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玉梅:契合债券属性的信息披露规则研究

作者:南玉梅 发布时间:2016-07-06 21:37:03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信息披露制度以赋予发行人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方式消除证券市场内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融资过程中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性基础。现阶段我国《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依附于股票信息披露规则,未能反映公司债券在信息披露规则上的特殊性。基于公司债券本质,信息披露范围中的“重要信息”指影响投资者形成理性投资判断的信息,部分情形下包括未确定的信息;披露标准中的“充分披露”指主观上不存在不实披露的故意且披露内容不存在“半真实”披露。

关键词:公司债券;信息披露;重要信息;充分披露

 

契合债券属性的信息披露规则研究_南玉梅.pdf

 


文章出处:《证券法苑》第17卷(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