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预通知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站中心 发布时间:2016-07-20 22:41:17         下一篇 上一篇

各位理事:

    经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会议研究,并商请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同意,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拟于201612月上旬(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召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年会的学术主题为: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挑战与回应

研讨会的具体议题包括:

1.民法典编撰与商事立法

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总体统筹与安排;民法总则立法与民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登记、营业转让制度;民法典编纂与民商事行为与代理制度等。

2.公司法适用与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在司法适用中遭遇的具体问题,包括《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制定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如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知情权、优先购买权以及双重代表诉讼等;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效果与评估;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与修改思路探讨等。

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商事法制回应

“僵尸企业”的法律处置以及市场退出;产能过剩与国企改革;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融资体制改革与证券市场协同治理;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与商事法制创新等。

4.其他商法制度及相关问题

二、提交论文的具体要求

        参会者应提交论文,具体要求是:

        1.凡提交论文者,其主题需符合本次年会的学术议题。

2.凡参会者请于20161110日之前将论文的电子版WORD2003版文档)发送至sfxyjh@163.com,以便年会承办方提前制作论文集,并随附作者详细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单位、职称、职务、完整通讯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

3.电子邮件标题和纸质邮件均请注明“2016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年会会议论文”,论文电子文档请按照以下格式命文件名:“论文标题—作者单位—作者姓名”。

4. 论文格式:请统一严格参照《法学评论》刊载论文的格式和注释体例。

5. 作者必须保证所提交的论文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6.凡论文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将不予收入论文集、不参加评奖,敬请谅解。

 三、会议主办方的联系方式

        李安安 老师     电话:18908621726    

    老师     电话:15327458061

 四、其它事项

1.本次年会的会期预计一天,同时进行换届选举。

2.本通知将发至各位理事,请各位理事将本通知转达本单位和本地区从事商法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员,包括研究生,以便广泛征集论文,会议期间还将进行优秀论文评选及颁奖仪式。

3.具体报到地点:以会议正式通知为准。

  

  

 

                             

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6720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