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P2P网络贷款因能为借款人提供更低的利率,为投资人提供更高的回报而广受欢迎,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网络贷款平台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并不断异化为另类金融机构,从而隐含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面对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我们应应根据现实情况,确立以银监会为主导的监管机构框架,通过实施市场准入监管、业务活动监管、资金监管、利率监管等措施来规范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
关键词: P2P贷款 运行模式 风险分析 监管制度
P2P网络贷款(Peer to peer lending),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进行的新型借贷模式,而提供P2P网络贷款的中介机构称之为网络贷款平台。P2P网络贷款是从P2P小额贷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P2P小额贷款从网下发展到网上,从而产生网络贷款平台。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一方是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增值的投资人(放贷人),网贷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用作为平台收入。P2P网络贷款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而言,审查手续简单、贷款速度快、交易费用低并且不需要抵押,因而受到许多资金短缺但信用度良好的工薪阶层、微小企业主和创业大学生的青睐,在短时间内成为最受欢迎的贷款形式之一。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在近年内出现“井喷”之势,这一方面归功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但在扭曲的融资环境下下,P2P网贷及其平台呈现出不断异化的趋势,其中隐含中众多的风险,因而其发展也日益受到多方的关注。
一、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崛起及其在中国的异化
(一)国外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
2005年,英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家网络贷款平台Zopa[1]创立,提供英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网络贷款服务。Zopa的宗旨是摒除银行的参与,使借款人以较低成本获得贷款,投资人获得更高的回报。为了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Zopa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安排借款人进入相应等级的细分市场,并结合借款金额、愿意支付的最高借款利率,将借款请求列示在Zopa平台内的借款页面上。同时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Zopa的贷款人只能出借小份额贷款给借款人,这也就意味着一份贷款将会被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以此保证降低贷款人的风险,即使有单个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对贷款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借款人每月严格履行按时还款,如果有任何的拖延,平台会使用与商业银行同样严格的程序来确保恢复还款。[2]Zopa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主要依靠双方交易成功时收取双方手续费盈利。Zopa以其自助式的交易模式、差异化的定价机制、低廉的交易费用以及双赢的利率在英国发展迅速,并已经进入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市场。
Zopa的成功鼓励了其他国家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2006年美国的网络贷款平台——繁荣市场(Prosper Marketplace)创立,并迅速发展世界上人气最旺的网络贷款平台,目前已拥有超过百万会员,贷款额过亿。Prosper作为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创立机会,与Zopa的功能相似,但运行模式上略有不同。相对于Zopa而言,Prosper对于借贷双方的交易参与的更少,起初主要是致力于提供竞价机制,需要资金的人只需在Prosper网站输入需要借贷的金额,就会自动出现最高利率;有钱可供出借的人则可以寻找自己中意的金额与利率,同时参考借贷者的信用,再以自己愿意提供的金额和利率竞标,利率最低者将会中标。[3]目前Prosper通过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历史进行分析,给借款人做出评级,不同信用级别的借款人所要承担的利率不同。Prosper的贷款人并非直接贷款给借款人,一旦贷款人选择给某个借款人放贷,会有一个独立的银行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发票据给网络贷款平台,网贷平台再将这个独立的票据转给贷款人,贷款人凭此票据等待借款人偿还贷款。[4]Prosper凭借其较低的利率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赢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其与Lending club一起成为美国网络贷款平台的行业领军者。
Zopa和Prosper可以看作是P2P网贷平台的国际领先代表,除此之外,还有英国的funding circle,德国的smava、Auxmoney,西班牙的Communitae,日本的Aqush,韩国popfunding都是较为出名的网络贷款平台。
(二)国内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
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尚未进入我国市场之前,本土网络贷款平台已经快速发展起来,各种以贷款中介公司、贷款服务公司名义成立的网络贷款平台都寄望于在P2P网贷领域分一杯羹。在短短几年之内,我国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站已达百家之多,各种类型各种名称的网络贷款平台不胜枚举。
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创立,其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首家P2P小额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意图为有资金需求和理财需求的人搭建了一个安全、高效的平台,用户可以在拍拍贷上获得信用评级、发布借款需求、快速筹得资金;也可以把自己的闲余资金通过拍拍贷出借给信用良好有资金需求的人,同时获得回报。拍拍贷在创立之后发展迅速,截止至2012年上半年,拍拍贷的注册用户已达120万左右,累计成交金额达1.8亿左右。[5]如此好的业绩也引起了知名风投的关注,2012年红杉资本向拍拍贷注入创投资本2500万元。[6]网络借贷平台获得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在网贷行业内尚属首例,也鼓励了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先入者希望闷声挣钱,效仿者已蜂拥而至。拍拍贷成立之后,各地网络贷款平台迅速发展,以上海为例,就有陆金所、新新贷、哈哈贷、你我贷、证大e贷、上网贷等几十个平台成立,其他各地也都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网络贷款平台。在众多的贷款平台中,发展态势较好的有阿里小贷、速贷、红岭创投、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等。
(三)由贷款平台到类金融机构的转变:P2P网络贷款平台在我国的异化[7]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即无需银行的介入,贷款人可以直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借款人并与之进行交易。P2P网贷平台应该是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交易平台,充当居间人的角色。但我国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已经开始直接介入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超越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服务范围,使平台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目前国内网络贷款平台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将借贷双方直接签约分割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贷款平台以内部人员的名义贷款出去,借款人也是自然人,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两个自然人的合约;另一方面,贷款平台再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兜售债权。如人人贷目前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就不再是由出借人来选择网站借款列表的标的,而是由人人贷先归集资金之后,再来投资网站内认证的标的。除了所谓的理财产品外,各网贷平台为招揽生意,还推出了所谓的“秒标”、“天标”、“净值标”等等,这些都是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更多资金投入的噱头,与网贷平台最初设立的目的并不相符,甚至成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快速圈钱的陷阱。例如从开放注册到平台关闭不足一周的淘金贷,其就是利用“秒标”的广告吸引了几十位投资者过百万的投资。
通过对我国网络贷款平台的观察和分析,可将我国网贷平台的交易模式大致划分为两种,即“线下交易”模式与“线上交易”模式。
在线下交易模式中,各网贷平台主要致力于打造P2P小额信贷理财,投资者通过P2P平台将手中的闲置资金借给借款人,并获取一定利息收益。网贷平台表面上看仅充当信息提供和服务的职能,通过信息的提供而收取佣金,网贷平台并不成为交易的主体。但在实际运作中网贷平台并不真正置身其外,其通常借助于创始人或其内部成员作为平台创设的一个固定的初始出借人,充当借款人与真正出借人之间的纽带。即由其创始人(或其他内部成员)通过资金出借获得债权,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通过出让给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出去,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联系,这种模式主要以宜信为代表,也称之为宜信模式。[8]其交易模式如下图:
在宜信主导的所谓“线下交易模式”下,网贷平台借助其创始人之手巧妙地实现了债权实现了资产证券化,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出售等形成了资金池,使其具备了银行所拥有的吸储、放贷及理财的诸多功能。
而“线上模式”则是贷款人通过网站平台分散出借资金给借款人,其虽然也存在信用评级,但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缺乏直观的了解,贷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借款人,并与借款人直接签订合约,网络平台不直接介入交易。这本应该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网贷中介或平台,然而由于其风险控制机制相对较弱,加之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没有相应的措施,网贷平台难以吸引众多的投资者。为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和聚拢人气,确保网贷平台的正常运转和利润的获取,采用线上交易模式的网贷平台通常纷纷采取特定的方式为借贷双方的交易提供附加的信用支持。其中最常见的信用支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承诺保障本金,例如红岭创投、你我贷等;另一类是虽不承诺保障本金,但通过提供提取风险准备金,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承诺以风险准备金给投资人(贷款人)一定程度的还款保证。线上交易具体模式见下图:
尽管目前各网络贷款平台自身虽声称仅从事贷款中介活动,属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但通过上面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线上模式还是线下模式,我国网贷平台的运营均已脱离互联网金融之本质[9],其正在走向异化。申言之,我国的网贷平台实质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参与到交易之中,其不仅仅只是贷款中介,而是成为民间金融活动中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中有的通过信用附加的模式使其演变成了担保公司(如拍拍贷的所谓“线上交易模式”);有的利用构建资金池使自身演化成了没有牌照的“银行”。然而对于这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我国并没有给予法律上的足够关注,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贷款平台的设立、市场准入、业务活动、风险控制等等没有设置监管规则,导致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处于“裸奔”的状态,数量上飞速增长,质量上却良莠不齐,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随时都会爆发。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分析
P2P网络贷款为个人贷款和投资开放了一个新的平台,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应当受到政策法规的鼓励,但当下P2P网贷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而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一些以欺诈为目的的公司也混杂其中。2012年12月21日,网络贷款平台“优易网”创始人与运营公司——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突然人间蒸发,导致60余位债权人的近2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而这只不过是近年来P2P网络贷款平台圈钱“跑路”的一个代表。[10]贝尔创投、淘金贷、蚂蚁贷等纷纷出现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网贷平台的风险已不容忽视。
(一)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1.网络贷款平台运营缺乏法律规范,前景不明。如前所述,P2P网络贷款在我国是个新鲜事物,发展时间并不长,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网络贷款平台的性质缺乏准确的界定。立法的观望态度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上的风险,相反却隐含着极高的法律风险。我国的网络贷款平台目前主要以中介服务公司、贷款咨询公司的名义在工商机构注册,但其所从事的业务却是资金融通的金融性质业务,由于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随时都会因为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叫停。简言之,缺乏立法和监管网络贷款平台看似有着宽松的发展环境,但不规范的野蛮生长也同样可能由于法律最终的否定性评价而致使该行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这对于网络贷款平台来说是其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
2.法律监管的缺失导致网络借贷平台易诱发骗资等道德风险。由于交易市场是由网贷平台自身组建,而平台对交易的介入,事实上隔绝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联系,其完全可以利用自身权限,通过后台更改数据,虚拟债权等方式进行骗贷,加上没有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离的规则要求,很难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金融伦理作为规范金融活动的内在道德要求,要求交易双方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金融伦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从事金融活动,[11]而我国目前有许多网络平台都是由几个自然人以较低的资本金创设的,甚至有些网络平台创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以网络借贷平台的名义进行骗资。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违法成本底,网贷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和较高利率等手段吸引投资人资金后逃之夭夭的事件已时有发生,而网络贷款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更是司空见惯。
3.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出借人可能利用网络贷款平台从事洗钱活动。出于防范风险和增强流动性的需要,P2P网贷平台一般将出借人的资金拆分为若干份额,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使用。正是由于这个特征,导致出借人的每笔资金交易都较为复杂,资金的真实流转状况也难以辨识。加之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门槛低,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网贷平台,其业务范围并不明确,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其容易成为洗钱的新通道。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在其网页上通常要求其出借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借款人资金的使用要与登记使用用途一致,但对于这些规定并没有实际有效的执行措施,网络借贷平台很难对每笔资金的来源状况和流向进行核实,导致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洗钱活动。
4.网络贷款平台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足的风险。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网络贷款平台往往要求客户要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了个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电话号码等。如果网贷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极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我国目前的一些网络贷款平台,只要登陆注册之后便可以随意查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对于借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甚至一些不规范的网络贷款平台将收集来的客户信息打包出售给其他公司,以此获得不菲的收益。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仅给客户本身带来不必要的骚扰和烦恼,甚至会被一些犯罪分子掌握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平台自身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贷款平台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1.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贷款。在网络贷款的线上模式中,虽然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做出审查,但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于这些信息的审查需要依靠平台自身的力量,这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工作量非常巨大,因此其只可能进行一种形式审查,即通过简单地审查借款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信用卡账单等来获得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而科技的发展使假文件、假证明非常容易获取,因此网贷平台上的借款人所提信用信息可谓难辨真假,从而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
2.借款人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无力还款而造成违约。在绝大多数的借贷平台上都要求借款人说明借款用途,即资金是用于家庭紧急开支、上学、购车还是创业投资。各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发展的本意都是为了建立普惠制的金融体系,为更多有资金需求的人解决融资难题,以弥补传统金融体系的不足,因而不允许借款人将所借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更不能用于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尽管有此要求,但网贷平台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和监督能力,这样就无法保证单个的借款人能够合规合法地适用借贷资金。一旦借款人违反借款时关于资金使用用途的约定,就会加大违约的几率和风险。
3.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而导致的信用风险。我国目前全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公民诚信意识不高,加之在网络上从事借贷活动其交易对象都是陌生人,传统亲友熟人之间依靠乡规民约、声誉、道德等约束机制很难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作用,也给缺乏信用观念之人可乘之机。即使现在有些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发布黑名单的方式来惩罚违约者,但由于缺乏联网的征信记录系统,黑名单公开范围有限,对这些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的借款人约束力也有限。
(三)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的经营都存在经营风险,网贷平台自身经营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因人气不足、交易量低或管理混乱而导致经营收益无法涵盖经营支出,从而亏损倒闭之风险;二是因提供的信用担保业务而产生的风险。相较而言,后者才是网贷平台所面临的最大的经营风险。为了招揽客户,目前很多网络贷款平台都推出了本金保障计划,对于部分产品提供资金担保,承诺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时,由网络贷款平台代为偿还借款,以此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这种加入了平台自身信用的网贷模式,已经将原来平台所具有的无风险性收入或业务模式转化为有风险的担保收入或业务模式,一旦出现借款人的违约,单笔标的风险有可能演化为平台的经营风险,最终导致网络平台经营不善而倒闭。
[1] Zopa取名自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意为可达成协议的空间。
[2] See managing risk,from zopa websit,http://uk.zopa.com/lending/why-its-safe.
[3] See how it work,from prosper websit, http://www.prosper.com/welcome/how-it-works.
[4] See Eric C. Chaffee,Geoffrey C. Rapp,Regulating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in the aftermath of Dodd-Frank:In search of an evoling regulatory regime for an evolving industry,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Spring, 2012,p:495
[5] 参见拍拍贷主页,[2013-04-05],http://www.ppdai.com.
[6] 参见财经网,《拍拍贷获红杉资本注资2500万美元 不良率1.2%》,(2012-11-08)[2013-04-05],http://finance.caijing.com.cn/2012-11-08/112266069.html
[7] 异化( alienation) 首先是一个哲学范畴的概念,也译为疏远,指某物通过自己的活动而与某种曾属于它的他物相分离,以至于这个他物成为自足的并与本来拥有它的某物相对立的一种状态。金融功能异化,是一种脱离原有金融制度设计的服务功能价值目标倾向,甚至阻碍原有价值目标实现的变化。本文中所指的P2P网贷平台的异化也是指其脱离了原来设计的功能价值目标,因而对其要实行金融法的矫治。参见徐梦洲、杨晖,《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法学家》,2010年第5期,103~104页。
[8] 宜信之所以选择这种运营模式,主要是因为通过债权的分拆组合,可以实现产品的标准化和固定收益化,克服了线上模式过度依赖用户主动寻求贷款而发展缓慢的劣势,同时将债权进行拆分和组合,按其期限和金额搭配形成数额不大的理财产品更容易销售。至于宜信模式为何要先有一个固定的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借出,是囿于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我国目前严禁机构放贷,但不禁止个人放贷,宜信通过先获得债权后进行债权转让,可以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找到合法性依据。
[9] 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理解。凡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都可称之为互联网金融,这是一种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但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也即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摒弃金融机构主导模式的互联网,它是金融脱媒的具体体现,是脱离了金融中介的直接融资而非仍以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媒介的间接融资,我国现在的P2P融资模式仍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直接融资,而是由平台充当媒介的一种间接融资或者提供信用附加支持的传统融资模式,只不过是以一种新的金融媒介赶走了另一种媒介。
[10] 参见王奇,《P2P网络贷款平台人杂鬼多 投资者借贷需擦亮眼》,(2013-02-18)[2013-04-03],http://bank.hexun.com/2013-02-18/151203234.html
[11] 参见张书清,《金融公正理念的法学阐释》,《现代法学》,2012年7月第34卷第4 期,101页。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