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作者: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4-05-17 21:00:00         下一篇 上一篇


    510日,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武汉东湖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台湾辅仁大学、台湾铭传大学、韩国高丽大学、韩国忠北大学等国内外数十所高校以及来自政府机关、司法部门、证监会、证交所新闻媒体和其他一些单位的2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证券法》的修订与完善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研讨。现将本次会议的学术研讨综述如下:

一、《证券法》修改的方向与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认为证券立法应当体现市场需求,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此,立法过程中要重视民主协商,避免掺杂部门利益。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创新上,也应围绕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和如何更好发挥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展开。深圳证券交易所林凡副总经理从交易所的角度提出了《证券法》修改的三个建议:一是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将集合性投资份额、资产支持证券、期权期货衍生品等纳入其中;二是在证券市场创新法律制度上,应明确证券市场创新的法律基础,消除创新的法律障碍,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三是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明确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探索建立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制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刘肃毅副总经理认为应当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证券担保制度做专门规定,以解决国债回购、债券回购、股票质押融资等业务的法律效力问题。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九条”提出的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教授认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完善的退市机制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支撑,而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中心应当指向投资者。北京大学郭雳教授以香港保荐人监管的新规及案例为参照,分析了注册制背景下我国保荐制度的存废问题,认为保荐制度对于信息披露质量至关重要,因此不仅应当保留,还应予以革新甚至强化,构建“做短做实”的保荐制度,进一步区分保荐和承销功能,探索其权、义、责的平衡。杜晶、蓝冰、肖宇、李文莉等学者亦从不同角度探究了注册制的制度面向与法律图景。

关于证券民事赔偿和证券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付金联副庭长认为在《证券法》修改中应完善、细化证券民事赔偿规则,在举证责任、责任构成、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适当向中小投资者倾斜,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将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北京师范大学袁达松教授基于证券公益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提出应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发挥法院的协作式证据收集模式,重视专家证据和行政机关决定等特殊证据的使用。浙江工商大学朱锦清副教授认为我国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发挥市场力量,集中表现为“法院关门”,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开门”接纳市场诉讼。对此,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也认为应当反思当前法院的作用,不仅是在纠纷解决方面,在证券范围的认定上也不妨从实体和程序双管齐下。

在证券监管方面,海南大学刘云亮教授提出应在权力清单制度下修改《证券法》,弱化证监会审批权,强化证监会监管权,同时加强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上海交通大学黄韬副教授认为在《证券法》修改中应当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拓展“证券”概念的理解以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厘清金融理财产品公募和私募的法律界限。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邱永红副总监建议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基本准则完善《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但在立法路径上可以由《证券法》授权交易所制定退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陈彬研究员结合美国限售股制度的实践,认为我国限售股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转向投资者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平衡,具体包括设计私募证券限售股制度,设计多元化的限售股坚持制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以增强减持的可预期性,鼓励契约化和个性化的限售股安排。

此外,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各自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介绍,对于我国《证券法》修改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韩国忠北大学宋钟俊教授指出韩国《资本市场法》对于“证券”概念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方式,包括一般定义、明示范围和除外范围,一般定义认为证券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和不追加支付义务的性质,这也是区别于衍生品的重要特点,明示的证券范围包括债务证券、权益证券、受益证券、托管证券、衍生结合证券和投资合同证券等,明确将可转让存款凭证和股票期权排除在证券范围外。韩国高丽大学郑灿亨教授介绍了韩国2011年《公司法》修改中关于公司治理的最新制度,即新设执行官制度和合规人制度,扩大董事义务,允许公司章程中规定减轻董事对公司责任。台湾辅仁大学郭土木教授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中关于有价证券的定义,包括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视为有价证券、无实体之有价证券和主管机关核定的其他有价证券等。

二、市场深化背景下的监管转型

市场深化对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证券市场中新问题不断产生,亟待监管转型予以回应。河北大学赵金龙教授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认为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于对赌协议的风险,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和合理设计对赌条款进行防范。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罗培新教授认为根本上对赌协议的性质是合同,但非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股东以公司资产为标的对赌,但公司作为多元利益结合体,多大程度上允许对赌值得思考。中国人民大学杨东副教授提出证券法的转型必须结合金融监管的转型,建议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统合法体系,形成统一的规则、统一的金融监管,从而建立起统一的、动态的、多元化的监管体系。与之相契合的,韩国忠北大学李东原教授指出韩国在2007之后将证券交易法、信托法、银行业法等六部法律统一为资本市场法。另外,1997年韩国即改变了银行监督院、保险监督院、证券监督院的分业监管模式,由金融监督院进行统一监督。在具体监管上,韩国对于银行业采取了更多的强制性规范,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则偏弱。北京大学洪艳蓉副教授认为在公司债券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证券法》应废除由政府预判公司信用和兜底风险的发债限额规定,赋予公司自主发债权并落实投资者“买者自负”责任,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辅助的公司信用约束机制。兰州商学院马洪雨副教授介绍了美国SEC《分配信用评级报告》,并以此为借鉴提出建立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协调机制并加强自律监管,通过评级付费模式创新以减少利益冲突。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认为信用评级不能由法律强制干涉,它所承担的责任是为社会提供指引,应考虑采取替代性的保护规则。

对于市场深化下上市公司融资及其监管问题,南昌航空大学钟志勇教授认为应当通过立法保障自由融资权,并在《证券法》修改中从证券私募出发厘清自由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西北大学刘丹冰教授则从实质公平角度出发,认为应在《证券法》修改中规定直接上市融资的西部优惠条件。对此,北京大学彭冰教授认为企业和投资者有不同的需求,关键是要将市场分层,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李莘副教授针对证监会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指出虽然该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但《公司法》对此并未做出规定。因而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类别股制度进行清理,选择一个适当、折中的类别股制度。西安交通大学楼晓副教授指出网络时代对内幕交易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现行立法对内幕信息“重大性”的认定采取列举式立法,存在容易遗漏和妥当性差的不足,应有条件承认法院判决的效力使其作为监管机构查处内幕交易的依据。厦门大学肖伟教授探讨了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认为我国应当采取“适任专业人士”的客观标准。

三、资本市场创新与证券法制回应

台湾铭传大学涂春金教授基于刑法的观点来分析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指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和欺诈等违法行为采取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一构成要件,造成了司法裁判中的困境,构成要件的不明确影响了罪刑法定,也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郭土木教授认为立法对构成要件规定的不确定,不管是美国还是日本均用执法进行明确,但台湾学界及法官对此争议很多。华东政法大学程金华教授以创新性的视角和方法研究了证券发行人的律师选择,实证研究表明证券发行规模与律师声誉呈正相关性,发行人性质对于律师声誉的选择扮演一定的角色,发行人选择一般律所大多因“老乡关系”,券商声誉和律所声誉不是选择对方的重要因素,这为当下发行体制改革和中介机构转型提供了可能的参考。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勃兴,西南财经大学黄丽娟副教授认为应当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不仅是平台自身异化的风险,更应关注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中央财经大学吴韬教授全面系统的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类型(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投资理财、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众筹)、法律关系、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监管及其立法规制和司法应对等,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以功能监管为原则,根据业务性质分别监管。

从实务部门的视角出发,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闫磊认为《证券法》修改应坚持市场化的方向,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同时要协调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等相邻法之间的关系,保持一致性。银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陈胜处长认为功能监管有利于统一规则来设计产品和监管制度安排,统一的投资者保护,但部门立法容易反映部门利益意志,由全国人大主导立法或许可以消除弊端。另外,为防止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授权过大,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证券的范围。华中科技大学王天习教授也认为关于证券的定义,一方面要拓展,另一方面不能太宽泛,太宽泛会导致监管成本,调整对象应该明确。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韩金飞主任对境外以及我国目前的场外交易(OTC)市场作了全面系统的比较分析,并结合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区域特点,提出了其功能定位以及准入制度、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构建。

武汉大学南玉梅博士介绍了韩国金融法制和交易所的统合化进程,指出韩国《资本市场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大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它引入了功能性规制方式,对同一金融功能采取统一规制,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规制投资劝诱和投资广告强化了投资者利益保护。韩国忠北大学金洸禄教授认为证券市场应当市场化,核心是政府放权,证券交易法的发展趋势应该从规制证券交易逐渐转变到保障证券市场发展这一立法目的上来。西北政法大学傅瑜教授认为韩国由规制立法向保障立法、分业管理向统合管理的转变值得我国参考。

 

    短短一天的研讨,与会专家围绕议题砥砺思想、畅所欲言。针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展债券市场、扩大资本市场开放程度、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证券投资者保护等问题,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展开激烈的学术争鸣和研讨,在争鸣中彼此获得新知,取得了广泛的共识,有力地推动了证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互动,为《证券法》的修订指明了前进方向。(张东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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