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炮伤人店家厂家均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13:34         下一篇 上一篇

  2004 年春节前夕,家住河南省西峡县某乡的刘柯在吃过早饭后,去县城购买年货。在一家日杂品商店,他看中了“世纪龙”大礼炮这个品种稀有的爆竹。除夕之夜,刘柯点燃礼炮,全家老小都兴致勃勃地观看,谁知礼炮放上天空后并没什么景观,只见星光闪过后一声爆炸,刘柯“啊”的一声被强烈的火药炸倒在二楼楼顶上。刘柯满脸是血,一只眼球被炸落在地,全家人急忙把他拉到县医院抢救。住院期间,刘柯为治眼花了1 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其眼球摘除后构成五级伤残,而刘柯伤后需要换残疾用具的费用也非常昂贵。
  刘柯找到那家日杂品商店,要求赔偿,但该商店老板称,自己经销礼炮手续合法,且礼炮不是商店生产的,要赔偿应该找厂家。刘柯于是在家人陪同下找到礼炮厂家,谁知,厂家也推脱说,损害结果发生是因受害者在燃放大礼炮时操作不当造成,不是产品缺陷所致,厂家也不能赔。刘柯无奈,一纸诉状将礼炮厂和该县日杂商店一并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当地另一村民王某春节前夕,也曾到被告日杂品商店购买了两个“世纪龙”大礼炮,在家燃放第一个礼炮时发现炮响得急,未敢放第二个礼炮。于是,法院从王某家提取了第二个礼炮,又将从该日杂商店提取的两个“世纪龙”大礼炮送到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结果为: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礼炮厂生产的礼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致使原告刘柯在燃放时身体受到伤害,厂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日杂品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礼炮,与该厂共同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礼炮厂赔偿刘柯医疗费、交通费、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 86 万元,被告日杂品商店负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