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方向第6期读书报告成功举办
2016年12月12日晚,社会保障法方向第6期读书报告会在经济法教研室如期举行。本次读书会的报告人为2016级法律硕士刘云同学,他以“台湾二代健保费基改革方向评析——以综所税税基界定为视角”为主题,对台湾学者蔡维音教授的专著《全民健保财政基础之法理研究》进行解读。本期读书会由2016级经济法硕士曹阳担任主持人,2016级经济法硕士郭凤郡为评议人。汇报分为主题报告、现场评议、提问讨论和导师点评四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由刘云同学进行主题报告。报告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他从给付面和收入面两个视角对台湾地区现行健保法进行法律关系的梳理和分析。在给付层面,他认同健保基础法律关系应采纳“公法上法定债之关系说”,健保给付关系的内容包括金钱给付和实物给付两部分,并就给付体系的构建进行阐述;在收入层面,他主张政府作为保险关系的法定保费缴纳者,理应承担相应的保费缴纳义务,并与国家补贴职能相区别,明确每一笔资金的法律属性。紧接着,刘云同学围绕台湾综所税税基界定的内容,从计税原理、税基涵盖对象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在台湾地区二代健保费基的改革适用综所税税基界定的问题上,他主张费税两体系应当一致、实质净所得原则应该遵循、基础生存所需应予顾及、税捐优惠规定应予排除以及“-”需明确角色转化,并在最后部分得出自己的结论,即二代健保费基改革上,如适用综所税税基核计标准时,需要以客观净所得为基础扣除必要费用,排除基础生存所需之物质成本以及税法上的优惠政策。
图为刘云同学开始进行读书报告
之后进入到评议环节。2016级经济法硕士郭凤郡首先对报告文章的深度给予肯定和赞扬,其认为文章对我国台湾地区健保法法律关系进行了双重性、多角度、深层次和规范性等多角度分析。紧接着,又提出了文章需要完善的地方:文章某些内容的陈述与文章主题存在一定的偏离,文章的重点应当是台湾地区二代健保费基与综所税税基之间的联系,但是文章第三部分论述篇幅过少,建议增加台湾地区健保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的论述。此外,她也对医保费用给付的选择权问题和溯及力问题提出自己的疑惑。针对上述疑问,刘云同学通过举例的方式给予明确的回应和解释,张荣芳老师也对此补充说明了“法定之债说”与“行政契约说”的区别。
图为郭凤郡同学作评议
在自由讨论环节,首先由2016级博士房海军对本次报告进行点评。他肯定了刘云同学的认真态度和报告成果,建议报告人在汇报时应适度放慢语速。在文章内容上,他建议重新调整文章结构,增加费基改革综述内容;对一级标题中频繁出现的“解构”一词,需要在把握内涵上谨慎使用;同时也认同文章第三部分篇幅过少,对文章的核心观点是“税改费”还是“费改税”不明晰。来自西北政法大学的研究生田蒙也肯定了刘云同学的认真态度,认可了文章选题的专业性,但他指出文章标题用词比较混乱,文章应落脚于国内大陆地区现实问题的研究,并结合现实问题对蔡维音教授的部分观点提出质疑。2014级硕士洪小东对文章税收目的以及税与费的关系作出了解读,指出研究台湾地区二代健保制度需要先简要说明一代健保制度的内容,并提出二代健保费基与综所税税基范围孰大孰小的疑问。2015级经济法硕士艾斯琪认为报告人需要明确主题报告的目的,从而确定文章的中心内容以及对应的写作格式;此外要区别社科类文章与理工类论文中的标题格式,在内容上要详细阐述税基相关理论并协调其与健保费基的关系,同时推荐了税制的相关著作用于深入研究。2015级经济法硕士谢文煜补充说明注意引用台湾文献用语敏感性和溯及力用词准确性问题。2015级经济法硕士邱丽媛指出文章结构出现“断层”的问题,缺少费基借鉴税基核算标准可行性的论证,同时应当在文章内厘清个人观点和著作中蔡教授的观点。2016级经济法硕士曹阳,2016级法律硕士田森林也对报告提出了一些看法。
图为自由讨论环节
最后由张荣芳老师进行点评。张老师首先说明在通读著作而后进行总结提炼着实需要一定努力,因此对于刘云同学本次汇报的辛苦给予肯定;其次整体上认为报告的结构较为符合逻辑,但是前面铺垫介绍过多,重点论证较少,有“虎头蛇尾”之嫌,建议需要对台湾地区一代健保制度的内容和产生的问题有所阐述,为二代健保制度改革进行铺垫,并介绍二代健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最后指出对域外资料研究的意义在于为大陆社保体系的调整提供借鉴,现今大陆学界对社保费基确实缺乏研究,台湾健保费基值得我们关注。
图为张荣芳老师点评
至此,本期读书会在热烈的互动学习氛围和响亮的掌声中圆满结束,继续期待下次读书会的到来!
(撰稿:田森林 摄影:梁舜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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