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3 11:27:56         下一篇 上一篇

  2003年2月6日,原告陈道理以3.5元价格购买刘小艳销售的砂轮一片。(该砂轮片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无使用说明书,属“三无”产品)。当日下午,原告将砂轮片安装在机床上,刚启动使用,砂轮爆裂,碎片溅入原告左眼,致伤原告眼睛,后经医院治疗,原告左眼眼球被摘除,经法医检验,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原告经向被告索要有关赔偿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刘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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