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有缺陷致人损伤,厂家应赔偿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57:04         下一篇 上一篇

  2003年8月14日中午,张先生和朋友在家饮酒,一瓶由青岛啤酒(甘肃)农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西凉”牌啤酒突然爆炸,张先生的右眼被炸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巩横裂伤,右眼视网膜脱离。张先生先后在青海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和西安第四军医大学接受治疗,共花去医药费23931元。但是,青岛啤酒(甘肃)农垦股份有限公司仅在事件发生后支付了10000元,张先生为了索赔,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要求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青岛啤酒(甘肃)农垦股份有限公司对啤酒造成的人身损害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张先生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质疑。
  法庭认为,被告方作为啤酒的生产者,应该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损害,要支付医药费,对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和残疾结果,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关于张先生主张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为伤残部位已经逐步康复,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故不予支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精神抚慰金也不予支持。
  2005年1月30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啤酒(甘肃)农垦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张先生有关费用共64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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