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下科技要素与经济生态的结合日趋紧密,因循契约自由与市场导向的商事交易创新层出不穷。随着商事交易的产品越来越复杂化,商事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商事交易的场所呈现出从现货到衍生品、从场外到场内的演变趋势。要实现对交易场所的类型化规制,需要从产品属性与主体特征出发,重点明定场内衍生品交易尤其是期货交易的规制边界和延伸适用。在认定期货合约时应当加强合同条款中的交易目的探析,界定期货交易所的过程中要注重参与者及交易产品差异的考量,还要区分证券型与契约型的证券衍生品进行分别规制。以制定《期货法》为契机,我国应当将现货、衍生品、场内、场外作为类型化的关键因子,逐步架构多层次的商事交易场所体系,在纵向维度上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期货法立法视野,在横向维度上通过交易机制、产品、参与人三要素的组合协调有针对性地维护交易的安全、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交易场所 类型化 风险防范 分层构建 期货交易
文章出处:《法学》201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