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晋博士新著《中国企业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变革》介评

作者:赖腾、樊思琪、朱言翕 发布时间:2012-01-02 11:27:02         下一篇 上一篇

世界著名历史学家克罗齐曾说过:历史的价值并不是使我们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新的历史提供资源。

在认识、分析和试图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时候,今天我们已经习惯于中外国别横向比较与借鉴,尤其是中美之间的比较借鉴,以至于到了言必称“美国”的程度,却忽略了我们自己国家的纵向比较和结合自身国情的深入研究。虽然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然而也有常言道“前车之鉴乃后事之师”。其实我们不仅需要中外横向比较分析,有时候甚至更需要本土的纵向历史分析,至少二者同等重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分析中国的问题也许是我们最佳的选择。

我所副教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博士的新著《中国企业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变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就是这样一本书。

孙晋博士在书中认为,长期以来,我们在国内学界看到和听到太多关于构建完善中国的企业(公司)法制上应当向美、德、日哪个国家学习和应当学什么以及如何学的论著学说,其中不乏争论,却鲜见从中国自身法制历史上探究事情的原委、总结事物的发展规律、找寻解决问题的答案之学术见解和理论主张。本书作者主张,中国问题的解决从来不是单纯依靠“拿来主义”就能完成的,都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他国有无经验可资借鉴,最终总是从自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本书作者指出,在过去三十年甚至六十年,中国想仅仅通过倡导科学单向度地谋取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被历史雄辩地证明,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神圣使命。民主与科学是国家发展的双翼,而法制则是它飞翔的最有力保障。中国经济的良好发展依赖企业的良好发展,中国企业发展的好坏取决于企业法制水平的高低和企业法律体系是否健全。

然而,作者认识到,中国的企业法律体系和企业法制也许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复杂和最难评价的了。作者在书中告诉我们,我国自清末民初在西法东渐的历史潮流中企业法制初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过于急功近利的“拿来主义”为企业法制与中国社会实际脱节和在中国“水土不服”埋下病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直至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建国初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改天换地”的雄心壮志和一句“废除伪法统”,几乎全盘否定了过去大半个世纪我国企业法制西法移植与本土建构的努力,与市场经济体制契合的现代企业法制从此与我们形同陌路和绝缘近三十年;改革开放之初,在政治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经济上力推国有企业改制回归商品经济(为其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预热)的两大潮流冲击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和乡村两大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三资企业法等相继颁行,企业立法出现第一个高潮,受到计划经济强大制度惯性严重影响的所有制企业法律体系得以基本建立;1992年执政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相继颁行,企业立法出现第二次高潮,我国搭建起与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吻合的以投资责任和组织形式为标准的现代企业法制框架。就这样,形成了我国企业法制双轨并行的格局,双轨并行带来了企业立法重复、立法冲突等诸多弊端,我国正在经历着第一次企业法制的转轨即从传统的所有制企业法制向现代企业法制的转轨。

作者接着论证,第一次企业法制的转轨并非并轨,不是完全抛弃传统企业立法,只能采取扬弃这一客观态度,在传统体制与现代体制此消彼长的转换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善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使之成为一般性常态化企业法律体系,还要以传统企业立法为基础建立体现国家干预性、政策性和非常态化的我国特别企业法律,如国家出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管理法和中小企业扶持法,前者属于民商法范畴的企业法,后者成为经济法的子系统,以此实现我国企业法制的二元化。这就是本书所主张的今后我国企业法制从双轨并行到二元并存的第二次转换。

如果说二元企业法制的第一“元”即民商法范畴的企业法主要是与国际接轨的产物,那么第二“元”即经济法范畴的企业法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法制的第二次转换既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在书中作者有详细和有力的论证。

在写作本书的过程中,作者清醒地认识到,自由与市场联系在一起,国家就通过自由市场而非权力分配来获得经济发展权益,垄断经济与权力控制市场就逐渐退出舞台。所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企业法制是一般的、常态的和最重要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往往是垄断经济的主要表现和权力控制市场的主要平台,他们不应该也不能够由一般的企业法如《公司法》进行调整,而应该由特别的企业法对他们进行特别的规范,以维护企业运行不会偏离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规制企业运行不会成为垄断经济和权力控制市场的渠道,并确保完成国家的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

非常巧合的是,2011年12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副主任邵宁在北京举行的“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发言时,指出我国国有企业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未来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和竞争型国企。他表示,公益型国企的企业社会效益应该高于经济效益,应经常承受政策性的亏损。邵宁指出,由于该类国企在经营上普遍处于垄断地位,因此未来改革的重点在于提高透明度,建立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等机制,以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的利益。对于竞争型国企,政企分开将更为彻底,政府既不应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内部事务,对此类企业也并无扶持帮助的义务,竞争型国企在机制上更加市场化,要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面对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乃至破产退出。国务院国资委高层的这一最新表态意味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将在新的思路指导下进入新的阶段。

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并存,这既是一个新提法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但是其中蕴藏着不易为人所察觉的理论悖论和操作困境,这其中竞争性国企改革的思路存在的问题最大——比如竞争性国企如何定位?竞争性国企顾名思义存在于竞争性领域,那么这种存在的必要性在哪里?竞争性国企对市场自由和充分竞争带来哪些危害?这种“与民争利”的合理性何在?竞争性国企的垄断问题如何防范和应对?等等。当然,公益性国企也隐含有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那么公益性国企又会倒退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企老路上去。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孙晋博士在书中给出了答案,那就是竞争性国企由一般性常态的企业法即民商法范畴的企业法(主要由公司法)加以调整,这就意味着竞争性国企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没有实质差异,“芸芸众生”的竞争性国企既然与一般的市场主体无有差异,那么国家投资的必要性就不大,所以存在的意义也不是很大,存在的量和范围自然也就不应该很大,否则对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就会造成损害或障碍,成为市场经济的大敌;当然,如果真的发生和存在这种障碍或损害,就应该适用竞争法等法律加以规制和予以矫正。而对于公益性国企,在适用公司法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之基础上,则基本上可以适用体现国家干预性、政策性和非常态化的经济法范畴的特别企业法律予以规范,以确保企业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使公益性国企实至名归。

该书的主要特色和最大亮点,是运用历史的纵向分析方法,梳理和归纳我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企业制度发展演进及其规律,立足于从我国的本土资源和现实国情中吸取经验,创造性的提出企业法制从双轨并行体制向二元共存体制的转变,其实质是采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在该理念指导下建构的规则体系对特殊的商事主体和特别的商事活动进行二次规制,从而实现国家投资、国有资产运营正当目的之回归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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