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改革的基本法,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国正在进行新破产法的制定工作,新破产法草案也于2004年底被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新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如何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为此,在新破产法草案中起草者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并设置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什么是劳动债权,如何实现劳动债权成为破产立法所必须解决的命题之一,寻求两问题的确切答案也是本论文探究的目的之所在。论文共分四大部分对劳动债权加以阐述。
前言部分主要论述了劳动债权被提出的背景,即新破产法的起草、在破产过程中存在着维护职工权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一章主要围绕什么是劳动债权加以展开论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债权的涵义、劳动债权范围的界定、劳动债权的性质及优先受偿的合理性分析。
第二、三章主要围绕如何实现劳动债权加以展开。其中第二章主要揭示劳动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实现过程,内容包括劳动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提起、债权的申报、对债权人会议参与、对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或监督、债权的受偿等内容。
第三章则简单地探讨了劳动债权在和解和重整程序中的实现过程。在和解和重整情形下的劳动债权的实现与在破产清算情形下的劳动债权的实现,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在这一章中论文则仅就其在和解和重整情形下的个性部分即特殊性予以阐述。
关键词: 破产 新破产法 劳动债权 优先权 优先受偿
Abstract
The Bankruptcy Law i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market economy reform, and it is the important level of the development degree of a country’s market economy. In order to fit in with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our market economy reform, our government is drawing up the new Bankruptcy Law. The draft of the Bankruptcy Law was referred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discussion in 2004. How to protect the worker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becomes the people’s principle focus. For this reason, in the draft the draftsman produces the concept of labor-credit for the first time, and many related legal systems are set up. What is the labor-credit, and how to realize the labor-credit becomes one of the topics that the new Bankruptcy Law must solve. Try to find out the true answers to the two questions is also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The thesis includes four parts.
The preface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of the labor-credit’s production. That is the new Bankruptcy Law’s drawing-up,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The first chapter wants to explain what the labor-credit is. It includes the concept, conten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labor-credit.
The second and third chapter explains how to realize labor-credit. The second chapter includes the trail that the labor-credit is realized in the liquidation procedure, for example, the liquidation applicability, the credit declaration, the join of the creditors’ committee.
The third chapter includes the trail that the labor-credit is realized in the reconciled procedure and rehabilitation procedure. There is general character and individual character between the labor-credit realization under the reconciled procedure and rehabilitation procedure and the labor-credit realization under the liquidation procedure. In this part the thesis just focuses on the individual character.
Key words:bankruptcy the new Bankruptcy Law labor-credit
priority right prior repay
一、背景分析
“破产法是我国乃至整个世界市场经济改革的基本法,是改革的宪法。”“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1]我国现行破产法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种种迹象表明,新破产法的出台势在必行。然而,新破产法的起草从1994年开始到现在,已整整十年,历经三届人大(八届、九届和现在的十届)而未果。“十年磨一剑”的新破产法破茧而出如此之难,原因何在?“我们现在看来,无非是:第一个是社会保障;第二个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老大难的问题怎么解决;第三个就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2]而实际上,上述三个原因的最终落脚点都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因为,拟出台的新破产法将统一适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它营利性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将与其它市场经济主体一起共同接受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考验。针对国有企业的“政府请客、债权人买单”违背破产法宗旨和原则的政策性破产终将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新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多的市场经济主体将通过破产途径来整理其债权债务关系,有的则由此最终退出市场。这样新破产法在通过强化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以促使市场经济主体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必然会将更多的职工推向就业市场,从而下岗和失业人数会急剧增多。官方的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595万,失业率为3.1%;2002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770万,失业率为4.3%。[3]而实际上还远不止这些,800万仅是官方数字,据一些专家统计,我国下岗职工是2400万。[4]
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起步晚、覆盖面窄、财力有限,目前还不能够给失业或下岗职工织就一张安全网。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社会保障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截止2004年9月底,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40万,而2003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2004年以来,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现按时足额发放,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实现连续报告无拖欠的良好局面,取得了自1998年来的最好成绩。”[5]在目前的企业改制及破产过程中,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也是屡屡发生,导致企业破产后,企业职工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情况也是十分严重的:2002年仅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的社会保险费35.8亿元,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14.2亿元。2003年则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37.2亿元,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27亿元。[6]而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2002年拖欠工资总额为404.3亿元,涉及职工983.2万人,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7]而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十几个月,甚至更长。这样,一旦企业破产,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难以偿还的风险,再加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广大失业职工将直接暴露于生活无依的状态之中,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鉴于企业破产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企业职工和其他受破产事件影响的公众,虽然不是破产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在立法中也应该对他们的利益给予适当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这部分利益处理不好,破产事件有可能超出经济事件的范围,酿成某种形式的政治事件。“社会稳定是经济稳定的保证,而经济稳定关系到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乃至全社会的利益。” [8]
而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必然会直接挑战到破产程序中曾一直属于核心保护地位的金融债权,因为银行在向企业等社会经济主体放贷过程中,必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一般进入破产程序的社会经济主体的收支状况恶劣,往往是负债累累、资不抵债,其稍有价值的财产都设有担保,而担保债权依现行的破产法享有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往往因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或主要财产均设有物权担保,职工的债权往往无法获得清偿,从而其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正因为如此,新破产法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将破产企业拖欠的工资,欠缴的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纳入劳动债权的范围;并通过六项规定来保证破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在2004年10月新破产法的第二次审议中将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提升至担保债权之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其中将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提至担保债权之前被许多专家学者称为立法过程中的很大突破。[9]
二、问题的提出
诚然,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中重视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既立足了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关于劳动债权的争议并未平息,人们思想和观念中的困惑和障碍依然存在。对破产过程中存在的职工权益受侵害的情形,除了劳动立法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之外,破产法对之是应有所作为,还是应无所作为?如果有所作为,其作为的界限何在,方能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协调而不冲突。
以上问题的解答,首先需要从劳动债权的概念入手。劳动债权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将使人们对劳动债权制度的设置的必要性无法理解,且无法与政策性破产的相关制度加以区别,并易留下为行政法规任意突破的立法漏洞。如果真如此,则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且使得劳动债权的保护显得过犹不及,失去其制度设置的本意。同时,对劳动债权的保护不能如以前一样仅停留在静态的保护方面,保证劳动债权人对整个破产程序的参与和介入,亦是保护劳动债权的根本所在。虽然,新破产法草案在有关劳动债权的六项规定中,涉及到了劳动债权对破产程序的介入和参与的相关内容,但这些规定显得十分粗糙和不完善。没有程序上的完备设置,劳动债权的实体权利是无以实现的。所以,本文在揭示劳动债权概念、范围、性质等之后,就以劳动债权为主线切入整个破产程序,跟踪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各个阶段的实现过程,揭示劳动债权在参与破产程序中所体现出的特殊性,从而最终证明新破产法相关制度的设置是必要的,却又是有待完善的;新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应有所作为,亦可有所作为。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