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9日,知名商法学者、日本一桥大学布井千博教授应武汉大学研究所冯果教授邀请,在法学院331室作了题为“公开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专题讲座,讲座由冯果教授主持,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翻译。武汉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布井教授系统地介绍了日本公司法的历史沿革,并结合典型案例对于公司法制的变革尤其是治理结构的改革进行了分析,最后布井教授对日本公司法是否应该修改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冯果教授在点评环节,阐述了关注和学习日本公司法的原因,介绍了中国公司法修改的过程及集中解决的问题,并且就制度规则移植与本土化的问题进行了评论。
以下为讲座的部分记录:
冯果教授:今天是一个特别的日子,一是教师节、中秋节即将到来,二是研究生新生刚开学,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非常高兴地请来了日本一桥大学的布井千博教授,布井教授是日本非常知名的商法学者,在公司法、经济法学界享有盛名。同时,我们也非常荣幸能够请来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来担任翻译,周教授是武汉大学兼职教授,也经常回珞珈山向我们介绍日本商法、金融法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下面我们再次欢迎二位的到来,也感谢二位即将为我们带来的精彩演讲和翻译。
布井教授:大家好,我叫布井,我从日本来,我在北京学习了一个月的中文,中文不太好,所以要请周教授为我翻译,非常感谢。今天我要向大家介绍日本公司法的最新进展。日本公司法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里先介绍一下日本公司法的历史和沿革。
日本公司法实际上属于商法典中的一编。1891~1950年这一段时期,实际上是日本公司法的严格管制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日本公司法基本上是德国法的继承。大家都知道,德国的商法典以其严格著称,所以日本公司法在公司组织等方面也继受了德国商法典的这一特点,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受到了严格的管制。1950年到1974年,日本公司法进入了一个放松管制的时期,这一时期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参考了美国法。与德国法不一样,美国公司法采用了不同的治理结构。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的特点就是采用了一种三角形模式,监事会与股东会、董事会一起参与公司治理。董事会的权限得以扩大,监事权限受到缩小,监事参与经营的权限被剥除,仅局限为审计。但是这种结构也有很多缺陷,监事权限过小导致了日本的公司爆出了大量的丑闻。1974年~1993年,日本公司法开始反思公司法制的问题,并部分向德国法回归,重新进入严格管制时期。具体来说,一个是1974年恢复监事制度,强化监事的权力;第二就是1981年修改法律强化了股东大会的权限,强化监事和股东大会的权限,就是为了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第三就是在公司设立上,1990年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参考欧洲法,特别是德国法。为什么要导入这一制度呢?在日本,中小型的家族企业占绝大多数地位,为了区别不同规模的企业,有必要导入这一制度。还有一个大的动作就是1991年修改公司法时,改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股东代表诉讼能够更好的运用,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几十年来在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没能很好使用的原因很多,一方面东方人的厌讼的传统,另一方面是诉讼费用的递增制度,诉讼标的金额越大,诉讼费越高。在该次修改中,股东代表诉讼的收费实现了与诉讼标的的脱钩,从而避免了诉讼费过高导致股东怠于提起诉讼。但是,1994~2005年,日本公司法又一次进入放松管制时期,再次转向美国法。这次变革的背景是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后,需要通过放松管制来刺激日本经济的发展,主要是谋求利用公司法实现风险投资企业促进政策。美国这一时期涌现出大量的IT行业的大公司吸引了日本的注意,因此日本公司法的这次修改主要参考了美国的经验。在这一时期,2001年和2002年进行了一次“50年以来的大修改”。2005年,日本公司法从日本商法典中独立出来,制定了一部单独的公司法典,这次修改被称为“100年以来的大修改”。这次公司法典出台,是日本自由民主党、日本经团联和日本经济产业省所主导的放松管制的集大成者。
接下来我向大家介绍一下2005年公司法的一些特色。第一个特色就是这部公司法废掉了有限责任公司,将原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改革实现了从德国型股份有限公司向美国型Business Corporation的转变。第二个特色是将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为公开公司与非公开公司。第三个特色就是以利用者友好型公司法为目标。利用者就是经营者,这部公司法主要为了更加方面经营者使用。另外,公司法放松管制也就是“规制缓和”之后又面临着制度被滥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这部公司法自由程度非常高,因此规则被滥用的案例非常之多,这也引发了如何防止规则滥用的讨论。比如2007年的REX Holding一案,公司的经营者传递出业绩恶化的信息,引发公司股价下跌,经营者大量购买公司股票,进行MBO,驱逐少数派股东,在收购中的TOB价格为23万日元,但是经法院判断,公正的价格应该是33万日元。实际上,2005年以后,类似的MBO案件经常发生,如MOC公司案等。
公司法实施后被发现的漏洞引起了各界的重视,民主党在竞选中作出了修改公司法的承诺。 2009年9月,日本结束了持续55年的自民党执政,民主党作为新的执政党掌握了日本政权,由此新的公司法制定程序开始启动。这次公司法的修改从去年4月开始,今年3月日本大地震,关于修改的讨论又停顿了几个月,到现在仍未最终确定。但这次公司法修改关注到了许多问题,比如职工代表监事制度、母子公司的关系(如母公司给子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重代表诉讼等。所谓多重代表诉讼,主要是指母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子公司的股东及其经营者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另外就是子公司上市情况下的消除负面影响,在日本母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子公司股价上升,母公司则抛售股份获得红利,如果子公司股价下降,经营者可以低价购买股份,无论子公司股价上升或下降,母公司的经营者都可以获利。除了这一问题,还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问题。
对最近公司法修改的动向,学界都在讨论公司法修改究竟有无必要。由于放松对公司的管制经常发生丑闻,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特别是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冲突局面扩大的背景下,修改亦显得很有必要。其结果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增多了,今后预计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会比独立董事与独立委员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那时候,有必要弄清是应从立法角度来应对这种情况比较好,还是通过自主规制来应对比较好。我认为实际上各类案件都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调整,在法院裁判和司法解释均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之后再进行修改亦为时不晚。
冯果教授:今天是我们这学期的第一堂课。我这里先想说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关注日本公司法。首先,我国与日本都有着同样的东方文化,两国的公司法都有相似的文化特质。中国的学者、立法者都应该关注同属东亚地区的日本的公司法的兴衰成败。其次,西法东渐之后,我国和日本都同样经历了从近代到现代转型的过程,两个国家在这一过程中都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在移植和创新上,日本似乎走在了我们的前面,他们非常善于去吸收他们认为先进的制度。他们敢于尝试的勇气也值得我们学习。接下来呢,我认为日本公司法在某种意义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政策导向,我们在学习商法时也不能将法律制度与经济政策决然分开,而应将两者密切联系起来。
我想向布井教授介绍一下中国公司法修改的情况,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有学界、企业的广泛的参与,在2005年的修改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公司法竞争,我们也比较了加强管制与放松管制的优劣,在很多国家都在进行底线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情况下,我国的公司法也需要通过放松管制,来争取在公司法竞争中的牲畜。其次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尤其是大股东滥用其权利。我国既面临着中小企业认为政府管制过多的问题,又面临着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投资人认为政府管制不足导致其权利损害的问题,对此我国公司法需要集中解决这些问题。在2005年的修改中,对于公司设立尤其是中小公司的设立来看,中国公司法放松了政府的管制。另外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的形式自由确定,监事会制度得以保留,在上市公司强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在这次修改中遵循的一个基本的主线是保留企业已经习惯的制度,吸收英美和德国比较成功的经验。我国实际上从英美拿得比较多,但是不像日本那样彻底。
实际上,我认为没有最好的规则,只有最适合的规则。如何在放松管制和加强管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是比较难的。我们有时候也容易走极端,尤其是学界容易走极端,当然学界的极端并没有太大的问题,立法吸收学界的意见时也必然会听取学界极左或极右的观点,关键是立法者不能走极端。我们在制定规则时,应该根据我国的本土特色来寻找最合适我国的规则。当然,在紧抓本土特色的同时,还要超越本土有先见性地吸收先进制度。接下来还有一些时间,看看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向布井教授和周教授请教的,可以抓住机会提问。
李安安博士:布井教授,我想向您请教公司法的制度移植的问题。您刚才介绍的日本公司法的沿革过程,实际上是在美国和德国的制度之间徘徊。我发现日本公司法的移植主要都是技术规则,而不是文化规则。日本之前发生的活力门(livedoor)公司案,也正是这种技术规则与日本文化的不适应所导致。现在各国公司法学界都在讨论公司法制趋同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在技术规则和文化规则的这种不适应下,是否真的存在各国公司法制的趋同?
布井教授:这个问题比较大,比较难,要分开看。在上市公司来看,与资本市场关系很深,从大趋势来看都是参考美国的公司法制。资本市场并不局限于一个国家,而是全球性的。在这种资本流动的背景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学习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的规则,以提高本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资本的力量确实可以推动公司法的修改,比如美国的投资者到日本来,非常不理解为什么日本有监事制度,那么日本就搞了两套制度交给投资者选,也就是既保留了传统的有监事会的德国式公司,又引进了没有监事会而是独立董事的美国式的公司。文化确实在公司治理方面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比如日本公司的CEO多是从公司内部产生,而美国的CEO多是从外部聘请。总结起来说,从资本的运作来看,公司法制趋同化或者说一体化确实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各国又有其固有的文化特质,完全统一也不可能。因此,公司法制发展的趋势必然是将两者进行融合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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