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漫谈公司法与银行法之交错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0-12-04 16:24:29         下一篇 上一篇

 

        2010年12月2日晚7点,日本独协大学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周剑龙先生应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冯果教授的邀请在环境法教研室给同学们作了一场题为“公司法与银行法之交错:论银行董事的注意义务”的精彩讲座,现场气氛热烈,讨论深入,受到同学们的热烈欢迎。

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孙晋副教授出席了本次讲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李安安、霍昱廷、戚莹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以及其它兄弟专业的研究生及部分本科生也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由冯果教授主持。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周剑龙教授的基本情况并致欢迎词。周剑龙教授是1978年全国恢复高考后武汉大学招收的第一批学生,也是新中国最早的一批公派赴日留学的学生,在公司法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极富独到见解,并且获得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同时也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访问学者(1997-1998)。周剑龙教授在讲座中逻辑严密,例证丰富,通俗易懂的为我们阐释了在公司法与银行法相互交错的背景下关于银行董事注意义务的特殊性等相关问题。

首先,周剑龙教授谈到,日本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在追究倒闭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董事、理事等)的经营责任时所遇到的困惑,由此引发学界关于银行董事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准问题的讨论,进而引出了讲座的主题,即:银行董事的注意义务是否应当高于一般商事公司的董事。

然后,周剑龙教授向我们介绍了在日本法上董事的义务以及违反董事义务应该承担的责任。日本通说认为董事和公司的法律关系即是一种委任合同关系(日本《公司法》第330条),公司为委任人,董事为受任人。当董事因懈怠其职务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该责任为连带责任(日本《公司法》第430条)。

接着,周剑龙教授重点向我们阐释了日本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减免制度和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董事责任减免制度分为责任免除和责任的部分免除,其要件是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实行的方式为须股东大会决议。经营判断原则(BJR)源于美国判例法精神,其核心是强调由于公司经营本身充满着风险,所以有必要给予公司经营者广泛的经营自由裁量权,因此,即使是公司经营者判断有误,其结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不应追究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BJR的宗旨是避免由于事后评价打击公司经营者的冒险精神。教授随即比较了日本和美国在BJR原则适用要件上的异同,并强调日本法的适用要件中有独创的内容审查机制。

其次,周剑龙教授将日本下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学理上的各派学说结合起来向我们具体阐释了银行董事的注意义务在日本的学界以及实务界的发展状况。学理上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派,前者强调银行的公共性以及其业务的特殊性,后者强调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为混业经营,不应该单独提高某一类公司企业董事的注意义务,如果将银行董事的注意义务水准提高,是否意味着保险业、证券业的董事都应该相应的提高其注意义务,所以持否定态度。日本下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显示司法界认为银行董事承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要高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所要承担的程度。

复次,周剑龙教授在演讲的结束语中谈到由于银行董事的注意义务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在有关是否银行董事的注意义务应全部高于一般董事的问题上提出还值得进一步商榷的观点,教授同时指出国内在关于银行董事注意义务方面的研究还稍显薄弱,相关立法也不甚完备,亟待改善。

最后,冯果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一个小结。冯果教授指出周剑龙教授的讲座逻辑线条清晰,首先从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谈到金融业的特性,然后重点介绍了董事义务,最后详细阐释了银行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问题,不仅谈到了国内学界以及实务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状况,也同时介绍了日本、美国等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状况。由此,冯果教授总结到:

1、有关董事与公司之间所产生的责任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非常值得探究。公司管理层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其间产生的责任到底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同样值得探究。

2、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上大相径庭。与日、美等国相较,我国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董事的风险较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立法的不断完备,董事的风险会日趋加大,所以有关董事保险制度、董事免责制度。BJR原则等的深入探究也是迫在眉睫。

3、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必须要注重类型化研究。因为企业的类型多种多样,每一种企业类型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各类金融机构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专业化素质,才能更好的履行其注意义务。除了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更要加强对于其它金融机构中董事及其高管的注意义务的研究,

4、殷切希望在场参与讲座的同学们,时时注意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如果以后能在金融机构供职,以期在其职业之路上能更好的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

在讲座即将结束时,同学们积极发问,周剑龙教授也做了精彩回应。这场讲座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由银行董事的注意义务的相关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金融业的情况瞬息万变,急需各种法律和制度的规制,所以正如冯果教授所说,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探究。

                                                                                                                                     (彭之梦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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