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举行。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经济法研究所张荣芳教授偕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出席会议。
本届年会是湖北省社会法学研究会的第三届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承办。年会的主题为“《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研究”,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和湖北警官学院等省内各大高校科研单位的教师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荆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等省内各实务系统和部门的工作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图为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经济法研究所张荣芳教授致辞
开幕式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俞江教授主持,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彭方明和张荣芳教授分别致辞。在学术讨论环节,与会代表围绕年会主题,就非全日制超时用工、隐蔽用工、双倍工资问题、服务期制度、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产生时点、社保争议双轨制救济机制、工伤保险代位追偿制度、工伤赔付“空窗期”问题、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等理论与实务问题发表见解,进行交流探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涛、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源渊、荆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院长文本学、湖北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马列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管斌等作为各个单元的主持人和点评人,对各个议题的发言人进行深入点评。
最后,张荣芳教授就此次年会重点关注的劳动关系确立问题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基础理论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大会总结,并作了闭幕致辞。张荣芳教授提出,关于社会保险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但社会保险也遵循保险的一般原理,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亦由保险人和转移风险的主体双方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当着保险人的角色这一结论已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同,对于风险转移主体理论界虽然存在争议,但追溯到社保制度设计之初,应将该主体界定为劳动者,而不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实际上充当着社保经办机构辅助义务人的角色。此外,张荣芳教授进一步从社保经办机构强制征缴权力的行使角度强调其应当承担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义务。同时就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定性以及社保关系产生时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张荣芳教授强调,参保民众对社保缴费、保险待遇的决定等问题应当有参与决策的权利,社保制度也应恪守法定原则,这关乎每一个参保者的切身利益;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联接上,应明确社会保险关系产生于劳动关系确立之时,由此解决“空窗期”问题,以更好地实现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会上还宣布了新增的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名单,并进行了优秀论文颁奖。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鲍雨荣获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撰稿:刘鹏 编辑:谢贵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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