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退休金制度下,我国公职人员在职时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正常退休时享受国家提供的退休金。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后其在公共部分累积的工龄被清除,即将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不得再享受退休待遇。由惩戒机关在法律之外处分公职人员的退休金权利,不仅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障原则,破坏了惩戒法定原则,而且直接威胁到被开除者的老年生存。从本质上看,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包含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支付的退休福利,前者属于公民维持生存的财产权利,后者属于单位提供的退休福利。对此应当区别对待,公民维持生存的财产权依现行法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退休福利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时应予以收回,但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关键词:开除公职; 退休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权利; 职工福利; 法律规制
文章出处:《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