的表现是多样的,其中主要的手段是颁布经济政策法令,以命令的形式指导各级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控。另外,根据发布经济政策的部门的不同,经济政策也可以分为中央政府施行的经济政策、地方政府施行的经济政策以及政府部门施行的经济政策,一般而言,对于政府采取的经济政策失误很少去直接追究其司法责任,更多的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甚至于通过宪法的民主选择程序直接更换政府,然而,仅仅就宏观调控法的范畴而言,针对其中的部分行为的诉讼应该还是可行的,尤其是对一些政府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施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首先,在起诉的主体资格方面,相关的行业协会即中介性的组织应该是具有资格的,比如针对某些行业的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为,产业政策的适当与否,相关行业自治性的联合组织应该有发言权,当相关的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完全没有引入这些行业参与者们的意见,他们应当是有权向法院提出相关的诉讼的。其次,对于起诉的条件应该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因为宏观经济调控最后主要都表现为非常具体的经济政策,而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势采取何种经济政策又是一种见仁见智没有绝对统一标准的,能够提起诉讼的条件应该是政府在采取某种经济政策时主要不是为了社会整体经济的良好发展而是为了相关的私益,也就是说,提起社会整体利益的诉讼条件应该是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了相关的私益的损害,否则,不能提起如此诉讼。最后,诉讼之后的责任追究问题,如果追究经济法诉讼的败诉者的责任,涉及到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问题,我们认为,政府主体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宪法责任,应该有更多的经济法责任,所谓的经济法责任应该也不仅仅局限在国家赔偿范畴,具体的责任形式可以是多样的。[1]

(二)财政税收法

    财政税收法本身并不是一个性质一致的二级部门经济法,具体财政法与税法的就有很大的不同,而税法又分为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税收征收法等),其中,程序税法可以归为行政法,有关程序税法的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实体税法严格而言应该算宏观调控法之列,实际上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税制是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很有力的手段之一,而税法的修改背后隐藏了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财政法一般而言更多的是对政府财政支出行为的规范,涉及的更多的是财政支出程序制度,比如,预算法主要是规范政府制定预算过程中所应该依据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则规范政府间财政专业支付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这些规范与通常意义的行政程序法非常相似,相关的诉讼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完成。但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行政诉讼是一种私益诉讼,而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特别是财政支出行为缺乏直接的行为受体,比如,中央政府给某些地方政府以财政补贴,如果其他社会成员认为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是无法提起诉讼的,而政府的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是单纯的政府内部行为,该行为涉及到了社会整体利益,从理论逻辑上而言,对于此类行为应该允许其他社会个体成员提起公益诉讼,有学者将此称为“行政公益诉讼”[2],实际上,美国早在1852年就已经有纳税人起诉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案例。[3]

(三)金融(管制)法

金融法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专业性,一般而言,金融法中的银行法、证券法等规范的内容主要都是国家对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的行业管制规范,其内容既有对行业参与者的规范也有对政府管制行为的规范,而整个金融行业因为行业自身的特点,其关注的更多的是整个金融行业的运行安全稳定,这是金融业能生存发展的前提,同时,金融行业非常具有专业性。对于金融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另一种是只侵害了个别金融服务接受者的利益,后一种性质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前一种行为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监管者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当然,金融业参与者可以就此处罚提起诉讼,这一诉讼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管道完成。而对于金融业监管者的行为,作为被监管者的金融业参与者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管道实现诉讼保障利益的目的,但是,对于监管者的行为,尤其是针对整体金融市场而不是针对特定的金融业参与者的监管行为,不特定的金融服务接受者能否提起诉讼呢?原则上讲,金融业监管者的行为会涉及到金融服务接收者的利益,当然通常并不是直接的触及他们的利益,更何况一般而言监管者的行为更多的是为了保障金融服务接受群体的利益,但如果金融服务接受者认为兼容业监管者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从法理逻辑上讲,应该也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当然,这个问题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法框架内仍然可以勉强的解答,监管者的行为涉及其利益,尽管监管行为不是针对其所为,其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金融服务接受者对金融业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提出的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公益诉讼,而不是私益行政诉讼。

(四)竞争法

    公益诉讼理念实际上是从反垄断法当中发源的,现在人们普遍所讨论的公益诉讼也主要是以针对垄断者的垄断行为提起的诉讼为标本,美国的公益诉讼在反垄断领域是最发达的。竞争法被看作是典型的经济法,政府或者说国家为了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而对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本质上体现了经济法的特征。在竞争法领域,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规制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必要的时候代表国家向法院以该企业为被告提起所谓的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理由就在于该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侵害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在竞争法领域存在这总典型的公益诉讼,原因在于就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任何私益诉讼都无法有法律依据对之进行审判追究责任。当在经济领域出些了所谓公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时,传统的民事和行政私益诉讼没有办法完成相关公益的事后救济任务,那么经济公益诉讼自然就会出现。

    以上我们分析了若干典型部门经济法的诉讼机制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分析不是试图构建所谓的经济法诉讼法律制度体系,更多是只是提出在经济法当中存在的大量的公益诉讼的潜在需要,这些需要根本上是因为在社会经济领域,当人们开始关注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需求呼唤着新型的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尽快建立起来,当然,一个制度的构建不仅仅是从纯粹理论层面找到了合理性就足够的,但是这至少是一个问题,当一个问题被提出,不管我们是通过改良现有的制度还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制度,总需要去解决它,因为,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语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化形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在经济法的整个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围绕如何保障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展开。经济法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一对双生子,不可割,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意味着经济法的制定,社会整体利益的执行保障意味着很好的执行经济法,通过提起经济法司法诉讼对受到侵害的社会整体利益给予救济都是自然的逻辑,因此,我们通过分析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整合形成、执行保障和事后救济来完善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的内涵与外延,同样也是在论述经济法的运行机制背后的指导原则与理念,通过与已经存在的经济法现象进行比较,彼此印证,也更进一步说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的客观性。研究法体利益的体利益必然受损。而这种抵制法律施行的方式如果完全的

经济法自其诞生起就渗透着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法的观念,尽管二战时各国出于战争的需要颁布了大量的所谓经济法,但那是国家主义压制下的“经济法”,这种“经济法”在战后也曾在苏联等国得到延续,尽管此种延续扩大了经济法的生存空间,但是那不是我们今天仍在研究和发展的经济法,我们今天讨论的经济法是奉行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至上、是保护社会自由市场而不是抑制市场自由竞争、是约束政府介入经济的权力而不是授予政府滥管经济的权力的经济法。现代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的下的经济法,是具有特有利益观的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合理介入经济运行的经济法。[4]尽管我们的经济法立法与经济法理论研究与此目标仍有距离,但相信,只要找明方向,我们的努力一定会有结果。

 

 

 


考 文 献

一、辞书

1、高海清主编:《文史哲百科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二、论著

1、张世明著:《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版。

2、王卫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5、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6、钱宏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8、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9、韩志红、阮大强著:《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顾培东、王莹文、郭明忠著《经济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三、论文

1、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2、孙国华课题组:《论法与利益之关系》,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3、李友根:《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4、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5、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6、刘红臻:《经济法基石范畴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

7、蒋安、李晟:《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解读》,载《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第159页。

8、冯果 、万江:《求经世之道 思济民之法——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观诠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

9、冯果 、万江:《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和政府角色定位》,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10、冯果、万江:《转轨经济中的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使命》,载《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4年第3卷。

11、龚廷泰、 戴锐:《社会利益关系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行为定阈》,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12、张守文:《经济法责任形态刍议》,载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165-180页。

13、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1] 张守文:《经济法责任形态刍议》,载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6月                                         版,第165-180页。

[2] 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3] 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34页。

[4] 冯果、万江:《转轨经济中的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使命》,载《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4年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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