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Bolar例外规则"规定于《专利法》第69条第(5)项,系为维护公共健康而对医药专利权所作的限制,通过对该条文的解读发现,其在制度构架和价值选择上有重新构建之必要。医药专利牵涉多方主体之利益,需要我们坚持公共利益优位原则,合理区分正当仿制行为与医药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从仿制行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和考量。具体而言,可引入"客观衡量标准"基础上的合理注意义务来认定"行政审批目的"与"生产经营目的"的主观意图,同时需对特定环节的仿制行为之法律性质加以明确化,并优化侵权抗辩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从我国移植"Bolar例外规则"的立法初衷来讲,对医药专利权加以必要限制有助于缓解国内公共健康危机,保障公众对药品的可及性。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专利的竞争法规制研究”(15F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出处:《政法论丛》2019年02期(CSSCI/CLS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