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为农业保险立法

作者:《光明日报》  肖国忠 发布时间:2009-03-08 22:08:08         下一篇 上一篇

       近年来,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各地新的试点模式层出不穷,农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着农业保险试点经营的推进,其法律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此,安徽农业大学张自立委员认为,应尽快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法》,以应对我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张自立说,我国现有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农业法》则只规定了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和多主体经营原则。这两部法律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太过原则,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而从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为此,我国也应制定农业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张自立指出,《农业保险法》首先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将农业保险界定为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其次要采取列举式和开放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农业保险的范围,因地制宜地引导多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序竞争;第三要确定不同程度的强制原则,引导并促使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第四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利,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第五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基金,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第六要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农业保险公司与其他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张自立:安徽农业大学)

文章出处: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3/2350320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