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会——会议简报二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08-12-20 14:24:32         下一篇 上一篇

 

第二阶段:大会主题发言及专家点评

 

1、发言人:曹俊(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06级硕士生)

   题  目:《武汉金融圈改革创新与合作发展问题研究》

   点评人:武汉科技学院  蓝寿荣教授

 

曹俊:今年金融风暴刮来的风让我们很冷,但是中国的经济发展仍然很好,当前研究中国金融问题至关重要,我们的经济发展世界瞩目,我国的胡锦涛主席频繁发生访问活动,希望摆脱这样的困境,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湖北的发展当定位于何,又将承载怎样的历史重任,朝向何方发展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于金融圈这个词,大家知道的是深港、上海、重庆、广西、湖北以武汉为中心、湖南以长沙为中心的探索。武汉的金融圈在中部崛起中承担甚为重要的地位,我们的武汉市政府构建以城市圈为中心的金融合作体的构建做了很大的努力。

金融圈是指建立在某个经济区域内的中心城市中,为该区域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总合。作者首先提出了以武汉为金融圈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主要包括武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通讯十分便利,武汉有历史积淀、武汉有改革开放30年的成就等。接着作者提出了武汉金融圈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我们发展的整体定位和各金融机构的内部定位问题,金融机构自身活力的激发问题和金融合力问题,整体联动问题,如何发挥整体实力从而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问题,金融发展环境问题也是很重要的因素。

最后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基本构想。首先是一个定位问题,作者觉得应该立足华中,以湖北武汉为中心,进一步与全国全世界沟通发展。其次,武汉金融圈的发展应当以市场为主导,以金融企业为主体,以政府推动为动力的模式。另外,要实现和谐发展,城乡一体化等内部资源配置,促进民生享受金融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增量利益,目前的情况下,很多人是没有享受到金融发展带来的优惠的,所以我们要促进我们相对弱势群体金融利益的实现,个人利益的实现。

关于武汉金融圈发展模式问题,作者特别强调在合作圈构建的过程中,需要以政府为推动,立足华中面向全国以求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作用。作者特别强调策略选择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法,还涉及管理等各方面。从法律层面讲,要完善宏观立法。从市场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规制规则。从微观层面将,要优化软环境,要树立金融文化和权利观念。最后作者相信武汉金融圈在全国发展中可以占据一席之地。

蓝寿荣教授:我非常荣幸有机会在此做点评,我是老师的弟子,曹俊的文章是获得一等奖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代表大会的最高水平,早肯定成绩的前提下,我提几点意见,供大家批评。

文章在选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学思维研究不足。在从实际出发研究实际问题这一优点外,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曹俊同学定义的金融圈很明显是套用了城市圈的理论,但是是否可以直接套用是有疑问的。金融的本质是融资,融资是不是有个区域呢?金融最典型的是市场经济,资源要全球配置,还有没有小圈呢?以上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

本文对区域经济与金融关系的论述是值得肯定的,但经济一体化视野不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政府支持哪块就发展哪块。但是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文章没有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角度,从整个市场经济全球或全国的范围上论述这是不足的。金融是一体化的,不能局限于某一区域来静态进行研究。银行可以有立足于某一区域的银行,但金融的本质是融资,具有市场经济中的一体化、无疆界化的特征。

作者对这篇文章是花了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很认真辛苦地完成的,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创新不足,即文章研究的针对性、有效性、前瞻性研究不足。在其综合性这一优点外,创新不足很明显,结论大部分我们都可以在其它文章上看到,如何创新突破呢?例如伦敦的金融发展是自发演进型的、美国的金融发展是立法推动型的、新加坡的金融发展是政府推动型的等等,如何在本文中针对武汉更有针对性呢?

本文综合性强,但前瞻性不足,但总体而言是一篇认真写作的硕士论文。

 

2、发言人:殷继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

   题  目:《两型社会建设与法律的供需研究》

   点评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彭礼堂教授

 

殷继国:尊敬的主持人,漆会长,各位老师同学好!非常感谢给我这样汇报的机会,我的题目是:《两性社会建设与法律的供需研究》。

两型社会建设是一个很时髦的词语,自从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设》,2007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正是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提出后,武汉理论和实务界都为两型社会的建设献计献策,但大部分都是从资源节约、产业发展角度提出,在此,我主要从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展开探讨。我的文章分三个部分,一是两性社会建设对法律的需求分析;二是两性社会建设与法律的供给分析;三是构建良性社会法律体系的策略。

    第一部分两性社会建设对法律的需求分析。 所谓法律供给。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的总称;法律需求,指的是人们购求法律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使人们对于现存的和尚未设定的法律资源的肯定性要求和现实行为。之所以有法律需求,是因为先有的情形不能满足人们先有的需求,现存的法律制度需要有创新,人们有需求。针对我国而言,我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介绍,一是我国关于环境法律制度的法律法规;二是分析我国目前这些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具体包括四个方面:能适用的政策较少,适用性差;可操作性不强,原则性规定较多;地方环境保护主义阻碍执法;执法监督环节薄弱。三、消费者消费偏好发生转变,基于此我国提出了两型社会建设,即有关两性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渐供给。总而言之,我国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有待完善。

     第二部分两性社会建设的法律供给分析 。这一部分我重点讲两点内容:

   1、两型社会的法律供给究竟是地方政府供给还是中央政府供给还是两者结合呢?我认为是选择地方政府供给。理由有三个方面(1)地方政府供给为中央法律供给提供成功的实践基础;(2)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摸石头过河”,其他法律制度多是从地方试行开始,然后在中央立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即采取从点到面的做法;(3)国务院对武汉和长株潭城市圈建设的优惠不多,但有一个是很优惠的——有制度的创新权,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可以大胆创新,采取创意性制度。

    2、两型社会的法律供给是强制性还是诱制性法律供给。我认为应以强制性为主,诱制性为辅。强制性法律供给主要指的是从上而下的法律供给;诱致性供给主要是从下而上的法律供给,主要是探索性非规范性的规范,如风俗习惯等。

     第三部分:构建两性社会的法律策略。1.从理念方面,立法、执法、司法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2、从法律层面,将两性社会建设的基本方针记载于宪法,从宪法层面体现出来。3、不能忽视市场机制的参与,两性社会建设主要由政府参与,但毕竟政府是有限的,市场不可缺少,吸收第三部门参与。4、在法律供给时,供给者包括立法者要根据经济学理论、成本分析理论进行可行性论证,以使其更具科学性。

   其它不足请大家指点。

 

彭礼堂教授:谢谢殷继国同学的发言。

首先指出本文的优点。

1、选题好。

(1)其选题不仅是法学的经济法的,也是有法理味道的。搞经济法的探讨理论探讨很重要。

(2)切合实际,两性社会建设是社会热点,作为法学,尤其是经济法该如何关注这一社会热点,本文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为良性社会建设提供理论基支撑。

2、结构清楚:我们要跳出以经济法规作为具体分析对象的实证分析,本文不仅跳出了这个框框,还运用了经济学的理论进行分析,是很好的,可以借鉴的。

3、观点很新

(1)首先要搞清定位,两型社会不是仅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长久发展。

(2)本文提出两性社会建设的法律需求应由地方政府作为供给方,这一点是很可取的。其次关于法律供给的理念,作者提出即使是行政主导起很大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市场的作用。这点也说明作者的思维是全方位的,考虑问题比较全面。

其次指出本文值得商榷的地方。

1)作者认为立法是最核心的。实际上,在8+1中能提供多少立法倒不是最重要的问题,事实上,国家立法已经很多了,问题的关键是怎么立法等。

2)执法机构问题。本文主要讲的是制度的攻击,即主要是立法,而没讲执法,可见在一开始的定义方面就把它定义为动态了。

3)经常滥用法律体系。法理学中,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另外,还有一些用词,是用的经济学的概念还是法学概念,要慎用。

4)本文中多次提到了“8+1”法律一体化,要明确该概念究竟指的是什么。“8+1”有多少法律要一体化?地方城市根本不能立法,怎么一体化?

最后讲一下本文应该涉及的其它问题。
    搞两型社会还要注重一个生存权问题,改革建设中怎么协调两性社会建设和生产权,如何解决改革中政策与法律的冲突。

 

3、发言人:王菁(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08级硕士生)

   题  目:《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兼论国家调节理论对中国经济法学的贡献》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  宁立志教授

 

王菁:尊敬的教授专家,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文章的题目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兼论国家调节理论对中国经济法学的贡献》。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经济法学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本文具体分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国经济法不宾嬗变与新生,在我国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大经济法”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概括了“国家调节理论”拓对中国经济法学成长与日趋成熟的导引和促进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经济法学的这种理性回归是与“国家调节理论”创造者敏锐地意识到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该理论旗帜鲜明地立足于转轨经济的背景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必然和存在的必要,更令人信服地阐释了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的辩证关系,更鞭辟入里地剖析了“大经济法观点”的理论缺陷和对中国经济法制的危害,更雄辩地论证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在调整对象上的区隔以及在法制功能上的互补,更富有前瞻性地论证了经济法不仅是授权法还是控权法以及国际调节是对国家调节的再调节。

如果说“国家调节理论”是继《民法通则》颁行之后给“大经济法”观点带来的第二次冲击,那么1998年法院体制改革和2001年入世使中国经济法再次受到重创。面对新的挑战,中国经济法学将何去何从,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每一个经济法学者不得不深思的问题。“国家调节理论”的提出者对这个时代命题也进行了反思和给出了初步回答。

首先,中国经济法应该回到中国现实立足中国转轨经济这一最大的国情。对经济法的研究不能掩盖中西方的差异,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经济法鲜明的个性,从西方回到中国,从尚不存在的成熟市场经济回到中国的转轨现实,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

其次,强调中国经济法的民主性,使之成为既“授权”又“控权”的良法。既要赋予政府适当的经济调控权,又要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真正将政府行为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实现权力向权利的回归。

再次,凸显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性。现代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依归,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公权力只有引导、促进乃至以平等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维护公平时,才是必要的、可行的。

最后,关注国际调节,重视各国经济法的互动和趋同。中国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离不开对本国问题的探索与回答,同时还要以国际化视野努力吸收各国经济法学的先进思想,只有这样,中国的经济法学才会真正走向成熟,中国的经济法才会在国家调节与国际调节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年,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始终是两条主线。在纪念我国经济法学产生、发展30周年之际,概括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思考经济法学发展的未来之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作为一名经济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我同许多学者一样,期许当前中国经济法学能鉴往知来,多一份冷静和理智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

宁立志教授:非常感谢大会给我这个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刚才王菁同学的报告,选题是具有非常综合性的选题。我首先想说,这个题目很难写,也很难评,但是为了奉献自己的对这个年会的热情,我认为此文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我简单说三点:

1、               文章对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的发展做了一个比较成功的疏离,这个值得肯定。这对很多成熟的学者都不容易,两位硕士研究生能做,确实难能可贵,因为她需要阅读大量文献,包括一些过时的文献。但他们能大致涵盖三十年来的文献很不容易。

2、               文章对国家调解理论即三三论,做了比较详略适当的概况。这篇文章的作者毕竟是一年级学生,以他们短暂的学说生涯要把握这个学说很不容易,可见他们做的工作很扎实。

3、               文章的语言表述是规范的,对他们,能有这么规范的法学表述,值得表扬。

文章也存在很多问题,供作者和同学们商讨

1、文章述多评少,即转述的东西偏多,而自己的评价偏少。评价角度也比较单一,如对有些理论只做否定性评价,有些只做肯定性评价,比较单一。

2、文章形有余而神不足。即对一些学说能勾勒出线条,却没点出其实质。

3、文章的有些说法值得推敲。如文章中判断“中国经济法三十而立”,三十不假,是不是而立呢?有待商榷。又如,文章称中国法治以渐趋昌明,这还是有不同看法的。另外,对中国经济法遭受的打击,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是一次,2002年中国加入WTO让中国经济法再遭重创。但是为什么受伤的总是经济法呢?文章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阐述。以及文章涉及了对各个法律的判断,但是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进一步理清。等等。但是也只有理清了这些关系,才能下文章那样的结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4、文章的结尾很生动浪漫,也体现了作者的乐观。但我倒觉得文章可用另外两句唐诗结尾: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经济法发展到的目前的状态,虽然积极地态度是必要的,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的,比如:经济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重视与研究,未来我们经济法学者任重而道远。谢谢!

 

4、发言人:欧阳雪(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题  目:《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保护机制》

   点评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常健教授

 

欧阳雪: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中午好!感谢大会给我这次发言的机会,十分荣幸能站在这里作主题发言。我的题目是: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保护机制

我的文章选题是基于对金融危机的思考,在金融危机中,人数众多、损失惨重的是普通投资者。基于此,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切入,通过对知情权利的展开和比较探讨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保护,哪些权利要保护。
   首先对金融消费者及知情权的概念界定。
   基于金融产品的特性,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该不能直接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概念。基于金融消费的特点,提出金融消费者应当是为满足生活和生产需求,在金融机构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个体;从金融需求的角度以及金融业务的分类来分析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提出金融消费者包括三类:银行消费者、证券消费者、保险消费者及其他金融消费者。

其次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界定,指出与传统知情权的区别。关于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我国消费者所享有的9项权利。学者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认识不同,但是在消法修改之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应该与消法的规定相对应,存在一些“特殊性权利”可以通过扩大解释使之得到更好的规范。

本文分析了现行法律关于消费者知情权规定的提出基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要求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应该有一些特殊要求。以雷曼兄弟为例,提出在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途径上应当规定经营者的强制披露和强制说明义务。

再次我国现行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一部分:立法中对保护人范围的界定是否妥当?第二部分:经营者说明义务的时间和内容;第三部分:该法对保护的范围不足,未体现关联交易部分,未公开银行业务流程问题,对银行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

2、证券法

建立证券市场至今,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饱受三大缺陷的危害,修改后的证券法表面看对信息披露进行了分析,但事实上还是存在缺陷。

3、保险法中

几个问题值得思考,1)进行说明的范围,未明确。2)说明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未规定,只是法官自由裁量。

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

1、              理顺交易双方法律关系,明确规定金融服务者要承担怎样的义务。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2、              明确监管职权,加大监管力度。我国证券市场三方监管,存在事实上的审查漏洞,监管权利受到很大局限。美国金融服务信赖法

3、              加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我国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但交流不足。

4、              应当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商制度。多重监管部门相互协调,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5、              明确义务违法责任体系,更严格惩罚体系。

 

常健教授:

选题,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这两天我们在网上看到一个典型的案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将1万多名学生的信息卖给西安工行,办了卡,但没把卡发到学生手上。这是典型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在我国金融法立法思想,立足于监管,很难找到直接于消费者知情权相关的条款很困难。同时,相关银行又有发卡任务,以致其情况出现屡禁不止。因此这个选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优点:

1、  首先依据消法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是很好的。

2、  系统结合了今年发生的侵权案例,梳理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则。

3、  在制度完善中,非常注意完善责任。抓住了问题的症结。

不足:

1、  消费者知情权,世界大的趋势是金融混业经营,而我国实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也不罕见,这些公司的侵权就不能从银行、证券、保险三方面简单分类了。文章简单分三个方面可能存在漏洞。

2、  对我国立法缺陷分析方面,只是简单对条文的罗列,缺乏对深层次原因的检讨,略欠理论深度。

3、  消费者知情权究竟应然建立怎样的法律框架,本文恰恰缺乏这个建立。

 

5、发言人:梁菊(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08级经济法硕士)

   题  目:《利益机制视角下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探析》

   点评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黎江虹教授

                

梁菊: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我这篇论文的研究背景。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十七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在土地已经成为稀缺资源,人地矛盾逐渐激化的今天,我国土地流转新政策的推行在带来了客观的增量利益同时,社会各方必然为增量利益激烈角逐,在这场角逐里,农民无论在经济、心理、能力等各方面都有天然的弱势,那么如何建议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保障农民的利益呢?这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初衷。

其次,我的这篇论文主要包括四个大的方面。第一、介绍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内涵及关系。在这一部分,我着重强调,我们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农民利益与农地流转的关系,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既存在互促统一的关系,又存在互斥对立的关系。第二、农地流转中强势群体对农民权益的损害。侵害主体主要是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农业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分析该原因。第三、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受侵害原因剖析,着重从侵权产生的原因和农民的弱势性进行分析。第四、利益保障机制,探讨农地流转中保障农民权益的对策措施,主要从法律层面、政府层面、社会中间层层面、农民层面、社会保障层面探索如何建立一种法律机制来矫正不平衡状态,构筑社会保障体制。

最后,土地流转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农地流转制度推行必然会带来可观增量利益的同时,又必然会带来新一轮的竞争,为了保障农民的弱势地位导致的博弈中的不利情况,必须通过调控性的手段构筑多位一体保障体系,给予农民特别的关怀,通过制度供给矫正利益不平衡的竞争状态。

 

黎江虹教授:本文的写作至少存在以下优点值得我们大家共同学习。首先,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有这样一句话:法律的目的在于赋予特种利益优先地位。按照这段话,利益的分析和法益的衡量,素来都是法律分析问题的方法,很欣喜梁菊同学此篇文章能以此分析土地流转问题。其次,本文的出发点紧扣中国当前的重点焦点问题,即土地流转问题,值得肯定。

商榷之处在于,第一、对于本文所述对策部分,其重点不突出。作者试图面面俱到,却忽视了重点。目前,土地流转制度的出台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之所以争议,是因为中国的农民土地问题是与生存和立身之本相关的问题,东方法理念强调的是和平,当农民的生存权没有得到根本保障,空谈流转是没有用。本文对生存、保障的问题论述用墨太少。第二、正如作者所言,文章在资料搜集方面略显陈旧,缺乏有说服力的实证资料。

最后,我以梁启超变法失败时所说的一句话做以总结,以向在座各位分享我的观点,法律变革应该从利益本源做起,关注民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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