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没有成熟的市场主体,就没有成熟的市场机制。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主体架构虽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债券特性未彰、市场监管杂乱和实质功能偏离等问题,亟须予以体系化的培育。从应然目标看,整体结构应更为健全,微观类别应充分竞争,市场主体能动态联通。从整体进路看,要注重培育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内核,推进市场与监管的共同调适。从具体法制变革看,应围绕直接交易主体、监管主体及中介类主体采取适应不同类别主体定位的实质举措。
【关键词】债券市场 主体培育 体系架构 动态联通
文章出处:《政法论丛》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