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登记是信托确权公示和交易流转的核心程序。我国信托登记分为财产信托登记、受益权登记和产品登记,前者是基础类型,后两者为衍生类型。2001年颁行的《信托法》第10条虽提及财产信托登记,但存在生效主义严苛、财产范围含糊、操作性欠缺等问题,至今财产信托登记仍未成型。而实践中推行的信托产品及受益权登记备受监管青睐,其适应了我国信托业发展初期以金融资金信托为单一结构的特点。但随着家族(民事)信托、慈善(公益)信托崛起和信托财产多元化发展,财产信托登记迫切性愈益凸显。在信托业迈向深度改革的当下,我国信托登记模式应进行改良式塑造:以财产信托登记为轴心,辅以信托产品及受益权登记,进行双线差异化的推进,并借助“中信登”的中心化系统加强统合规制。
文章出处:《兰州学刊》202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