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关系是以法律关系作为工具研究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概念,是社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在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理论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关系成立的时间不同,被保险人资格取得的时间也不同。根据制度传统及立法技术的需要,公法上法定债之关系说更适合我国实践。为厘清社会保险法制机理以契合改革发展需要,我国应确立社会保险关系自动发生主义,即被保险人资格的获得自法定条件满足之时;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的欠缴保费行为并不影响社会保险关系的成立,仅构成社会保险人拒绝或延迟给付的条件。
【关键词】 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人; 被保险人资格; 公法上法定债之关系说;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3BFX143);济南大学社科基金项目“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权利认知与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4YB02)的阶段性成果
论社会保险关系成立的时间_李秀凤.pdf
文章出处:《理论学刊》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