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第76期读书会顺利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30         下一篇 上一篇


2023年3月13日晚,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2022-2023年度第6期(总第76期)读书会以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期读书会由2022级博士研究生曹锐涛主持。本次读书会的内容为自由主题汇报与交流,汇报人是2022级硕士研究生陈光磊、陈志一和黄屿桥。会议起始,大家先后分享自己的寒假见闻或新学期计划,熊伟老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经验见解。

本次读书会共有武汉大学财税法专业研究生、国际税法方向研究生、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以及校外专家学者二十余人参与。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全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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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汇报

2022级硕士研究生陈光磊分别从政策与法规、时事新闻和国内财税学术动态等三个方面梳理了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的财税法资讯,并重点分析了马俊驹、陈少英和邹新凯等学者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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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陈光磊的汇报,熊伟老师特别提示我们学习马俊驹的《论我国国家公共财产权制度体系的建构——从“主观权利”理论和域外立法实践中得到的启示》,指出公共服务的任务、目标和财产等都与财政法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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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汇报与讨论

1.陈志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下的中国应对》

2022级硕士研究生陈志一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协议出台的背景出发,介绍了碳关税政策的相关概念,并结合其历史沿革,剖析出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本质。接着进而梳理、剖析了欧盟推行碳关税的深层原因,依此对碳关税的相关争议及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中国面对碳关税威胁的几点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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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和讨论阶段,2021级博士研究生金超指出这篇汇报可以将碳关税的原因、措施等进行合并,从管辖权的冲突等方面切入,另外汇报的参考文献中缺少法学相关文章,有待加强法学层面的思考。2018级博士研究生曹保磊指出该话题没有探讨该调节机制与关税的性质区别,并提示大家思考碳减排是要责任化还是各个国家只承担一定温室减排义务,认为中国应谨慎应对碳税,理清碳关税与双碳目标的关系,警惕“碳陷阱”。2022级博士研究生龙秋雨指出碳税更像是财政管制工具,应认真研判征税目标的正当性。2020级博士研究生毛彦指出碳边境调节机制可能存在规则层面的合法性问题,要注意其与非歧视原则、和现有世界贸易规则的冲突,并要注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该机制下的利益协调,此外还要避免碳税和碳关税的重复征税。2022级博士研究生王波指出,从环境法角度来看,相关国际公约提出的区别原则将历史排放量纳入考虑,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相同义务,否则不具正当性。冯铁栓老师指出该汇报的标题与主要内容的呼应有待加强,并提示从价值判断、事实认定和规则适用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从而避免碳减排与现有世界贸易规则可能的冲突。罗敏老师指出要多从法理基础上作考量,体现出贸易壁垒问题的同时,可以思考是否能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角度去搭建制度。

熊伟老师最后指出,碳税相关问题涉及大政方针,除了法律逻辑论证外,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力量的较量,从美国发起的税收情报交换体系就可见一斑。回归到碳关税调节机制上,不同国家的历史千差万别,该制度很难统一衡量各国,那么就无法体现区别原则。应立足中国,要思考碳税等相关制度如何与国内税收体系融合起来。此外碳税等相关制度的正当性论证是基于二氧化碳温室效应等前提,这些前提是否能论证清楚从而取得共识也有待考量。


2.黄屿桥:《政府投资项目“EPC+延期付款”模式的合规研究——基于〈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解读》

2022级硕士研究生黄屿桥观察到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收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用“EPC+延期付款”模式来解决公共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可能与《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所抵触。由此对该模式和《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了分析、解读,从而梳理出现有模式的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投资人+EPC”新模式,从而剥离了延期付款模式与政府方挂钩因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受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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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级博士研究生金超指出要加强参考文献的引用工作;2020级毛彦师兄指出该模式从政府投融资的角度看来也只是一种与PPP属同一纬度的融资方式,希望后续能关注该模式与其他融资手段在目标、资金来源、项目收益、合规成本和途径等方面的差异;冯铁栓老师指出要注意财政法角度的形式和实质问题,分析何时需要穿透形式去认定实质上的问题,具体到该汇报上,即要考虑垫资是否只是利息的一种形式;罗敏老师指出该汇报在法律风险的分析上还不够聚焦,虽然列出了风险点,但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应对方式和具体认定;2022级博士研究生曹锐涛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其实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限制政府的融资和债务风险。他提示大家思考,当前条例虽然限制了延期付款模式,但该模式应是有其合理性,核心问题是如何让政府的债务可控。

熊伟老师最后指出,政府项目的立项是有相关制度规定来限制的,立项时资金必须到位,但在后续付款上存在流程和时间错配的问题,从而产生了垫资的普遍现象。而对于垫资这个在实践中往往是多赢的手段,但对其限制的原因在于对政府投资的控制,垫资从政府角度看就是负债,而政府无限制借债将影响宏观的财政安全,这是国家所不能承受的风险。“投资人+EPC”模式要理清投资人何以进行运营的问题,否则就不如使用当前更为合规的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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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总结

在本期读书会的最后,熊伟老师对两位同学的汇报进行了总结点评,说到在汇报中不带有鲜明立场和观点有好处,但对于新领域和新话题要有勇气去探索,可以通过引用权威的文章等来源,提高对读者的说服力。至此,本学期第一期读书会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读书会更多的知识交流和思维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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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