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灿亨教授谈韩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13 16:14:00         下一篇 上一篇

    5月8日下午,韩国高丽大学郑灿亨教授于法学院108会议室给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博士生、硕士生带来一场题为“2011年韩国商法修订中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的学术交流会,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冯果教授担任主持,留学韩国高丽大学的南玉梅老师担任韩语翻译。

    会议开始,主持人冯果教授首先给在座同学们介绍了郑灿亨教授。郑灿亨教授是韩国商法学界的泰斗,多次访问中国,曾在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等知名学府进行韩国相关的讲座,对于韩国商法学科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尤其是作为法务部立法咨询委委员长直接参与2011年韩国商法修订的立法工作,推动了韩国公司治理走向现代化。

    郑灿亨教授用中文开场,引来大家阵阵掌声。随后,用韩文阐述交流会议题,南玉梅老师精心翻译。郑灿亨教授以2011年韩国商法修订为中心,主要与大家交流了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总体介绍韩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及韩国商法典的制定历史。韩国商法典历经三次大幅度修订,1998年金融危机引起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逐渐向美国模式靠拢,形成如今德美混合的公司治理模式。第二,指出韩国商法修订中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韩国商法典修订主要涉及引入新型企业形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财务制度以及有限责任公司(LLC)相关规则四项内容,其中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主要包含新设立执行官、合规人制度、扩大董事义务及减轻董事责任四大变化。第三,大型股份公司中新增执行官制度。依据公司资本额差异,韩国商法设定了小规模公司的简单董事会模式、中型公司的参与型董事会模式及大型上市公司的监督型董事会模式。监督型董事会是指,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由董事会选任执行官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独立董事组成监事委员会负责业务监督及审计监督职责,董事会业务执行权与监督权分离制约的模式。监督型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监督权日益形式化的背景下解决参与型董事会中董事权力制约困难的问题,解决了韩国特有的非登记董事现象与公司法理相背离的矛盾。第四,大型股份公司中引入合规人制度。合规人由董事会选任,主要承担对董事会决议的事前审查职能,适用于韩国的大型股份公司。第五,扩大董事义务。 扩大了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中公司机会的范围以及禁止董事自我交易中关联人的范围。第六,增加减轻董事责任的条款。董事因轻过失对公司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责任可在董事薪酬六倍的范围内予以免除,对之前董事责任免除须全体股东同意的苛刻条件进行改进。

    交流会尾声,郑灿亨教授在互动环节继续同大家分享了韩国商法中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监督权关系、执行官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背景等问题的看法。冯果教授点评并致谢,认为企业命运不应系于个别股东,而应让位于规范化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透明性问题、公司董事会改造问题也是中国公司法修订的主题,韩国商法典修订能够给我们带来启发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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