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第64期读书会顺利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9 08:00:00         下一篇 上一篇

2022年1月8日下午,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2021-2022年度第6期(总第64期)读书会以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期读书会的主题为“财税法硕士学位论文写作”,会议由2021级博士研究生金超、高苑丽主持。2019级硕士研究生张阿伟、张芳园、王波、罗茜、苏怡雯和龙秋羽分别就所撰写的硕士论文进行汇报。本次读书会吸引了武汉大学财税法专业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已毕业同门近三十人参与。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全程指导,往届博士毕业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映川律师、武汉体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陈洪平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顾德瑞老师以及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冯铁拴老师作为特别嘉宾出席。

一、2021年11-12月财税资讯

2021级硕士研究生李慧从财税法规更新、财税热点事件以及财税学术动态三个方面向大家梳理了2021年11-12月财税相关资讯,帮助大家及时了解财税动态以及针对性地展开研究工作。

           


二、论文汇报与讨论

1.张阿伟:《O2O模式下纳税地点的确定与法律制度完善——以“滴滴出行”为例》

在论文汇报阶段,张阿伟以“滴滴出行”为例,指出当前O2O模式下税收征纳存在服务发生地与纳税地分离的问题,导致了税收地区间分配不公。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分析了该问题的成因,进而结合O2O模式的特点与税收分配的理念对该模式下纳税地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在评议与讨论阶段,2020级博士研究生毛彦指出,首先,文章应该明确纳税地点的确定和税收收入分配的关联性;其次,在所得税纳税地的确定上,建议借鉴国际税法经验,区分所得类型确定纳税地。高苑丽指出,文中分析了O2O不同模式下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没有阐明其对纳税地确定的影响。2018级博士研究生曹保磊提出,O2O这个概念并非法律术语,应当首先明确其定义。2020级博士研究生许恋天指出,文章第一章对O2O模式的介绍可与第三章相结合,围绕O2O模式的税法问题展开。同时,滴滴出行与文章内容的关联性不大,可删除副标题。

2.张芳园:《我国税款预缴制度的法律问题探析》

在论文汇报阶段,张芳园通过对税收预缴制度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发现我国的税收预缴制度存在标准不一、合法性不足和未预缴后果冲突的问题,相对应的分别从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基础理论、国库利益与纳税人权利平衡的考量、滞纳金和利息的法律属性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在评议与讨论阶段,金超指出,由于硕士论文较长,因此外审专家重点关注目录和摘要,而该文章目录存在用词不当、观点不够鲜明、逻辑跳跃等问题,有待改善。陈映川律师认为,实践中诸如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存在较大问题,而文章仅仅对预缴制度作规范分析,并没有突出实践问题。熊伟老师指出,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对于企业资金成本的影响是巨大的,文章应当在规则的逻辑推理之外,增加一些鲜活的数字、素材、案例增强论证。冯铁拴老师指出,首先,文章未突显税收预缴制度的研究价值;其次,税收预缴义务作为法律拟制的纳税义务,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边界问题值得深入剖析。

             

                                (陈映川律师)

                  

                                (冯铁拴老师)

 

3.王波:《公共行政社会化背景下政府采购主体制度研究》

在论文汇报阶段,王波通过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应对公共行政社会化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了划定政府采购主体的双重标准,据此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主体制度。

             


在评议和讨论阶段,博士后刘珊提出,把承担公共事务的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必要性有待商榷。许恋天指出《政府采购法》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在有为政府的背景下对“政府”作扩张性解释会导致行政权的扩张,进而引发多种问题。 2020级硕士研究生曾宸建议文章需要对竞争性标准中的“竞争”概念予以明确。顾德瑞老师从实务的角度指出政府采购有诸多弊端,认为应当对政府采购主体进行限制。

            

                              (顾德瑞老师)


4.罗茜:《招商引资协议中财税优惠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

在论文汇报阶段,罗茜统计了大量的招商引资协议司法裁判案例,根据财税优惠条款的效力不同进行分类归纳,通过分析影响财税优惠条款效力的因素,进一步提出构建财税优惠条款的效力认定体系。

            


在评议和讨论阶段,陈映川律师认为文章内容过于微观、具体,应该加强理论性论证。顾德瑞老师指出文章应当围绕协议的缔结主体适格与否(尤其是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权限)、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备等要素来明确协议的效力。刘珊指出第四章的体系构建与前三章的分析存在逻辑断层,另外,除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影响优惠条款效力的因素外,还应当提出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王波建议可以从税收优惠作为税式支出的角度分析税收优惠条款的效力。

 5.苏怡雯:《“首违不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研究》

 在论文汇报阶段,苏怡雯首先从“首违不罚”的制度背景入手,探讨其法理基础;然后从相关实践出发,进一步阐述了“首违不罚”的实践应用;最后,就相关制度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进行论证分析,并就其运行保障提出完善措施。

              


在评议和讨论阶段,顾德瑞老师指出,首先,结构上文章三、四部分不能清晰界分,逻辑不够自洽,二部分内容上有交叉,应当对其作整合处理;其次,可以联系刑法中“首罚不刑”制度的设计理念,增加文章的论证深度。陈映川律师提出,文章可补充讨论税收违法行为的“首违不罚”和刑法中逃税罪“首罚不刑”的制度衔接问题。刘珊提出文章过于关注“首违不罚”清单,而对“首违不罚”在适用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值得重点讨论。

6.龙秋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制度逻辑及其优化》

在论文汇报环节,龙秋羽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性入手,综合影响设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多重要素,提出完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则的建议。

              


在评议与讨论阶段,顾德瑞老师指出,论文第一章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性赘述过多,应当重点提出我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以及税务机关在适用规则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与后文应然模式相呼应。冯铁拴老师指出,文章脉络清晰,行文思路和逻辑架构值得肯定,可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第一章谈问题重要性时理论部分论述过多,稍有赘余;第二,第二章提出构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然模式具有新意,但论述较为薄弱,应当进一步展开讨论;第三,文章在论述完理想模式后论述实然规则,顺序颠倒,建议调整。

三、熊伟教授总结发言

熊伟老师回顾研究中心2021年的收获与不足,对同学们过去一年以来的学习、生活状态提出表扬的同时,亦指出科研成果发表少等不足。会议的最后,熊伟老师向同学们提出新年愿景,希望大家能“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顺势而为”以及“有所坚持”,期许同学们能在未来的日子里工作顺利,学有所成,家庭美满!

            


至此,本期读书会在老师与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讨论中圆满结束。让我们期待在新的一年里,读书会迎来更多的学术探讨和思维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