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二)

作者:章燕婉 发布时间:2005-10-15 11:30:36         下一篇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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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

第一章  公司资本管制的基本理论... 3

第一节  公司资本管制的概念... 3

第二节  公司资本管制的动因——公司的基本矛盾... 4

一、有限责任的赋予——利益之争... 5

二、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应对利益冲突... 6

第三节  公司资本管制的功能(以大陆法系国家资本三原则为例)... 8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 8

二、保持公司信用的功能... 9

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9

第四节  公司资本管制的本质... 10

一、资本制度的本质是政府管制... 10

二、资本管制的必要性(以我国为例)... 11

第二章  各国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之改革趋势考察... 12

第一节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的国际潮流... 13

一、美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13

二、欧盟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15

三、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16

第二节  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趋势的分析... 18

一、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共识... 18

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中政府管理理念的变化——从“管制”到“监管”.... 19

三、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启示... 22

第三节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的动因探寻... 23

一、对利益平衡的追求... 23

二、公司资本管制的实际效果... 24

三、相关配套措施的采取... 24

第三章  我国应否适当放松公司资本之法律管制... 26

第一节  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过于严格的原因... 27

一、内因:公司现状... 27

二、外因:多个因素的结合... 28

第二节  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之实际效果... 30

一、重防弊、轻兴利... 30

二、重权力、轻权利... 30

三、重债权人、轻股东... 31

四、重形式、轻实质... 31

第三节  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失败之原因探究... 32

一、市场环境... 32

二、法治环境... 34

三、理论误区... 35

第四节  我国应适当放松公司资本之法律管制... 37

第四章  我国放松公司资本管制的具体构想... 39

第一节  我国公司资本管制放松的立法体现... 40

一、公司法修改草案中的体现... 40

二、评价... 40

第二节  公司资本管制放松的模式探寻... 41

一、对授权资本制的思考... 41

二、对折中资本制的思考... 42

三、公司资本管制放松的模式选择... 43

第三节  公司资本管制放松的前提条件... 44

第四节  我国公司资本管制放松后的配套措施建设... 45

一、强化资本信息公开... 45

二、“刺破公司面纱”原则的合理运用... 46

三、加重董事责任... 48

四、注重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控制... 49

五、发起人和股东对资本不足的补缴责任... 50

六、中介组织的规范化... 50

七、产权制度改革... 50

结    语... 51

参考文献... 53

 

  言

    近年来,理论界有关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建议不绝于耳。这其中,公司资本制度由于和我国产权制度改革联系紧密,所以一直是一个热点和敏感的问题。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由于在高额的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增减资的法律程序、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出资评估和验资程序、转投资的限制、股份折价发行的禁止、严格的股份回购的禁止、退股的禁止等方面的严格规定,近年来一直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

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是过严的,它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其一,它直接造成了高额的成本支出。成本的增加既包括政府监管成本的畸高,又包括经营者服从监管的成本增加。过高的经营成本势必会“冷却”、“冻结”经营者的经营信心、投资热情。其二,严格的公司资本管制过多地侵占了资本灵活运作的自治空间,阻碍了资本流通和自由投资,妨碍了交易便捷。在学术界就“资本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公司资本的法律管制如果过于严苛的话,必然会扼杀资本企业自身的生命,从而使企业丧失活力和竞争动力。其三,严格的公司资本管制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场,是建立在对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忽视和漠视的基础上的,这必然使投资者产生逆反心理,易产生违法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其四,严格的资本管制容易使债权人陷入过分信赖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而忽视股东规避法律的实然状态的思维惯式,从而疏于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在我国学界纷纷要求改革公司资本制度之时,境外很多国家其实早已拉开了改革的序幕。资本法定主义的始作俑者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等国,已纷纷修改公司法的相关条文,放松对公司资本的管制;而与此同时,对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较少的美国,却以安然事件等大公司的丑闻为契机,采取强化信息公开等措施,有强化动态资本管制之势。“放松管制”和“强化管制”这两股改革浪潮究竟是背道而驰还是殊途同归呢?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又该何去何从呢?

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出台无疑表明了目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选择。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公司法修改草案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给各部门征求意见。该草案的出台,无疑预示着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设方面,国家决策层也认识到既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合时宜、不适应国民经济稳健发展的新形势,从而着眼于与国际上公司资本管制改革的趋势相呼应。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和检讨就此止步、盖棺定论了呢?笔者以为不然。对于我国过于严格的资本管制予以适当放松固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立法趋势,但学界更应该对放松管制后的下一步问题进行思考和讨论。即:公司资本管制是不是一“放”了之?放松管制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放松管制后我们应进行哪些配套措施的建设以巩固改革成果、达致改革目标?公司法应如何修改,才能真正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较好地进行利益的均衡调整?进而回溯到:公司资本管制的动因和功能何在?并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公司资本管制过于严格的背景是什么?其运行态势如何?过于严格的管制失败的原因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是我们更应该深入思考的后续问题,也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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