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债务凭证,债券的“刚性兑付”应当被理解为发行人、担保人对债券持有人所负有的债券本息偿付义务。“打破刚性兑付”命题所要矫正的是行政力量过分介入的非市场化风险处置行为。以市场化为基本导向的债券信用风险处置应以保护投资者为重,以法制化作为基本支撑,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措施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介入。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方面存在着显著缺失,有必要通过明确界定“债券”涵义和范围、强化不同市场主体的职责、建立市场化的风险保障基金以及厘清监管机构的职责等措施加以改善。
【关键词】 证券法; 刚性兑付; 应急处置; 市场化; 法制化;
债券_刚性兑付_该一破了之吗_兼评_证券法_修订草案_谢贵春.pdf
文章出处:《武汉金融》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