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撤销权实际上由整个股东群体概括而独占地享有。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并非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其法理基础应当是利益衡平原则。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法理基础是利益衡平,而正是由于股东群体利益多元化动摇了由股东群体概括享有决议撤销权的基础,应当通过"个体利益保护"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东群体进行区分。董事与公司决议存在直接利益相关,并基于受信义务有维护公司决议合法合章的责任,有必要成为撤销权主体。而董事对决议程序和内容的信息和合规控制优势使得其作为撤销权主体具有可行性。
文章出处:《理论月刊》2019年06期(CSSCI扩展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