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没有成熟的企业家,缺乏成熟的企业家精神,就没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生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企业类型构架虽已初步健全,但仍存在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等、政商关系边界模糊、政府市场职责不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短板等阻碍企业家精神发现与成长的法治陋弊,亟需体系化的商法培育。从应然目标上,宏观营商环境应更为清晰,微观市场主体应充分竞争,政商主体形成良好互动。从统合进路看,应以健全发现和培育机制为主线,注重完善保护和调整体制并举。回落视角于具体法治回应,则应针对企业市场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以及市场营商规则等不同企业家精神培育域场,点面结合采取差异化的实质举措予以调适再塑。
关键词:企业家精神;商法培育;体系再塑;法治回应
文章出处:《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