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袁康:感谢四个小组的同学为我们作的精彩的报告。下面有请我们的薇姐对这四个小组的发言作一个总结和评议。
廖薇:刚才四个小组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360和腾讯的这次事件进行了细致深刻的剖析,确实让人耳目一新、受益匪浅。下面允许本人就各个小组发言最核心的内容进行简略的概述:
第一小组,在介绍IT领域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从分析基本概念入手,详细而透彻地讲解了何谓网络语境下的“新型垄断”以及如何正确认识这种“新型垄断”形成、发展,最终如何进行规制。第二小组,则通过对腾讯与360争端的分析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予以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几点建议。第三小组,重新界定了什么是消费者和消费方式,并从网络公司的盈利模式分析本次争端是如何侵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以及如何在这种不良竞争的情境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四小组,界定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阐明了网络隐私权缺乏保护的消极影响。并且通过微软隐私权声明、谷歌隐私权政策与腾讯《隐私权声明》的比较,明确了隐私的让渡应在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与网络用户获得更好服务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最后在了解我国现阶段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国外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例分析,引出对于我国网络隐私权可供借鉴的国外先进立法经验。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四个小组运用了竞争法原理及民法相关原理结合互联网专业知识分别从不同角度多层次地阐述了360和腾迅这次争端在网络背景下产生的非传统意义可以规制的法律问题,并且也引发了在网络语境下对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再思考。
1、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我们是生造一个用户市场来说明相关市场,政治家是类比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相关市场的概念来定义更易让人理解呢?
2、仅提及腾讯侵犯消费者的权益,那么360呢?对于360对恶评插件的建议清理和木马的查杀是不是也涉及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问题呢?当然这个不仅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显然这样的所谓查杀等行为也不完全是传统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侵犯商誉所以涵盖了的。
3、我认为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中既涉及到了精神方面的内容也涉及到了财产方面的内容,仅从这一点来看与侵犯网络隐私权保护并无显著不同,也并非个人资料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本质差别,只是侵害网络隐私权,因为其信息量更大,传播速度更快,受害人受的侵害程度更高。
360和QQ的争端现在已经平息,孰是孰非对于我们似乎并不是那么重要,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此次争端的实质是,没有相关可具体执行制度对双方行为进行规制,而一旦没有规制就很难保证这样不当的竞争不会再一次重演。所以,结合本次沙龙的主题和各小组发言,我也就解决当前的非传统领域的竞争问题提出一些想法:
1、应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对不适应社会新事物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充分、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秩序,保证竞争相关人的利益,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最终的归结点。并且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要完善的执法和司法规则。
2、政府应对这种非传统意义的不良竞争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干预,通过政府的调节和管理为市场良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当然一提到行政权力的介入又必须考虑行政权力介入的界限问题。
3、网络虽是一种新生事物,但是发展却极为迅速,比起实体经济,这种虚拟经济模式的载体更易与全球市场联系在一起,形成国际间的不公平竞争及垄断。所以各国政府应设立解决这种纠纷的专门机制。尤其是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使用网络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增至31.8%。),更应该积极促进各国在互联网时代形成双边或多边的条约,保护各国经济主体在全球范围的公平有序竞争。
主持人袁康:谢谢薇姐,今天我们还有幸地请到了教研室的几位博士师兄师姐,尤其是戚莹师姐还是从南湖那边赶过来的,另外呢,升权师兄和连超师兄研究方向也是这一块的,因为我们是硕士生的学术沙龙,肯定我们的观点有很多不成熟不完美的地方,今天是借着几位师兄师姐还有其他几位兄弟专业的同学们都过来指导的机会,可以对我们一些不成熟的观点提一些批评意见,都交流交流,好不好。现在师兄,你们有什么点评的意见?
李安安:我不是点评,我觉得现在搞这个经济法专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学术沙龙,可以把这整个的学习气氛带动起来,我想应当把这种形式继续保留下去。
主持人袁康:这是问题的交流与讨论,其他人有什么问题都多问,徐师兄?
徐升权:本来我主要方向是知识产权法,对竞争法学习得还不够,听了大家的汇报,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就是第一组提到了要创立网络创意保护权,这个设想很好,但是不具有可行性,为什么呢,因为如果要放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下来创立一个新的权利的话,这可能只是想想,因为我们现在国际的制度已经确立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你现在想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单独设立这样一项权利,似乎不太可能。另外,他提到了说商业方法保护,商业方法在我们国内本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国外是有保护,但是在我们国内一直以来从花旗银行注册商业方法专利,就是有争议,一直争议到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且在部门规章里面,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还是前后有冲突的,所以你说用商业方法保护这种设想,可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你要分析为什么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就会先后有冲突的规定的你就会发现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如果给商业方法以专利权很有可能会导致垄断问题的产生。所以你们说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你们想法是单独设立一个创意保护权,第一个我个人觉得不可行,不知道你们怎么想。你们想肯定要类似于专利权,但是专利权要有技术特征这样一个性质,你的方法如何表现出来,这是第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第二个是从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我今天翻书的时候看到了一个案例,大概就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做的一个判决就是,一个房地产企业做了一个广告,广告上有一个大大的LV标志,就被诉了,他们是处在不同行业内的,是用反下正当竞争法来防止这种不同行业的竞争问题。我觉得你们都说360和QQ处在不同的行业,但他们俩实际上都处于网络技术的行业,如果非要细化成一个是通讯,一个是安全,先不管他俩是不是会出现交叉,就假设他俩不同领域,那么他是不是也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试一试。第三个我要说的问题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隐私权在网络上,包括刚才说的在谷歌的隐私权制度多么完善,腾讯的多么不完善,都没有必要去讲,任何一家网络公司现在不可能不侵犯隐私权的,谷歌正是很完善,最近在欧洲不是一直隐私权败诉吗是不,所以说要保护隐私权问题,只能靠自己。这就是我要说的三个方面。
主持人袁康:现在先给各个小组的同学留一点时间,你们准备回应一下师兄。
王德夫:那我先对许博士的两个问题作一个回应。首先对网络领域,换句话,以前叫应用计算机领域,它的市场的划分,为什么要划分为细分市场呢,就是因为它作为一个不同于汽车、农业、肥皂、玻璃,它的涵盖面太广了,包括生活方方面面,以后随着社会发展,会包括社会可以说所有方面,所以说如果在这个一个整体的市场上面谈垄断是不现实的,所以每个软件公司他都有自己的核心业务,我们组的观点就是一个软件公司在自己的核心业务领域上的市场竞争中如果具有了垄断的地位,那么他在进入另外一个与他平行的也属于网络范围内的市场的时候,他所仰仗的并不是或是并不完全是他在另外一个市场提供的更优秀的产品,而是在已经占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中所俘获的用户,通过用户的类似于传导效应的选择,在另外一个市场上站住脚根,当然这也有一个前提,就是说在现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网络产品的性能在大公司间都差不多,这既是一个假设也是一个现实,因为现在编程序比以前容易得多,程序比以前复杂得多,不是一个两个天才的程序员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换句话说腾讯的QQ软件你让网易也编一个,阿里巴巴也编一个,编出来的效果不会比腾讯差,甚至比他还好,但是他竞争不过腾讯就是这个原因。
徐升权:原始积累没有错,但是我觉得你们这样划范围有点绝对化,举个例子,腾讯公司财富通大家都知道,财富通做了这么多年仍然没有干得过淘宝。
王德夫:这个就是我马上就要说的了,我在交给孙老师的材料上有个括号,就是如果性能好太多,另说,这个他性能上不如人家,就是搞不过,比如说百度,GOOGLE,他们性能上很简单,为什么没有人说去山寨一个百度出来,因为百度技术的核心已经在美国申请了专利。
徐升权:其实我觉得基于这样的认识可不可以,就说并不是依靠他原来的核心的产品所形成的客户,而是依据他核心产品所了解的客户行为习惯,根据这个行为习惯,他才能获取新的客户。
王德夫:不是这样。这个比如说有一万个市场,真正靠产品,谁也拿我没辙的,屈指可数,搜索领域比如百度,谷歌。像您说的第三方支付,国外就是PAYPAL,国内就是支付宝,其他的比如说在线游戏,没有很先进的算法,没有开创出一个先进的市场就是只有我有而大家都没有,这个概念很容易抄袭,那腾讯也是抄的人家的,他的性能并没有比人家好很多,没有说其它的软件发送的信息经常丢失,比如说电子邮件最开始是微软收购的那个叫HOTMAIL,他提出了一个商业模式,或者说新的产品,很快就会有新的如雨后春笋一般地类似产品出现,他们并没有受到一个技术上的或者说产品性能上的困扰,像您说的那种很尖端的当然有,但是相对这样一个涵盖这么大的互联网市场来讲,那种毕竟是少数,所以我们刚才讲的时候没有把这个讲清楚,但是我们讨论的还是这样一个普通的市场,我上面写过一个,是将计算机一般应用市场,括号,指的是一般个人和商业市场,区别于科研和军事等对软硬件性能要求比较极端的领域,当然像您刚才说的比如PAYPAL他并不是极端领域,但是像他那种占有绝对优势的企业是很少的。
徐升权:我再补充一个问题,我本来觉得今天主要是讨论竞争法不想说太多知识产权的问题,360QQ保镖,腾讯把它定义为外挂,这个行为是不是就侵犯了腾讯的知识产权?
王德夫:首先呢,外挂软件是一种区别于病毒和和木马的软件,之前有一个QQ珊瑚虫外挂不知道大家听过没,珊瑚虫之前的外挂主要是指来自于网络游戏中辅助的依赖于源程序运行的一种辅助性的软件,前提是依赖于源程序的运行,没有源程序的运行外挂软件是没有意义的,所以QQ保镖是作为一种外挂程序存在的,QQ可以认为是对自己产品的一种未经授权的使用,至少是不希望他用的。
徐升权:腾讯一直主张一个东西,说外挂为什么侵犯了QQ的版权呢,如果定义为一个外挂的话,用户把QQ打开之后,我在向服务器发送消息的时候,不是直接回到服务器,而是中途受到了这个软件拦截,经过这个软件审核之后再发给服务器,QQ保镖更多地阻碍了腾讯程序的运行,所以我觉得定义为一个外挂应该不是很准确。
王德夫:我觉得这个程序作为外挂是准确的,但是作为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我也认为有点不妥当,我觉得是干扰了程序正常运行
徐升权:如果你觉得干扰了QQ正常运行的话,那么他很有可能就侵犯了软件,因为QQ可以以技术措施的理由来进行抗辩。
王德夫:那他事实上就是这样的。
徐升权:但是我觉得不能?样想。因为QQ本身应当防止别人对你软件产生破坏,这个功能是由用户自身选择的。
王德夫:不是自已选择的。
徐升权:你装QQ保镖不就是自身选择的吗?不是强行装制的呀。
王德夫:怎么安装上的,在360向用户推荐这个软件的时候,他这个软件是做什么的,以什么机制运行,他拦截哪些包,他对哪些进程进行扫描,他没有说清楚。
徐升权:他不可能讲这么细致的,他要是把杀什么哪一个软件都告诉你,那就不对了嘛。
王德夫:至于说他这样一个软件,我觉得他主要是体现在一种360对腾讯的干扰上,而与用户无关,用户是无辜的,我也不知道这个东西他是干嘛的,反正他不好我也装上了,所以说我觉得还是360扣扣保镖对腾讯软件的正常使用,或者说腾讯软件原先设计的一些功能对他的实现进行了干扰,所以说腾讯以此认为他从概念上符合外挂特征,然后从实质上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我觉得从这样解释可能更好一些。
徐升权:好,谢谢。
王德夫:还有你刚才说的那个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提出的那个创意保护,这个呢,刚才我们同学们发言过程中,他这个说的基本意思其实是说清楚了,但是有一些细节没有说到,比如说我们刚才说了我们讨论的范围是在一个普通用户市场上,我就说有两个前提,就是同样水平的公司提供的产品性能差不多,性能差不多,他又不依赖在其他市场上占有的用户来竞争的情况下,那他又靠什么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呢?那就是创意,是对创造了新的市场,是对现有市场的网络化,比如说阿里巴巴就是一个例子,马云自己都说我就是把一个集贸市场搬到了网上,集贸市场二千年前就有了,他把他网络化了,所以说这样一种创意,所结合的产品,单纯的创意是没有保护依据的,创意结合产品这个就涉及到专利法中软件专利的保护,软件专利有三种保护的方式,他是给列举出来的,其中一个强调的就是软件一定要跟产品相结合,单纯的软件,几行代码是不能申请单独保护的,所以说我们设想的是能不能够比如说我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我的构想结合了我的产品,给予很短时间内的保护,我们当时细节上讨论的是一年,甚至更短,不过我们没有调查,是自己想的。
徐升权:这样说吧,你尤其要设置一个权利去保护它,还不如在现有的框架内你刚才说的软件专利,或者商业方法,实在不行了,还有竞争法来保护,竞争法可以保护,只是说我们现在的制度还不健全是吧,我们没有必要去单独去设立一个创意保护权。
王德夫:能够用现有的当然更好。
徐升权:在知识产权里面你要设立一个这样的权利种类那是很难的。
王德夫:能不能把软件的专利保护加上这么一条。
徐升权:那也不可能。
主持人袁康:徐师兄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提出了追问,非常好。这么热烈的讨论可以进一步启发我们的思维。下面,于师兄给我们指导一下吧。
于连超:我想说一下关于司法判例里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还是比较多的,这一条有两款,其中一条就是规定经营者的行为要遵守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个都可以认定为是一般条款,因为一般条款规定的就是原则性的条款,那么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应的判例,那么目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可能关注的是怎么样把这个一般条款更多完善一些,在司法工作中更有利地去适用。另外关注的就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列举性的,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比较多,在网络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总得来说,第二条这两款还是认为是一般性条款,而且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相应的判例。
主持人袁康:下面还有哪些人有问题想交流交流的。
吴昳:我问一个还是第一组那个问题,你们不是说腾讯那些产品很具有抄袭性,模仿别人,那他是怎么能够申请到专利权的呢?
众人:没有申请。(笑)
胡薪滠:我想问一下第三组一个问题,肖磊讲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时候讲到知情权,奇虎散布了一些对腾讯的摸黑,以此侵犯了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我觉得是主体上不对,因为关于腾讯,他的揭露主体应该是腾讯自己,而不是奇虎,奇虎散布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他散布的信息不是自己的信息,所以我觉得不能算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吴昳:我来回应一下,其实我主要写的不是刚才肖磊说的那个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主要是想说QQ用户协议我们看了是不是很长,九页,然后你会不会仔细看,我就想到保险合同里面,保险合同不是也很长吗?投保人也不会仔细看,新修订的保险法就规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如实告知义务是非常严苛的,不仅要把主要的条款先说明,特别醒目的那种,在网络环境中信息是非常不对称的吧,我们就应该给网络服务的提供商设定一种更加严格的告知义务,在QQ协议中涉及到一些实际权利的条款的时候,应该给予特别明显的提示。
胡鑫滠:但是我觉得这不能跟保险合同作类比,因为每个投保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嘛,是保险人跟投保人根据具体情况面对面搓商来确定条款,像这种软件的协议的话就是已经定好的格式条款,面对所有的用户,根本就没有办法进行交流,而且现在你不接受的话就没有办法安装那个软件了。所以你说引起用户注意,不管你同不同意,你只要想用那个软件,你就必须得接受。
吴昳:虽然你说的情况是这样,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这样,我们说的是以后防止,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在立法上作一些完善,主要是对以后的一种预防吧。
胡鑫滠:就算你真的作出了规定,应该也没有人去看那个条款吧。
肖磊:我来回应吧。腾讯侵犯了用户知情权就是协议非常不详细,基本上不告诉QQ软件的功能,只有大概的几个说明,第二个方面是,360对他进行了这么多的指责之后他虽然否认但没有明确地说明他自己软件的功能,没有明确说明自己是否有扫描用户的硬盘,另外,腾讯在软件升级或者增加或者减少功能的时候他也没有告诉过用户,这个是严重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
王德夫:我有两个问题,说腾讯侵犯用户知情权的事情我觉得有点奇怪,就像刚才说的安装过程中会有一个声明,我同意,我不同意,腾讯没有列举出一些具体内容,我觉得主要是程序运行不可必免地至少要访问硬盘吧,第二,作为一个客户端软件,必然要跟服务器发生信息交换,腾讯在协议中要强调为了软件正常运行,不能对用户的隐私进行保证,我觉得主要还是体现在一种免责的情况下。第二个腾讯是不是有扫描用户硬盘,扫描用户硬盘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腾讯在起诉360中专门强调了列举了360的罪状,一个程序,我总是在想腾讯为什么要扫描窃取用户的隐私,对他有什么好处,这个先不谈了,因为这个想不出来答案,但是窃取隐私这样一个过程,他是需要两个步子,第一步,窃,第二步取。他先要把用户的扫描硬盘也好扫描文档也好,他要看一遍,看完以后把这个东西拿走,他窃取的工作才算完成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讲,360想证明腾讯有窃取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的,他在网上随便找一个腾讯的软件装上去,在局域网连接外网的路由器中有拦截数据包的软件现在满街都是,他把腾讯发出的数据包拦截,很容易就可以举证,但是从头到尾360没有做这件事情,我一直在想,腾讯告360是列举了证据的,360一直没有举证回应这件事情,这是其一,其二呢在这件事情上腾讯后来发了一次疯,让用户二选一。
肖磊:关于腾讯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扫描用户硬盘现在没有法院的判决,没有确定的答案,没有权威机关的说法,我觉得侵犯用户知情权有一个问题就是腾讯对他软件的升值,功能的增加基本上都没有向用户说明。
王德夫:这个没有告诉过用户,因为很复杂的一个软件信息,它牵涉很多模块,比如说你的杀毒软件也要升级,你的操作系统也要升级,你的OFFICE软件也要升级,从技术层面上来讲,他没有必要把每一个细节都向用户说明,那用户万一不懂,不知道怎么弄反而还陷入麻烦,我觉得他只要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没有违反道德上的一些东西,我觉得他没有进行说明不构成对用户知情权的侵犯。
肖磊:但这样就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因为他会增加或者删减功能,用户根本不知道腾讯QQ软件的功能是什么。
王德夫:他有开过什么你不知道的功能吗?其实你每次点的时候他上面的按扭一大堆,但是你点一下他上面出来一个东西还是知道的,没有说不知道什么东西。
肖磊:他把QQ医生升极为QQ电脑管家的时候,他并没有告诉过用户。
王德夫:我觉得你没有说清楚。(笑)
肖磊:我没有说清楚吗?
李安安博士:我来问一个问题吧,你刚才讲的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和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关于赔偿请求权我有一个问题,假如QQ一个用户我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现在发现腾讯侵犯隐私权后我把他告上法庭,问我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我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法院会受理吗?第二个问题,刚才同学讲到那个问题的时候说腾讯公司对被侵权用户用Q币来赔偿,那Q币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是怎么样一个财产,大家都知道现在有一个概念叫虚拟财产,但立法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碰到这样一个中国的一个人叫李红城吧,他是一个非常好的电脑游戏玩家,他的网络装备被盗了,丢失了,他的血啊,弹啊,仓库都没有了,后来还是判决了,并胜诉了,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在中国这个网络装备,Q币什么的是纳入什么来考虑,虚拟财产怎么样纳入一个范围内,这是无形财产立法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消费的的介定,叫网络消费者,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现在的消法的消费者的范围能不能纳入到其中,现在中国的法律对消费者的判定一般是三种吧,消费主体是个人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服务,消费对象是生活消费,这是实体经济,网络消费者是虚拟经济,如何修改法律,把他纳入,适用范围是什么,需要明确一下,王海打假,王海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很多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希望引起大家的一些关注。
肖磊:如果法院判定他是消费者的话,他买的那些商品,就达到了他的目的,如果判决他不是消费者,他就达不到他赔偿的目的,这个问题我也说不太清楚。
赖腾:我来补充一点,这个孙老师上课已经讲过了,在北京两个不同的区,两个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一个认为他是消费者,一个认为他不是消费者,但是,现在修改消法的过程中提出了两个概念,一个叫生产型消费者,一个叫生活型消费者,王海买手机是用来增值,是一个生产型消费者,我们目前的消法只保护生活型消费者,不保护生产型消费者。
李安安博士:这是司法解释上的还是学理上的意见?
赖腾:学理上。
主持人袁康: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得不打断各位的讨论,尽管我也非常希望继续学习下去。今天我们非常有幸请到了宁老师、熊老师和孙老师出席指导我们的沙龙,尤其是熊老师在广西梧州中院挂职副院长,今天是“远道归来”,我们先请熊老师给大家做个点评吧。
熊伟:我对这个问题不太了解,是外行,还是把时间留给内行吧。
主持人袁康:熊老师很是谦虚啊,那好,我们的宁老师在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研究很深入,对这个问题也是最有发言权的,那我们就请宁老师给大家做指导!
宁立志:大家讲得很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尤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比较复杂的。而相关市场的认定,也是竞争法上最复杂的问题,比如咖啡和茶叶、香蕉和苹果,在一定场合下可以替代,有时却不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消法修改中就强调“消费者”界定,大家没有注意到,消费者和网民已经不同了,消费者是个人的,网民就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了。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共享而不是保护。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法律是有界定的。另外,我以为大家会谈到一个问题,结果没有提到,那就是竞争文化的问题。竞争文化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争议起动阶段,人人存有疑问,“社会主义经济需要竞争吗?”第二阶段是含蓄推进阶段,相互竞争但留点面子。从二千年到现在,是赤膊上阵阶段,美的的“破格行动”绑架了消费者,可见一斑。竞争是具有两面性的,有消极、积极、中性的影响。最近几年,反垄断比反不正当竞争更多些。制度记载文化,我们需要良好的竞争文化。
主持人袁康:谢谢宁老师。孙老师是这次沙龙的推动者,在沙龙的筹备期间给了我们很多的指导和帮助,可以说没有孙老师,就没有我们这次沙龙。在这里,我们也算是对孙老师作个汇报,现在请孙老师批评指导。
孙晋:前面该说的,都说了,我在这里希望你们把这种好的学习形式继续保持下去,使我们的沙龙形成长效机制,并且一定要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善于发现生活中的热点,用法律人的思维和眼光去思考生活的每个角落。希望你们继续努力!
主持人袁康:谢谢孙老师!也谢谢几位老师、师兄师姐、同学们的出席。这次沙龙我们受益匪浅。虽然这次沙龙结束了,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希望大家能在沙龙后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今天的沙龙到此结束,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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