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有缺陷 销售者承无过错责任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55:09         下一篇 上一篇

  2003年3月18日,在察布查尔县开了一家小商店的吐尔逊江在个体批发商李翠霞处购买了一批上海产亚力牌民用40瓦普通照明灯泡。
  8月12日下午,吐尔逊江因回家吃饭,就把商店托付给其子毛如拉看管。这时来了一位顾客要购买灯泡,毛如拉去试灯泡好坏时,意外发生了,只听“嘭”的一声,灯泡爆炸了,毛如拉顿时血流满面。被送到医院后,经该县人民医院和伊犁州新华医院诊断,毛如拉左眼巩膜严重裂伤。经过十多天的治疗,毛如拉的眼伤得到了控制,但花去医疗费达1.5万元。
  12月11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
  经法庭审理,李翠霞作为销售者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法院判处被告李翠霞承担12133元的赔偿费;原告毛如拉作为未成年人,应承担有过错行为,其3044元的医疗费等由其监护人吐尔逊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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