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
2008年年会暨第十届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
第三阶段:分会场小组讨论
(2008年12月20日13:30—15:30)
第一分会场
(地点:武汉大学法学院209会议室)
议题A:中国经济法30年及湖北省经济法学界的理论贡献
议题B:经济法其他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主持人:管 斌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
蓝寿荣教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会人员:各高校同学及老师
发言人及发言内容:
一:老师要求
管斌:这是难得的分享研究心得的机会,请各位要发言的同学自我介绍时请说明学校和文章名称,最后最好能够有所评论。
蓝寿荣:对自我能力的锻炼
二、发言讨论
(一)发言人:华中农业大学何超,金融危机和泡沫问题(介绍自己的文章)
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劵化的过程,过程经过多个金融机构,其中就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联邦依靠州进行监管,监管指标不同和供应价值两个因素就会导致泡沫的产生。金融界和法律界很多人认为会计准则有问题,而会计界人士则认为是金融监管有问题,是使用准则有问题而非会计准则本身有问题。
供应价值的界定。
供应价值的局限性。
对我国会计法准则的启示。5个启示:1、会计法的地位:2、会计法对金融衍生品应谨慎使用会计准则,制定详细准则;3、4、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联合监督;5、注册会计师对于金融衍生品风险的防范。
点评人:管斌教授
从学科角度说,文章水平很高,判断该文章水平很高的依据在于:选题前沿。写文章强调契合时机,探讨危机的切入点很好,以小见大,见到集中于会计法中会计准则。目前国内对于法律与会计的研究是很少的,反映了经济法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是交叉学科的发展与研究。国外,法律与会计已经成为一种热点话题。
若不将会计与法律联系起来,如何深入研究公司法?因为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可以说直接涉及会计学的知识。
(二)发言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兴建《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
目前对这一块的研究是比较少的,给我思想上有所启发的是一篇金融方面的问题,其认为虚拟货币将成为全国通行的货币。
我调查了一些报告及规章,结合资料提出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分析,并将虚拟货币同电子货币进行了比较。
在第三部分提出了虚拟货币发行中有待解决的问题:1、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风险。如q币的发行。虚拟货币的发行对于金融界存在冲击,国家应当对此进行监管。一个新金融衍生品的复杂程度,若在国家法制之外后果将会很严重。
2、虚拟货币流动性影响。目前对虚拟货币国家很难监管。主要面临着一下几个问题:第一,无法回赎,现在的发行是由私人进行的,这就涉及虚拟货币的赔偿问题。第二,贬值风险;第三,安全风险。
思考:针对虚拟货币发行主体资格,设立市场准入机制;
针对虚拟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退出机制。
点评人:蓝寿荣教授
虚拟货币是有争议的。早期的货币是交换媒介,后来演变为信用货币,再后来成为证权货币。我国银行法规定:禁止使用代币劵。因此虚拟货币实际上是对现行货币的挑战。文章要想写好就应该有一个侧重的角度。
写文章应当有所获益。可以从宏观性的东西出发,如做综述;也可以从具体角度看,进行实证分析和思辨分析。我们可以选取一个角度,对问题进行层层细化,如探讨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等。若哲学功底比较好的话,可以进行哲学思辨,从而上升到一个法理的高度。
(三)发言人:华中科技大学曹琳琳《价格法30年》,研究方向:金融法
我想给各位简单介绍听过的一个讲座的内容:其主题是美国的大规模侵权 。以三鹿事件为契机,有人认为中国政府可能会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从而不受理诉讼。该讲座的主讲人认为不受理诉讼是由于中国法院上还不具有受理大规模诉讼的能力。美国也曾发生过类似的大规模侵权,如前不久的默克公司案;这是一个药品侵权的案件,默克公司生产的药品用以治疗关节疼痛,但同时会有引发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的负面作用。案件的审理结果是,该公司赔偿48亿美元。针对该案,讲座的主讲人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对缺陷的分类;缺陷可以分为三种:生产缺陷、设计缺陷和告知缺陷(信息缺陷)对生产缺陷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后两种缺陷则强调过失责任原则。
其次在案件的审理中强调协调管理;双方律师深入证据调查。案例样本共有18个,由法官对这些样本案件做出调整,12个陪审团认为该药品无副作用,5个陪审团认为该药品存在产生副作用的可能性。
最后案件的审理结果是: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责任。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其原因在于:其销售过程中存在不诚实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律师团成立律师委员会,进入公司内部,对内部资料进行调查,发现默克公司是不诚实的,在药品开发期间,有员工发现该心脏病药品尚需检验。默克公司未吸取该建议。同时FDA曾对此提出警告,要求该公司应向消费者提示其药品有副作用,但该公司没有在包装上进行提示。
该讲座的重点在于“大规模侵权诉讼的标准是什么?”
首先它应涉及多方主体;其次各主体所受的损害是相类似的;第三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认定。再次应考虑到如果是单个的诉讼,判决中会存在矛盾。
美国是否会出现政府买单的情形?只有一个美国政府对“血液制品中存在AIDS病病毒”一案进行了赔偿,但当时的美国政府并不称其为赔偿,而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
点评人:管斌教授
FDA在这次事件中是否已尽到其责任。是否应当加强其行政管制的职权。
学生: 在国外集团诉讼这种模式是如何存在的?针对大规模侵权行为,我国是否可以引进集团诉讼呢?
熊伟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二战时期对受害者的救济,日本有赔偿基金,美国也主要通过损害基金还解决,集团诉讼难的原因在于,原告在证据搜集方面存在难度。
相对而言,基金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不让企业死掉,另一方面,基金对程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的,只要有初步证据即可。但是基金如何建立?这还是个问题
管斌教授:三鹿事件不仅是法律责任的问题,更是一个道德责任的问题。企业承担责任可能是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出于道义的考虑。
熊伟教授:政府来兜着不一定是好事情,政府出钱应当师出有名。什么事情都有政府来管本身并不是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从财政角度来看,兜着的理由何在?
学生:我赞成成立基金,这样告的人可以取得赔偿,不告的人也可以取得赔偿。
学生:诉讼是好的,我建议由消费者协会统计受害人,并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在现行经济法法律责任体系中,更多的强调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我们是否应该更重视民事责任这种有很强赔偿功能的法律责任呢?
学生:采用集团诉讼解决三鹿事件,有三个待解决的问题质:第一应由哪级法院受理?即管辖权问题;第二诉讼主体问题,消协是否能够作为诉讼主体;第三建立基金,将企业风险限定在行业之中,由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共同组建基金,共同承担相关风险。
曹琳琳:大规模侵权事件会越来越多,我的本意不是说一定要引入集团诉讼,而是希望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更好的解决机制。
蓝寿荣教授:我们讨论的问题涉及到的理论越来越深,很具有现实意义。并且很具有广度。我们分别从财税角度、诉讼角度等各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
三、总结
蓝寿荣教授:我总结一下经济法发展30年中,经济法本身和经济法学研究做出的贡献:1、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直接推动了法律发展的进程,很多法律也是为了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2、丰富了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为构建中国的法律殿堂添砖加瓦,做出了贡献。3、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我国发展至今与制度的发展十分不开的,以外汇条例为例;4、证明了经济法学的重要性和独立作用不可替代。这次的金融危机证明了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崇尚自由市场的国家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
湖北省经济法学界对全国的贡献:1、起步早,在全国应该是最早的;2、规模大,点多;3、专家多,学生众多;4、质量优,影响广。
管斌教授:既有点的,又有面的,非常全面。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探讨至此结束。
第二分会场
(地点:武汉大学法学院326民商法教研室)
议题: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构建与经济法制建设
主持人:孙光焰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许承光教授(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
参会人员:各高校同学及老师
发言人及发言内容:
发言人有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武汉人大司法委员会主任刘敢生、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许承光教授、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赵璇。
一、发言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是立足于武汉市区域经济发展,因此这一提法是很有针对性。我们应该以经济立法为切入点,来构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这里我们分两个层面来讨论。
第一个层面:两型社会的提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标志着中国社会转型已经入了新的阶段:从单线式的、粗放式的经济发展阶段到循环经济的发展阶段。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追求经济发展规模和效率;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追求经济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想协调。
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主要走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人与自然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是人本法律观的体现。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国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却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得到了很多的教训。人的能动性的发挥,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却带了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破坏,人们不得不思考新的发展模式。
从世界经济来看,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资源之争是国家间竞争的主题和核心,也是引发矛盾或者战争的重要原因。人们逐渐认识到资源的重要性,开始思索资源保护的问题。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时,国家发展不能再走扩张的道路,那么各国也被迫开始探索新的经济发展道路。针对中国国情,我们不能再走传统发展道路,必须进行创新,试行可持续发展道路。如招商引资,曾经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事实上外国企业在招商引资中利用我国稀有资源,控制核心技术,赚的经济利益,中国在招商引资中得到了什么:不合理利用的资源残余物,破坏了的生态环境……。无论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经验来说,还是从国际经济发展的视野来看,我们都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走持续发展道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就是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提出的,对于武汉及周边城市的经济发展以及湖北经济的协调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层面:武汉两型社会的问题。武汉作为一个中部城市,与沿海地区相比经济发展是比较落后的,市政府也积极寻求发展之路,两型社会城市圈的申报和批准对武汉经济发展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1、谋求经济发展,走创新之路,不盲目仿效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发展之路。整个湖北是以传统农业经济为主,武汉应该从自身出发,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
2、与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相一致,武汉地区的两型社会建设也需要经济法理论支撑。
3、经济法学应该如何为武汉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理论基础,经济法该如何在制度构建上来实现两型社会建设?
(1)在经济法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上,我们的理论研究可以有所作为,大力宣扬经济法一直强调的持续发展,和谐观等等,引导政策走向,改变政绩观。
(2)制度规划。通过影响有关部门,将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举措纳入到地方立法中,
逐步实现法制化。既依靠政府政策引导,但是同时加强法律规范。通过惩罚性、引导性、激励性机制,发挥经济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引导。
(3)具体制度构建。
立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在制度框架构建方面,主要包括三方面:
第一方面:以武汉为中心进行市场规制制度安排,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市场分割和一定的行政性垄断,进可能的实现市场整合。
第二方面: 在国家投资经营方面,应该避免资源的浪费,重复建设。通过立法方式,对于国家投资进行立法规制,避免重复建设,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等等,对国家投资的布局进行制度安排;
第三方面: 宏观调控立法,这是地方立法的重点。在金融、财税、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通过激励和惩罚措施,对经济结构布局和消费理性化进行引导。
最后要指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应该秉持着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立法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经济立法应该为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点评人:孙光焰教授
关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社这个主题,是很宽泛的,而且专业性很强,冯老师的发言就经济法和两型社会的关系给我们明确了一个框架,而且谈到了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不是泛泛而谈,听完之后很有启发。
二、自由讨论
发言人:赵璇(武汉工程大学研一)
1、从武汉地区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三家之间通话改为市话出发想到,如何在城市经济圈中保证垄断行业的充分竞争;
2、城市圈的发展促进省内投资自由流动,如东风生产基地迁移到武汉,涉及地方之间的税源变更,涉及到了地区经济利益,税法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需要思考的。
发言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
刚才赵璇同学的发言是很有意义的,从实际出发点出了城市圈地方财政之间的由于投资带来的税收转移问题。这是一个必然过程,涉及到利益之争。此外还有土地问题,如土地置换。但会不会带来一种土地资源争夺,这也是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发言人:武汉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刘敢生
对于土地置换问题,我们目前有文件是允许土地使用可以在武汉城市圈之内进行调剂。当然冯老师说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毕竟周围地区是依赖大城市的发展,那么武汉将会具有最大的优势。土地置换机制并不是中国的独创,也是一个舶来品。在这个过程中,还是要遵循两性型社会的理念“资源友好和环境发展”。
“1+8”方案是由省政府制定框架,而后在武汉市推进,主要以武汉为中心,带动周边发展。这里的利益协调机制是:联席会议,“1”与“8”是平等参与。
发言人:孙光焰教授
“1+8”计划是07年批准的,在这一年时间内,政府为推动两型社会建设采取了什么行动?
发言人:武汉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刘敢生
在现有的行政区划内,要求各机关从节约入手,如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费等消费领域的节约,青山开展资源再利用等循环经济活动…… 有一期的焦点访谈就是专门讲武钢如何做到资源循环再利用的。 而这些节约行为是容易做到的。
发言人:孙光焰教授
之前工商局发了一个文,周边地区的企业也可以冠以“武汉”之名,那么这些企业该如何管理,其是由武汉的有关部门来管辖,还是由其所在地部门管辖?
发言人:武汉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刘敢生
如果涉及到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原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企业一般性管理,应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关部门来管理。
发言人:孙光焰教授
你觉得在“1+8”中,难点是什么?曾经看到新闻说,全国部分城市已经取消户籍制度,其中包括湖北,我很是不理解,怎么实现户籍制度的真正取消呢?
发言人:武汉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刘敢生
政府任何实现联动,应该是最难做的。要明确思想,有层次、有条件的推动特色经济发展。武汉市肯定会是高端产业 ,但是还是以两性社会为基础的;咸宁是新能源的基地,如核电的开发;孝感地区发展养殖业。以武汉为产品集散地,形成产业链,这是市场调节的结果,不需要行政作用。立法还是有些过早,主要还是一些政策性引导。这里还是要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金融,汉口银行。有些方面还是无法实现互通有无的,例如户籍制度,它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目前是无法取消户籍制度的。
发言人:许承光教授
城市圈之间还是有布局设计,经济法是如何参与的?
发言人:武汉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刘敢生
这里涉及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规划作用是责无旁贷的。如经济发展规划尤其是计划法;国土使用整体规划等。我理解的经济法是行政性经济法,比如,税法涉诉案件,诉讼当事人不是平等主体,它是一种行政诉讼。
发言人:许承光教授
相比较欧盟,其有一个主导,而在圈内政治过于集中,突破区域行政规划又是不可行的。
发言人:武汉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刘敢生
只能通过经济共同体的理念互补。在现有区划内框架内,进行一些合作是可以的。武汉必然是获益最明显或者核心,但是其利益是可以分散的,其他城市肯定是会受益的,但这种利益显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20年、30年都有可能。因此这涉及到一个政绩观的改变。例如轨道交通的发展。但是时间上的规划还没有,还是一个摸索过程,只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任何尝试都是可以的,例如:武汉赛马试点。昨天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讲话又提出物质文明的发展不能替代精神文明的生存,反而造成了一定精神文明的丧失。因此有必要在构建过程中,以现有的一定的物质基础去实现一定精神文明的回归。高科技、节约能源、高效率,少污染还是发展主题。
发言人:许承光教授
公共车辆、出租车限排,摩托车、电动车、麻木管理,公共车辆上的广告,城市想象的定位。
发言人:武汉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刘敢生
这次金融危机,中央放出四万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那么这次建设之后,武汉会呈现出另一种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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