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视野下的司法公正——省高级法院李涛庭长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1-06-13 17:47:12         下一篇 上一篇

 

应武汉大学法学院邀请,6月10日下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李涛庭长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办了专题讲座,讲座的主题是“法官视野下的司法公正”。讲座由武汉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副教授主持,法学院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2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一开始,李庭长就借助对一些经典案例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些司法问题,例如“信访不信法”,“鸳鸯判决”等等;李庭长指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争议进行裁判,而不是完全解决争议,不能要求法院像居委会一样去解决问题。随后,李庭长重点从三个方面对司法公正进行阐述:

第一方面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李庭长认为,法律具有有限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而社会关系的特点则是无限性和变动性,所以在很多案件中,这两者很难做到两全。在有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实现了法律效果,仍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难以实现社会效果。李庭长在演讲过程中,还融合了对邓玉娇案、一房二卖案、宅基地纠纷案等经典案例对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分析。李庭长还指出了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一个误区,就是把个案当事人满意当成了社会满意和人民群众满意。

第二个方面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李庭长说道,法官审理案件时,很大一部分时间都花在了查清案件事实的工作中,所以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很多时候是无法完全一致的。李庭长将这些不一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无奈的不一致,是因为客观且超出法官的能力范围之外的原因造成无法查清客观事实;二是错误的不一致,是由于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的错误造成的不一致;三是有意的不一致,是由于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等原因造成的不一致。但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不代表法律裁判不公。法官的职责就是让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

第三个方面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李庭长认为,实体公正优于程序公正,因为实体公正有判断公正与否的标准,而程序公正则不具备这个标准。李庭长在阐述过程中,继续紧密结合对经典案例的分析,使得讲座更加丰富和生动。最后,李庭长用八个字总结了法官办案的一条准则——依法办案、法律至上。

在一个半小时的精彩演讲后,讲座进入到了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对于大家提出的“如何看待孝感中院法官冯缤上访事件”、“如何看待司法裁判中的案外因素”、“如何看待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以及“如何协调法律公正和社会效果”等问题,李庭长都一一做了精彩的回答,同学们不时报以热烈的掌声。最后,讲座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赖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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