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陈光中回忆共和国第一代律师:缺乏制度保障执业艰难

作者: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09-10-10 12:28:21         下一篇 上一篇

         几个月以前,陈光中刚刚度过了自己的79岁生日。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代律师,这会儿,他坐在自己家的客厅里,神采奕奕地向我们讲述着60年来中国辩护制度的“起承转合”。 

  “没有哪一种制度会像辩护制度这样,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联系得如此紧密。”从这样的开场白,陈光中拉开自己略有一点儿遥远的回忆。

有人为我的辩护喝彩

  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因为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和以此为根据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新中国要重新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建国的最初几年,新中国没有正式的辩护制度。“1954年宪法颁布后,辩护制度才开始建立,那里面明确规定了辩护权。”陈光中说。 

  1954年宪法的第七十六条当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在宪法之外,最早对辩护制度和律师作出规定的,则是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宪法之后的第二天表决通过。该法第七条除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之外,明确提出了“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建国初的辩护,主要指的是刑事辩护。”陈光中说,“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没有什么私人财产,也就没什么民事和经济类的纠纷。律师受委托的,一般都是刑事案件。” 

  谈到建立辩护制度,陈光中回忆起一个他印象特别深的律师——马荣杰。“他在当时就是很著名的律师,还上过光荣榜。” 

  马荣杰原本读的是北京大学外交系,院系调整,进入了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学习,从此也就成了新中国培养出来的早期法律专业毕业生之一。1954年7月,马荣杰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法院工作。随后,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新中国律师制度诞生,北京市成立了律师机构,马荣杰又被组织分配过去,成为了最早的、少数的专业律师之一。 

  当时的律师实在太少了,专职从事律师的人根本不够用,就选择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陈光中是北京政法学院老师,便在这种情况下拿到了律师证,成为一名兼职律师,在教学之余,代理过几宗案件。 

  虽然半个多世纪已经过去,但陈光中还记得自己代理过的一个案子的大致情形。 

  那个案子是在西城区法院开庭审判的。陈光中在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运用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一些非常前沿的刑事诉讼理念,辩护非常到位,甚至赢得了旁听人员的赞同。不过,案子最后的结果现在已经无法再回忆起来。 

  “我代理的案子很少,时间也很短,但即便是这样,还是让我深刻体会到辩护制度的重要性。”陈光中告诉记者,他的第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就是以辩护制度为主题。 

  1955年第2期的《政法研究》(当时政法界唯一的国家级期刊)刊发了陈光中的《苏联的辩护制度》,文中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辩护制度,并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辩护制度已经在法律上明确提出要建立,但实施的过程中有很多阻力,特别是‘替坏人说话’的形象就让很多人难以接受,包括普通百姓和政府官员。我写这篇文章,更多的是帮助我们的干部来正确认识辩护制度。”谈及当时的文章,陈光中仍觉得很有价值。 

  那两年律师制度发展得很快,有一项统计显示,到1957年初,全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协会已有19个,法律顾问处817个,专职、兼职律师近3000人。

为律师制度重建“模拟辩护”

  然而,从1954年正式建立后不到三年,中国律师制度便在1957年开始的“反右”当中夭折了。 

  同不少法学界的知识分子一样,陈光中由于一些观点和言论而在“反右”中受到了批判,他的兼职律师生活就此中断。 

  陈光中被下放劳动,并被强制调离政治性强的法律业务教研室,去搞中国法制史和中国通史。后来他与人合写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成为了这个领域里的扛鼎之作。 

  在“反右”当中,许多律师因为不同的理由被划为“右派”。但这个时候辩护制度并没有马上被取消,在个别有需要的案件中,还会让律师出现在法庭上。 

  出于这种需要被保留下来的律师不多,据说北京有四位,马荣杰是其中一位。他也幸运地成为了在辩护制度建立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连续担任12年律师的人。“但总体上说,律师制度在这个时期,已经名存实亡了。”回忆历史,陈光中不无感慨地说。 

  因此,很多人在追溯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的时候,都将这个时期作为律师制度被取消的开始。 

  事实上,在上世纪60年代初期,律师制度曾经出现过恢复的契机。不仅仅是律师,那时候知识分子的处境都得到很大的改善。但太短了,想法都还没“热乎”,机会就过去了。 

  “那时候环境确实有了改善,准备重新开始搞法制建设。”陈光中说,“在1963年的时候还制定出来一个刑事诉讼法的草案,可是都还没来得及提交上去就到‘文革’了。辩护制度真正重新搞起来,已经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了。” 

  1978年,宪法恢复了辩护制度;在50年代、60年代三个刑事诉讼法草稿的基础上,1979年终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它与当时人民法院组织法一起,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具体的规定。 

  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这一年,第一家国办的法律顾问处在北京恢复成立。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内容。 

  但实际上,“在这些法律颁布之前,因为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内部文件,各地已经搞起了这方面的试点。”陈光中说。而这里面,还有一段外人所不知晓的轶事。 

  “四人帮”粉碎那会儿,陈光中还处于下放之中,在广西大学教历史,与法律不沾边。 

  广西司法部门当时要搞恢复律师制度的试点,但是已经中断多年,加上当年普及得不充分,如何庭审、辩护谁都没见过,不知道应该怎么搞。 

  “和我一起被下放的人中有人知道我曾经在50年代做过兼职律师,这个消息传到当地司法部门,他们就来找我。于是,我就怀着‘东山再起’的心态,在内部搞了一个模拟法庭,模拟由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庭审,我当了一回辩护律师。”

30年后再当律师

  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初期,与建国初期建立律师制度遇到了同一个问题:人手不足,全国才800多人。当事人排着队来找律师,是不少人关于那个年代的回忆。所谓的案源,在那个时候是根本不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尽快重建律师队伍,主管部门尽最大努力让原来从事过律师职业的人重新归队。这里面既包括原来的专职律师,也包括兼职律师。 

  陈光中这时已回到北京,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他重新拿到了久违的律师证,不过,稍微还有一点儿小波折。 

  本来按照主管机关的意思,只要个人能够提供曾经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就可以恢复律师资格。“都快30年了,当年的那个律师证早就给丢了。”陈光中感慨,“好在咱们国家的档案保存得好,通过查档案,证明我当年确实从事过律师,这才把律师证发给我。”于是在事隔30年之后,陈老又成了共和国的律师。 

  律师走俏,再加上当时律师还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很多人都跃跃欲试,但取得律师资格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并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司法部决定取得律师资格由当地律师事务所申报,地(市)司法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最后报司法部备案。 

  这种接近任命制的律师资格授予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缺乏统一衡量尺度,不利于抵制人事制度上的不正之风和广泛吸收法律人才,很难发挥激励作用和保证律师队伍的质量。直到1984年,全国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也不过1.1万而已。 

  在此时,一种新的律师资格取得制度正在酝酿当中,那就是此后在中国律师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1986年9月27日至28日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当年报名的人数15425人,实际参加考试的有11024人,考试合格并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符合律师资格条件授予律师资格的3707人。 

  从那个时候起,律师制度开启了一系列影响重大的改革。从国办所到合作制、合伙制,乃至个人律师事务所,每次都会引起广泛的关注。 

  “我的儿子也是律师,是参加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的,比我更亲身参与了这个过程。”陈光中说,“他原来在国办所,后来跟人一起搞合伙所,一直到现在还是律所的合伙人。”

亲历“取证难”

  陈光中自己则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学术领域,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恨不得把前20年蹉跎的岁月都弥补回来”。这段时期他的重大工作,是1996年参与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陈光中主持的修改研究小组提出律师提前到侦查程序就介入的修改意见被采纳。“尽管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还不是很明确,只有跟当事人会见的权利,没有调查取证、阅卷的权利。”但陈光中认为,“从立法上来说,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不过在司法当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方面甚至有些倒退。” 

  “比如取证,需要控方和证人的同意;鉴定,则需要向国家机关申请;阅卷,由于没有建立起证据开示制度,案卷在法院看不到。”陈光中说,“还有刑法里面的第306条和第307条两个条文,对律师很不利。” 

  说到这里,陈光中讲起了他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后所代理过的唯一一个案子。案子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案件的被告人是曾在中国人民银行里工作的一个处长,被指控受贿10万元。但是,案发的时候,此人已经借调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得知自己的员工涉嫌犯罪很恼火,他们就想找一个最好的辩护律师给这人辩护。”陈光中笑着说,“我当时在给福特基金会做一个项目,他们了解到我曾经参与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决定请我来辩护。” 

  被告人承认收了10万元钱,但后来将其退还,并提出当时现场有一个目击证人可以作证。 

  “我们一直试图能够在开庭前见到这名证人,但都没有成功,最后他在法庭上彻底否认了还款这回事。”陈光中说,“要知道,这个证人是被告人自己提出来的,曾经还算是他的亲信。” 

  二审当中,陈光中没有再担任辩护律师。他在“复出”后自己仅有的辩护执业当中,便遭遇到了此后困扰中国律师界良久的“取证难”问题。 

  有人曾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前提是让律师获得与检、法一样的国家地位,具体地说,就是再成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这种意见我是不同意的,这是倒退。这么多年走过来,尽管律师还没有完全成为自由职业者,但社会化的趋势是很明显的。这在我们前不久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里可以清楚地看到。”陈光中态度很明确。 

  “作为一名律师,他的天职就是要对抗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维护、保障人权。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实现理想的目标,但还应该坚持在改革中逐步推向前进,而不是倒退。”

文章出处: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10/2900461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