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通则》制订报告

作者:牟蓉蓉 方娇 发布时间:2008-04-06 13:20:41         下一篇 上一篇

我国《商事通则》制订报告

                      ——苗延波教授专题讲座

四月一日晚上,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编辑部主任苗延波教授,在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为法学院的学子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讲座由经济法教研室冯果教授主持,经济法专业硕博士生和其他各专业的同学参加了此次讲座。本次讲座主要围绕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和法学论文的写作、投稿方法展开,与会的老师、同学展开了热烈充分地讨论。

一、商事通则

在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上,在我国理论界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争执。教授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既不能采用传统的民商分立,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也不能采用传统的民商合一,而应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教授在其即将出版的新书《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中对我国商事通则做了具体的设计和阐述。教授也在本次讲座中对《商法通则立法研究》做了简单的介绍。

1、  《商事通则》的概念

《商事通则》是适用于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普通的、一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商事通则》具有5个方面的特征:《商事通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商事通则》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通则》主要调整商行为,在商法的立法模式上有商行为立法和商主体立法,但现在各国的商法都从主要规制商主体向主要规制商行为转变;《商事通则》是普通的、一般的法律规范;《商事通则》是中国商法体系的核心,统帅中国商法。

2、《商事通则》的定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通过一部《商事通则》既不是传统的民商分离,也不是传统的民商合一。《商事通则》立足于中国现实,具有中国特色。

与《民法通则》相同,现在制定《商事通则》也具有现代意义,《商事通则》立法必须立足于我国实践。《商事通则》是《民法通则》的继承和发展,是商事基本法。关于《商法典》的问题,教授认为商行为复杂多样,如果要把所有的商行为都包含在《商法典》中,必然是一件浩大的工程,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关于《商事通则》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地位,教授认为,商法必须相对地独立于民法。民法是静态的法、确权的法;而商法是动态的法,是利用权利获取更大权利的法。

3、制定《商事通则》的原因

教授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制定《商事通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制定《商事通则》有利于我国理论界结束关于民商关系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争论。众所周知,关于到底是采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在我国理论界一直是热点问题,争论不休,通过《商事通则》有利于结束这一局面;我国现阶段主要采用单行商事立法的模式,但由于没有总则的统领,导致规定分散,各个商事单行立法之间也常常存在冲突;商具有特色,商人具有营利性,追求效率、公平和安全,而民法很难充分地给予商主体应有的保护;就我国商事立法现状来看,立法多头,对不同的商主体保护的范围与力度也不同,这与我国现阶段统一市场的要求不合。

4、制定《商事通则》的原则

苗教授强调在具体制定我国的《商事通则》时,必须坚持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统一性和配套性相结合;稳定性和前瞻性想结合;本土性和国际化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5、关于《商法通则》的体系结构

接下来,苗教授将他构思的《商法通则》的体系结构给大家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整个《商法通则》一共包括七章,148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商法的立法宗旨及其适用范围;第二章是商主体,包括商事法人、商事合伙、商事个人和商事辅助人;第三章是商行为,在这一章中,苗教授认为应该纳入的商行为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买卖行为,租赁行为,制造加工修缮行为,煤气供电供气,承揽作业行为,出版,印刷,摄影,广告信息,信贷票据等金融行为,招揽顾客的场所行为,兑换银行交易行为,居间行为,寄卖中介行为,信托行为等二十多种典型的商行为;第四章是商业登记,在这一章中,苗教授只是对商业登记做了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规则放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中规定;第五章是商业帐户;第六章是商事责任,苗教授认为,商事责任既不同于民事责任,也不同于行政责任,而是具有它独特的特点。商事责任最主要的是财产方面的责任,即主要是金钱方面的赔偿,而没有必要规定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因为商人只看重利益,一切商事行为也都是围绕着赢利这个终极目的而进行,金钱是他们唯一需要的和追求的;第七章是附则。

6、关于《商事通则》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商事通则》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本法是为了保护商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制定。关于其调整范围,苗教授认为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行为中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商事人格权、商事登记、商事帐簿、商事责任和其他。

二、论文的写作

接下来,苗教授向我们传授了论文写作与投稿的经验,首先应该知己知彼,具体说来也就是一方面要明白自己擅长哪方面的题材和写作风格,同时还要调查清楚所投的杂志的风格,有的杂志需要的文章是短小而精练,字数控制在1.2到1.3万,有的杂志需要的文章风格是长篇大作,使自己的文章符合对方杂志的要求,才有可能被录用;其次,是要量力而行,所选择的文章主题一定是自己可以把握的,而不要选择非常大的题目;再次,将稿子投出后,要与编辑联系,确认一下自己的稿子能否被录用;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以便于对方联系自己。

三、同学提问

   苗教授精彩的报告结束后,是同学们提问的环节。首先是黄颖杰同学提了一个问题:请苗教授具体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事形象权。苗教授回答:关于商事形象权这个概念是我自创的一个新概念,它是区别于商誉的一种权利,商誉重点是指商主体的内在,而商事形象权重在指商主体的外在的一种权利。接着是一位博士提了一个问题:请苗教授说说《商事通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苗教授回答:在实践中,《商事通则》主要起着补充的作用,当遇到一个问题无法用单行法解决时,这个时候,可以采用《商事通则》中的规定。然后武俊桥博士提问:既然《商事通则》主要是调整动态的私人间的财产关系,为什么还要规定商事人格权呢。苗教授回答:整个《商事通则》是围绕着财产关系规定的,商事人格权也主要是从财产权这方面出发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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