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社会保险法理看,社会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保险损害承担保险给付义务,在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之后,保险人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权; 工伤保险基金对未缴纳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工伤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先行支付制度,否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在该情形下的保险赔偿义务。这不仅冲击了社会保险法理,也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且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扰。明确相关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和求偿权的实质,是该制度正常运用的基础。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代位权;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制度法理分析_张荣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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