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瑛嫦、王贵:《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宗旨与市场监管制度的衔接

作者:钟瑛嫦、王贵 发布时间:2015-10-14 21:16:0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 要: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两者的关系在东西方的经济制度改革和不断修缮中变得越来越明确,两者并非此消彼长,而是以保护竞争为中心的互相依存、相互包含的关系,即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应成为主流,政府管制是基本秩序的提供者与维护者,也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次优选择,政府管制中应包含的竞争、效率等价值内容决定市场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之目标皆应为保护竞争、保障效率。我国的“市场与政府关系”演变的历史并不同于西方,但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从逻辑上看,重构我国政府管制的路径应为——从严格的计划管制到管制放松再到市场经济下的管制改革。《反垄断法》与反垄断实施机构应时代使命而生,然而监管机构私利性之局限与担负的责任形成冲突,如何化解这对矛盾并有效落实“保护竞争”的理念,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认识反垄断执行机构的“独立性”内涵。本文采用例证分析方法、现状分析方法进一步解析反垄断执行机构的“独立性”内涵,以作为进一步理清与重新建立反垄断执行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政策部门的关系,及其与司法审查衔接的制度完善的基础。

关键词:反垄断法;保护竞争;市场监管;独立性

 

_反垄断法_保护竞争的宗旨与市场监管制度的衔接_钟瑛嫦、王贵.pdf

 


文章出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