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今年6月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著《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法律研究》,是他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法律困境和出路”(项目批准号12BFX088)的主要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9AFX019)的阶段性成果。在书中孙晋教授提出并证成了如下主要学术观点: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核心内容、主要战场和发展主线。历史、制度、观念和经济基础这几个关键因素,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开始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渐进式推进,渐进式完善。法律制度可以把改革成果用原则和规则固定下来,为改革保驾护航,也可以通过适当超前性、前瞻性规定引领改革向纵深发展,成为改革动力。
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分类推进改革。公益类国企通过改革“回归初心”,即回归公共职能,弥补市场不能,最大化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优越性;竞争性国企改革坚持竞争中立原则和市场化改革方向,真正完成国企与市场经济的高度匹配和最终融合,真正实现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资源优化配置。这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路径。
竞争中立在新时代的意义非同寻常。竞争中立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基本遵循和行权原则,要求政府面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平等对待各类竞争者,是“市场决定论”和“更好政府论”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依循竞争中立原则,可以优化政府涉及国有企业及其改革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举措;更可以在竞争中立原则指导下,修订完善涉及国有企业及其改革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消解国企改革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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