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作者:整理人:孙晋、武俊桥、范舟、廉静韵 发布时间:2008-10-03 16:52:58         下一篇 上一篇

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2008年9月28日,由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共同承办的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反垄断法实施专题讨论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在武汉大学隆重召开。

这次会议的主要主题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讨。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江汉大学、三峡大学等省内高校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研究的四十余名常务理事和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此外,省国资委副主任鲁力军处长彭瑜副处长陈爱斌等一行三人、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甘世发、省政府法制办张利敏处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陈文副主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敢生博士、武汉海事法院常务副院长李群星博士等也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孙晋副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领导对这一问题纷纷发表看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总结如下: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漆多俊教授首先就反垄断法实施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漆教授表示反垄断法制定出来非常不容易,要实施好也非常不容易,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权者对垄断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对反垄断的重要性也认识不够。中国最严重的垄断是官僚垄断,要国家自己反自己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经济垄断如果不加以控制,可能会渗透到政治领域,影响国家决策和立法。漆教授认为目前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即配套的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制定出来,这反映出国家是非常被动的。虽然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施都还存在一定问题,但漆教授相信很快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友德教授主要谈了两个问题。其一,他认为反垄断法实施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关系问题。经济民主要求所有的经营者都可以公平竞争,它是建立在政治民主的基础上的。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定,但关于行政垄断的案件实际上处理得非常少。如果不作一些政治上的改良,行政垄断这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其二,教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三驾马车”并行这一问题发表了看法,反垄断的执法权限如何做出明确分工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教授认为反垄断法的颁布毕竟是迈出了第一步,我们要多加研究,希望下一次修改时这一法律能更加完善。经济法学者要多宣传反垄断法,多与执法部门沟通。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甘世发局长对教授的发言作了回应,他表示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责任重大。甘局长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法实施以前行政管理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的处理情况。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至今15年间,全国反垄断案件有6000多件,湖北省这类案件有573件,在全国占的比例较高,其主要原因就是湖北的经济尚不发达,地方保护比较严重。这些反垄断案件主要涉及15个以上的行业领域,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电信、铁路、航空、殡葬、石化、银行、保险、医疗等。而反垄断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上面临着以下困难: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法衔接的问题;二是“相关市场”的规定并不明确;三是几个反垄断执法单位很难在一起沟通协调;四是反垄断法的执法问题必须与信息的收集与披露相关联,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刻不容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大洪教授主要谈了本土资源与反行政垄断的问题。他认为反行政垄断的效果不好,与我国本土资源即我国基本国情是分不开的,追根溯源在于:第一,地位特殊的政府。我国政府无所不管,这种举国体制会创造一些奇迹,但同时也存在弊端;第二,薄弱的市场基础。我国要素市场不发达、不健全甚至根本没有。国家控制要素市场,就使得企业不能壮大,只能依赖国家;第三,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国一向推崇的是一种官本位、政府本位的文化。教授还表示,社会经济体制不改革,行政垄断谁也反不了;如果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好了,行政垄断也许就不反自消了。最后,教授说反行政垄断需要各界共同的努力。

省国资委的鲁力军副主任首先表明反垄断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一是对当前企业并购重组意义重大,有利于规范中央企业与国资部门的行为;再就是对国际上大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并购行为有重大的规范意义,有利于防止恶意收购,保证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安全。然后,刘主任总结了反垄断法实施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政治体制改革不够,我们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二是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市场竞争并不充分,体制并不完善,企业没有完全脱离政府,政府没有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政企分开并不充分;三是要处理好企业改革的问题,促进企业产权多样化。

武汉大学的宁立志教授从多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问题。一是其有效实施寄希望于一系列的反垄断指南,但指南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对政策的解读?这是个问题;二是反垄断的指导思想不太清晰,是要完全竞争,充分竞争,还是要适度竞争?对于竞争政策的选择必须明确;三是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问题,产业政策不能完全让位于竞争政策,但反垄断法显然没有对其很好的加以处理;四是必须明确基本概念,特别是“相关市场”这一概念;五是如何处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学界有“新法优于旧法”,或“小事用新法,大事用旧法”,或“先用新法,不能适用再用旧法”等等不同观点,究竟哪一种做法比较务实?另外如何处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什么是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什么又是滥用知识产权?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六是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还要进一步加以规定,而专家咨询委员会中专家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渠道也有待明确,另外多元化执法机构是对现有体制的一种迁就,如何处理好多元化与独立性、权威性的关系以及三个机构之间的关系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七是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定非常简单,但实践中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价格协议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正在起草《价格垄断条例》,其与价格法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概念也需要指南予以明晰化;九是反垄断法的救济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十是针对垄断行为的民事诉讼,其地位、原告的资格以及哪些行为具有民事上的可诉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常健副教授主要谈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的垄断大多是行政垄断与国有企业的垄断,但反垄断法贯彻“行政垄断特殊对待”这一政策,对民营经济的生存会否造成威胁?第二,执法方面,三个部门都享有反垄断执法权,极易造成抢执法权或相互推诿的情况;第三,诉讼方面,国外反垄断民事诉讼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政府对企业提起诉讼以及集团诉讼。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滞后,且政府大量不作为,没有真正的集团诉讼的支撑,我们能否以个人的力量推动反垄断法?第四,司法方面,法官能否秉承公平理念受理反垄断案件,尤其是针对政府的反垄断案件?而且法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

省政府法制办的张利敏处长作了简短发言,他认为影响反垄断法实施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行政体制方面的原因,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省政府高度关注地方经济法制建设,会进一步依托省经济法研究会的雄厚研究力量,推进“法治湖北”的进程。

华中农业大学的李长健教授认为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经济法学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首先是研究问题,其次是宣传普及,最后是促进完善。然后他着重谈了对反垄断法第56条的认识。第56条是规定的是农业的适用除外。首先农业的适用除外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一是因为农业的重要性,二是因为农业自身的弱势性,包括生产周期长、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大等,三是因为农业生产者的弱势性,包括组织弱势、经济弱势、制度供给上弱势以及文化上的缺陷。而要实现第56条的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适当延长农业产业链;二是扩大农产品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初级农产品,还要包括加工农产品;三是要对小范围的集中进行规制;四是要反技术垄断,标准垄断和农业协议垄断;五是要对农产品给以价格支持和进出口保护;最后要建立起农产品适用豁免的监督机制。

会议的最后,漆多俊教授对今天的研讨进行了很好地总结:第一,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都是一件好事;第二,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施都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三,从前景来看立法会不断完善,实施也会越来越好。会后,专家学者与法院法官、政府官员都表示以后要充分利用省经济法研究会这个宝贵的平台,加强联系、交流与沟通,共同促进国家和湖北地方经济法制建设。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文章出处: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