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合并实施指南(2011年)(中译本)(一)

作者:孙晋、张田、孔天悦 发布时间:2013-05-04 18:12:07         下一篇 上一篇

加拿大合并实施指南(2011年)
孙晋、张田、孔天悦译
目录
• 前言
• 第一章:合并的定义
o 控制
o 重大权益
 需申报的交易
 股权收购
 资产收购
 事业上现有权益的增加
 连锁董事
 其他考虑因素
• 第二章 反竞争标准
o 概述
o 限制竞争
o 阻碍竞争
o 实质性标准
• 第三章 分析框架
• 第四章 市场界定
o 概述
o 产品市场界定
o 地理市场界定
 域外竞争
 地理边界划定
• 第五章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o 市场份额的计算
o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标准
• 第六章 反竞争效果
o 单边效应
 差异化产品公司
 相似性产品公司
 招标和拍卖市场
o 协同效应
 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
 表明市场条件有利于协调的征象
 合并对协同行为的影响
• 第七章 市场进入
o 进入条件
 及时性
 相似性
 充足性
o 进入壁垒的类型
 监管障碍
 沉没成本
 阻碍进入的其他因素
• 第八章 对抗性措施
• 第九章 垄断权力
• 第十章 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和连锁董事
• 第十一章 非横向合并
o 非横向合并的单边效应
o 非横向合并的协同效应
• 第十二章 效率抗辩
o 概述
o 效率收益
 合并方的举证责任
 经济关系中的效率种类包括:生产效率收益
 经济关系中的效率种类包括:动态效率收益
 经济关系中的效率种类包括:扣除涨幅
 经济关系中被排除的效率种类
o 反竞争效应
 价格效应:资源配置效率损失(无谓损失)
 价格效应:再分配效应
 非价格效应:服务、质量及选择的减少
 非价格效应:生产效率损失
 非价格效应:动态效率损失
o 贸易关系
• 第十三章 公司失败和资产退出
o 公司失败和资产退出
o 合并者的替代方法
 具有更强竞争力买方的收购
 收缩/重组
 清算
前言
竞争局颁发该指南以提供其合并审查中所用分析方法的大致方向。该指南在可能的范围内描述竞争局如何分析交易。鉴于合并法适用于各种实际情况,这些准则并不适合硬性的适用。因此,本文件列出了竞争局合并审查的一般方法,且本文件对具体案件如何分析没有约束力。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可获资料和数据的性质,将决定竞争局如何评估一个拟议中的交易,有时可能需要借助这里没有提到的其他方法。
合并双方被鼓励尽可能在早期阶段联系竞争局讨论拟进行的交易,并应该在打算合并的时候获得适当的法律建议。对竞争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的最终解释取决于由竞争事务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和法庭。
本指南将取代以前关于合并的执法准则和竞争事务委员(下称“委员”)或其他竞争局官员的意见。本指南也将取代竞争局关于合并审查效率的公告。竞争局将来可能在法案修订、仲裁庭和法庭的判决、经济文献发展和竞争局执法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本指南的某些规定。
第一章 合并的定义
1.1 法案第91条将“合并”定义为“……一人或多人无论是采取购买或者租赁股份或资产,还是采取合并、联合或者其他类似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在竞争者、供应商、客户或者其他人之全部或部分事业之上获得或设定控制权或重大权益的行为。”
1.2这个定义涵盖了在他人全部或部分事业之上取得或设定控制权或设定重大权益的任何方式。虽然这些准则主要关注提供竞争性产品的企业的合并(横向合并),第91条也关注非竞争性企业之间的合并(非横向合并,在下面第11章中有说明)
控制
1.3控制的取得构成了91条下的合并。关于企业,法案第2条第(4)项将“控制”定义为法律控制——即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选举该企业董事的表决权,并且这些表决权足以选举该企业中的大多数董事。关于合伙,第2条第(4)项规定当某人持有的在合伙中的份额能够使其获得该合伙超过50%的利润或在合伙关系终止时能获得超过50%的资产,则可以认为合伙为此人所控制。
重大权益
1.4法案没有明确91条提到的“重大权益”的构成,这个概念应该放在整部竞争法这个更为广泛的语境中去解释。
1.5当确定一项权益是否重大时,竞争局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考虑取得或设定的这项权益。由于法案关注的是企业的竞争性市场行为,当取得或设立这项权益的人(即“收购方”)获得实质性影响目标公司经济性行为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涉及定价、购买、分配、销售、投资、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许可权方面的事宜,这项权益才会被定性为全部或部分事业中的“重大权益”。
1.6与竞争局针对特定的少数股权,联合、协议以及其他关联关系中的权益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分析可能相关的因素包括:
 收购者通过拥有联合体中的股份或权益上所享有的表决权;
 合伙关系中收购方的地位(例如,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以及其在合伙关系中权利和权力的性质;
 其他股份或份额的持有者及他们的分布状况(考虑目标企业是为广泛持有的还是紧密持有,以及收购方在收购后是否会成为最大的股东);
 董事会的成员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出席人数以及历史性表决模式(考虑收购方是否能够在一次典型的会议中赢得或者阻碍表决);
 基于收购方股份或份额的任何特殊表决权或否决权(比如,股东对非正常交易批准权利的范围);
 任何股东协议或表决协议的条款;
 与收购方所拥有股权份额相比,小股东所享有的股利或利润分配权;
 收购方影响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成员选任的程度;
 收购方相对于其他股东的地位和专业程度;
 收购方提供给该企业的服务(管理、咨询或者其他);
 收购方所拥有的可用于影响其他股东和管理层的股权出售、认购或其他流动性权利;
 收购方能接触到商业机密信息的渠道;
 收购方影响事业决策程序的实际程度。
一般是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而并非考虑单个因素的存在与否——来决定竞争局对实质性影响的评估。
需申报的交易
1.7除非有相反证据的存在,竞争局假定法案第四章所述的需申报的交易构成对一项事业整体或部分之上的重大权益的取得或设立。在相关的交易规模以及参与方规模超过了临界值时,交易需要申报。如果是股权收购,当股权持有超出了临界值(闭锁公司中超过35%的表决权或公众公司超过20%的表决权)时,交易需要申报。
股权收购
1.8当收购方通过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获得实质性影响企业经济性行为的能力时,股权收购(无论是否需要申报)都属于法案第91条规制的范围。当评估一项少数股东权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时,竞争局对收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可以被收购方用以施加影响的机制进行个案分析。
1.9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形下,如果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足够的表决权股以至于产生下列情形,竞争局将认定这些行为会对公司的重大权益造成影响:
 参考第1.6段中概括的因素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在董事会中获得足够的代表席位能实质性影响董事会;或
 阻碍公司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的通过
1.10参考第1.6段中概括的因素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竞争局也将考虑资本多数决是否通过其他机制赋予持有它们的一人或多人施加实质性影响的能力。在缺乏其他关系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一项事业中低于10%的表决权通常并不构成重大权益的持有。虽然在直接或间接持有10%到50%之间表决权的情形下,更难得出是否构成重大权益持有的结论,通常对闭锁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所要求的表决权一般高于公众公司。如上述第1.7段中所提及的,当某主体对闭锁公司持有35%的表决权或对公众公司持有高于20%的表决权时,法案第四章中规定的合并申报要求将被触发。
1.11参考第1.6段中概括的因素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因素,当一项交易涉及无表决权股的购买,竞争局将审查少数股东权的持有者,尽管其不能根据所持有的无表决权股投票,但仍需评估其能否对该事业的经济性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
1.12在可转换证券或期权交易的情形中,一项重大权益可能在这些权证被首次买入、创设或在它们被转换、行使时取得或设立。参考第1.6段中提到的概括性因素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为了确定一项购买是否获得重大权益,竞争局将审查这些权证上所附带权利(或潜在权利)可能被行使的性质和情境,以及收购方通过行使或威胁行使它们所具有的影响力。
资产收购
1.13通常属于法案第91条规制范围的资产交易(无论他们是否须申报),包括购买或租赁目标公司的分支机构、工厂、分销机构、零售商店、商标、或知识产权。竞争局将把对这些重要资产的收购(整体或部分)视为该项事业中重大权益的取得或设立。此外,对实业资产中能够用于进行独立事业的部分的收购也被认为是对该事业重大权益的取得或设立。
事业上现有权益的增加
1.14已经持有全部或部分事业之上重大权益的人可能因取得实质上更强地影响该企业经济性行为的能力而触犯法案中涉及合并的条款。
连锁董事
1.15当一个企业的董事是另一个企业的职员、经理、合伙人、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或对另一个企业的事业享有其他权益时,连锁董事的情形可能出现。仅当存在连锁董事的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纵向关联或生产互补、相关产品时,连锁董事才一般会受法案第92条规制。
1.16连锁董事会可能是构成合并的交易的特征。例如,当A企业的经理是C企业董事会的一员并且C企业与B企业存在竞争关系时,A企业和B企业的合并可能导致连锁董事会的产生。连锁董事会可能是少数股东权益交易的特征,例如,一个企业在取得其竞争企业的少量股权后可能获得提名该竞争企业董事会一名或多名董事的权利。构成连锁董事会本身很少被认为构成重大权益的设立。
1.17当评估连锁董事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连锁企业经济性行为的能力时,竞争局通常关注连锁董事获得机密信息的渠道以及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和否决权(考虑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法定人数、表决规则包括出席人数和历史表决模式)。
其他考虑因素
1.18重大权益可以通过公司、合伙、联营企业、合作社或其它组织之间的股东协议、管理契约、特许协议以及其他合同安排取得或设立,这取决于有关安排的条款。此外,贷款、供货和销售安排这些特殊交易,如果能赋予受到实质性影响的目标企业经济性行为的能力(例如,融资安排和涉及前述安排的违约条款;长期的合同性安排、预先设立的长期事业关系),则可能构成法案第91条下的合并。
1.19当决定重大权益的取得或设立是否构成合并时,竞争局将审查交易各方在交易之前或设立该权益之前的关系,交易之后各方可能的关系,收购方拥有或取得的接触目标事业和商业机密的渠道以及收购方试图影响该企业行为的证据。
第二章 反竞争标准
概述
2.1如法案第92条第(1)项中所阐明的,在发现一项合并实质地阻碍或限制或可能阻碍或限制竞争时,法院会作出指令。对竞争的实质阻碍或限制仅产生于可能创设、维持或加强合并实体,单独或与其他企业协调,行使市场支配力的合并。
2.2一般情况下,当评价一项合并的竞争效应时,竞争局主要关注价格和产量。竞争局同样评估合并对竞争其他方面的影响,如质量、产品选择性、服务、创新以及广告——尤其是在有显著非价格竞争的市场中。为了简化论述,除非另有说明,本指南中“价格”一词指能影响买方兴趣的企业行为的所有方面。提及价格的上涨既包括名义价格的上涨,又指产品质量、产品选择性、服务、创新性以及受到买方重视的影响竞争的其他方面因素的下降。
2.3指南从产品或服务(所谓“产品”,可依据法案第2条第(1)项中的定义)的提供方的角度来构建市场支配力评估的分析框架。卖方的市场支配力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将价格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盈利性地维持在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判例法规定起决定作用的是提高价格的能力,而不是价格上涨的幅度。
2.4竞争局将这种分析框架同样适用于对产品买方的市场支配力的评估。买方的市场支配力是指单个企业(独家垄断)或几个企业(寡头垄断)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支付给卖方的价格盈利性地压低在竞争水平以下(如通过减少购买量)的能力。下文第九章将阐明竞争局对买方独家垄断的处理。
2.5竞争局从两个大的方面分析竞争效应:单边行使市场支配力和协调行使市场支配力。同一合并可能既涉及单边行使市场支配力也涉及协调行使市场支配力。
2.6当合并使合并后企业在不依赖其竞争者相应的行为的情况下,能够盈利性地将价格维持在高于合并前的水平之上时,单边行使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就发生了。
2.7当一项合并通过消灭一个特别强劲的竞争对手或者赋予或加强合并企业与其竞争者协调行为的能力来减少市场的竞争活力时,协调行使市场支配力可以发生。在这些情形下,因为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配合,合并后的高价是有利可图的和可维持的。
2.8当一项合并不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力,则该交易通常也不会产生实质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即使该合并可能对其他超出本法案范围的产业政策目标有影响。
限制竞争
2.9当一项合并能使合并企业,单独或与其他企业协同,维持高于合并前的实质性高价时,则合并可能通过减少现存竞争的方式实质性地限制竞争。当合并企业的运营范围存在直接的或现存的重叠时,前述情形通常会在横向合并中发生。前述情形也可能会在非横向合并中发生,比如阻止竞争对手获得生产原料。
阻碍竞争
2.10当一项合并能使合并企业,单独或与其他企业协同,通过阻碍预期的未来竞争的进行,维持高于合并前的实质性高价时,合并可能实质性地阻碍竞争。当合并企业的现有事业间没有重合或仅有有限的重合,但这些事业之间的直接竞争在合并发生之前被认为会发展或增加时,前述情形通常会发生。当合并各方现有事业间有直接的重合,且合并企业一方的竞争力在合并前被认为会上升时,例如引进更新的产品,前述情形也可能发生。
2.11在这些情形下,竞争局审查,在合并之前合并企业中的一方是否可能在充分的规模及范围内及时地进入或扩张相关市场从而阻止在任者行使市场支配权力。根据该市场的特征以及动态,“及时性”指前述进入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发生。“可能性”是指合并企业中的一方能够进入相关市场的预期。竞争局同时考虑竞争企业的有效进入是否可能以及这种竞争性的进入或扩张对价格的影响。“充分性”是指在合并之前,合并一方的进入能导致价格实质性地降低。它也包括了进入所带来的威胁阻止实质性价格上涨的几种情形。当合并使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计划落空或当合并消除了对能力或财产的独立性控制或有可能提供竞争性准则的重要来源时,竞争局有可能从对竞争的限制方面审查一项合并。
2.12下面是可能对竞争产生实质性阻碍的合并的情形:
 对可能扩张或成为强有力的竞争者的潜在市场进入者或者新近进入者的收购;
 市场主导者对其竞争者的预期收购目标进行抢先收购;
 对在合并前可能已经进入市场的现有企业的收购;
 阻止其他企业向新的地理市场扩张的收购;
 阻碍与新的产量相关联的竞争效应的收购;和
 阻碍或限制了新产品引进的收购。
实质性
2.13当竞争局评估一项合并是否可能实质性地阻碍和限制了竞争时,它会审查该项合并是否可能赋予企业(单边地或与其他企业协调地)实质性影响价格的能力。竞争局会考虑预期合并后价格上涨的可能幅度以及持久性。一般来说,竞争的阻碍和限制在两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具有实质性:
• 相关市场中的相关产品的价格可能会实质性高于合并前的价格(实质性的价格增长);
• 新的且充分的市场进入不会足够快速地发生,从而阻碍价格的实质性增长或抵消任何类似价格增长的效应。
2.14竞争局没有给价格的实质性增长设定一个数量上的标准,相反,它做出的关于是否实质性阻碍或限制了竞争的结论是基于对随着合并而来的对价格有限制性影响的特定市场因素的评估,此外,当合并企业单独或共同地拥有已经预先存在的市场支配力,合并带来的对竞争较小的影响将会满足实质性的检验标准。

第三章 分析框架
3.1确定一项合并是否有可能创设、维持或增强某些企业的市场支配力,竞争局必须审查合并对竞争造成的影响。前述审查的执行通常涉及到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对相关市场上合并的竞争效应的评估,市场界定并不必然是审查的第一步或必需的一步,但是通常都进行了界定。同样的证据可能与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竞争效应的评估都相关并且适用。对合并的审查通常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竞争效应的其他方面的证据外,涉及相关市场以及市场份额的证据也要求考虑,还要将两者综合起来进行分析。

3.2在合并分析中,市场界定的整体目标是确定买方认定的合并企业产品的替代品以及潜在的、将面临由合并所导致的市场支配力增长局面的买方群体。市场界定、相关市场份额的测量以及市场集中的衡量,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目标。与此相一致,竞争法案第92条第2项禁止法院仅仅基于集中或市场份额方面的证据推断合并可能实质性地阻碍或减少竞争。最终的调查与市场界定无关,市场界定仅仅是一种协助评估效应的分析工具,它不具有精确性,并且会因不同的运用而得到不同的结果。相反,最终的调查是关于该合并是否实质性地阻碍或减少了竞争,这意味着合并审查时,市场的界定通常为竞争局对合并可能造成的竞争效应的评估设定了背景。

3.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很清楚一项合并在任何貌似可信的市场界定下都不可能创设,维持或加强市场支配力,或者,我们可能很清楚,反竞争效应在所有貌似可信的市场界定下都会发生,在这两种情况下,竞争局不需要对明确的相关市场的边界作出一个确定的结论。此外,当一项完整的合并已经导致了价格的实质性上涨,竞争局可能基于价格上涨的证据作出结论,还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几种貌似可信的市场界定中作出选择可能会对市场份额产生重要影响时,上句提到的情形也可能出现。在这些情形下,竞争局可能会需要更多的并非基于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所导致的有关竞争效应的证据,尽管在其他关于竞争效应的可靠证据存在时,竞争局可能选择不去界定市场,然而在竞争受到阻碍或减少时,竞争局一般会在任何合并实行行动中确定一个或多个相关市场。

3.4法案第93条部分列举了法院在决定一项合并是否在实质上阻碍或减少竞争或有可能造成这些后果时要考虑的那些竞争局可自由裁量的因素。这些因素大多数涉及定性,可能与竞争局对市场界定或竞争效应的评估或两者的关系有关,这些因素将在以下第四章或第六章中详细讨论。

3.5竞争局也可能从定性的角度通过使用多种经济工具对竞争效应进行评估,其对在特定案件中使用经济工具及其他评析工具有自由裁量权,随着经济性工具的发展,竞争局的分析方法也将相应地发展。
3.6竞争局用来评估竞争效应的工具既取决于定性证据和定量证据的有效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定性证据可能来自于合并方在通常业务运作中创设的文件,也可能来自于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的对于相关产业的第一手观察报告。定量证据可能来自于对被合并方或第三方给予的关于价格、数量、成本或其他数据的统计性分析。总之,竞争局评估所收集证据的可靠性、稳健性以及检验的价值。
第四章 市场界定
概述
4.1竞争局对相关市场进行评估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产品维度和地理维度。作为一项总体的原则,竞争局并不假定合并方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上经营,即使他们所经营的产品和地理领域可能会出现某些重合。此外,被分析的竞争效应的相关市场可能并不必然与合并方或其竞争对手基于经营目的而划定的产品类别或服务领域相一致。
4.2市场界定以替代性为基础,并十分关注合并后相关价格变化所导致的需求反应。一个企业或一群企业在不丧失充分销售额的情况下提高价格使涨价行为没有收益的能力最终取决于买方支付更高价格的意愿。在评估市场支配力行使的潜力时,竞争性供给商应对价格上涨的能力也十分重要,但是竞争局会在之后的审查中分析这些反应——要么是在确定相关市场的参与者时,要么是在审查相关市场的进入时。
4.3从概念上讲,相关市场被界定为最小的产品群,包括合并方的至少一种产品,以及最小的地理区域。在这个地理区域内单一的利润最大化卖方(“假定的垄断者”)能够对价格施加并维持一个微幅而效果显著的非临时性提价(“SSNIP”)。大多数情况下,竞争局认为5%的价格增长是显著的,而为期一年的增长是非临时性的。不同的市场特性可能适用不同的价格上涨幅度以及时间期限。
4.4市场界定分析首先要为合并方的各种产品假定一个候选市场。在每一个候选市场上,对市场界定的分析要从确定一个在候选市场上控制产品群的假定垄断者是否能以盈利为目的施加SSNIP着手(在此过程中假定所有其他产品的销售条款保持不变)。如果价格增长能够引起足够多的买方转而购买其他产品以至于价格上涨无利可图,那么假定的候选市场就不构成一个相关市场,需要把下一个最接近的替代产品加入到候选市场中。然后重复性地进行这一分析以确定在扩张的候选市场上控制产品群的假定垄断者能否再次盈利性地施加SSNIP。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到假定的垄断者在候选市场上至少能对合并方的一种产品施加或维持影响,使其价格上涨。一般情况下,价格上涨能够维持的最小的产品群被界定为相关产品市场。
4.5 大致相同的方法也适用于对相关市场中地理区域的评估。在这种情形下,初始的候选市场拟议为合并方生产或销售相关产品的每一个地区。如上所述,如果买方可能将其购买转向更远区域的卖方并达到足够的数量致使实施SSNIP的假定垄断者无利可图,则该区域作为最接近的替代区域加入到候选市场。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直到假定的垄断者能够施加并维持价格上涨的最小地理区域得到确定。
4.6 用来推定价格上涨的基准价格通常是相关市场的主导价格。在市场条件(合并以前)可能在未来出现更高或更低的价格时,竞争局可能选择不适用现行价格。
4.7一般而言,用来推定价格上涨的基准价格通常被认为是产品在被审查的行业部门中(如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的价格。
4.8在某些情形下,卖方针对不同的目标买方群可能确定和索取不同的价格(“价格歧视”)。在目标买方不能有效地转向其他产品或地理区域以及与其他买方利用价格差套利时,卖方能够实施价格歧视。当价格歧视可行时,根据购买产品的买方(假定他们可以被界定)的特征以及目标买方特定的区域来界定相关市场是恰当的。
4.9分析市场界定的产品维度和地理维度时,竞争局考虑的因素列举如下。
产品市场界定
4.10 界定产品市场的目的,重要的不是为了确定卖方的特性,而是为了确定产品的特性以及买方在面对相对价格变化时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的能力和意愿。相关的产品市场包含合并方给定的产品以及采用SSNIP能够盈利所需的所有替代产品。
4.11 当涉及相关产品及其替代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详细数据可用时,统计指标可以被用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需求弹性表明了买方在应对产品价格的变化(自有价格弹性)或另一种确定产品的价格变化(交叉价格弹性)时,如何改变其对一种产品的消费。尽管交叉价格弹性本身并不能直接衡量一个企业盈利性涨价的能力,但其在确定有区别的产品是否与另一种产品互为替代品或者确定这些产品是否是相关市场的一部分时特别有用。
4.12 不管对于需求弹性可靠的统计证据是否可用,竞争局要考虑能够证明产品替代性的证据,包括来自市场参与者以及下列强调的功能性指标的证据。
4.13买方的观点、策略以及行为通常是检验买方在应对SSNIP时是否可能转向其他产品的可靠的指标。例如,竞争局考察买方原先的行为以及未来可能的行为作为备用选择,如通过科技的进步。来自业内调查以及业内人士如竞争者和相关产品的制造商的信息,也被纳入考虑范围内。这类信息通过提供这些企业历史发展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方以及他们竞争对手过去的行为)和预测它们在业内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来推动分析的进行。合并方在正常交易活动中准备的之前业已存在的文件在这方面也非常有用。
4.14如下文所述,各项功能性指标能帮助确定哪些产品属于替代品,包括最终用途、物理和技术特性、价格关系和相对价格水平以及买方转换成本。买方可能不会将为相似的最终用途而购买的产品看作是替代品。因此,功能性互换并不足以证明两种产品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一般来说,当买方将较高的价值赋予产品实际的或能感知的独特物理或技术特性上(包括担保、售后服务以及订单的周转时间)时,则可能有必要基于这些特性去定义一个独特的的相关市场。
4.15转换成本可能会阻止相当数量的买方购买功能可互换的产品,从而使得假定的垄断者能够强加SSNIP。当买方必须支付的成本足以导致它们转向其他产品而不大可能回应SSNIP时,产品即被视为不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相关的例子包括买方重组、重新打包、进行产品测试、适用市场营销材料和战略、终止供货合同、学习新程序或转换必不可少的设备的成本。其他成本包括当产品未达到期望值并可能损害买方作为经销商的声誉或终止产品的生产线时,买方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及风险)。
4.16相关市场可能包括一组多样化且相互之间不能替代的产品。当足够多的买方通过从不同的卖家单独购买不同的组件以应对价格上涨时,唯一的利润最大化卖方会作出提高产品群价格的反应。在存在联系大量卖家所产生的显著的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包括与多个卖家协商所需的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这种情况亦可能会出现。在这些情形下,竞争局的审查包括对这些交易成本的评估,以及买方从单一卖家购买大量产品的偏好和他们过去应对价格的上涨过程中对一组产品的依赖程度。
地理市场界定
4.17关于地理市场界定的目的,重要的不是卖方的身份,而是买方在应对相对价格变化时将他们购置一定数量产品的购买力从一个地方的供应商转向另一个地方的供应商的能力以及意愿。假设不存在价格歧视(如上文第4.8段所述),相关地理市场由SSNIP应当包含的所有供应点组成才是盈利的。当价格歧视存在时,(且买方和第三方不能在高价与低价之间套利),地理市场根据每个目标买方群所在的区域界定。
4.18当界定地理市场的边界时,竞争局通常依赖替代性证据,包括来自市场参与者的证据、下述功能性指标以及可用的经验性分析。
4.19在给定的地理市场上,买方的观点、策略以及行为通常是买方在面临SSNIP时是否可能转向其他地理区域内的卖方的可靠指标。例如,通过一些条件(如科技进步),竞争局能够审查买方过去已经做了什么和将来可能做什么,并以此作为可用的选择。行业调查、业内参与者的观点、策略以及行业参与者的行为也为分析提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一个地区内相关产品的买方对另一个地区内相关产品的价格、包装、服务等方面的变化已做出的以及将来可能做出的回应。合并方以及其他卖方将遥远地区的卖家列入商业计划考虑范围的程度,市场营销策略以及其他资料同样可以作为地理市场界定的有用指标。
4.20各项功能性指标有助于确定相关地理区域是否被视为替代区域,包括产品的特性、转换成本、交通费用、价格关系、相对价格水平、货运模式以及域外竞争。
4.21几个价格或非价格因素可能会影响买方将远距离卖家作为选择的能力以及意愿。非价格因素包括相关产品的易碎性以及易腐性,运输的便捷性以及运输频率,服务或运输的可靠性。
4.22根据产品市场的定义,高额的转换成本可能阻止买方在地理区域之间替换。此外,因为运输成本直接影响价格,所以它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地理范围时起核心作用。例如,当偏远地区相关产品的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后的总成本超过施加SSNIP的候选市场上的成本时,遥远区域内卖家的产品一般不会被纳入该相关市场。
4.23有关遥远区域的价格一直高于或低于候选地理市场的价格并非仅是由于交通成本的证据,或许可以说明这两个区域属于各自独立的相关市场。然而,在得出这个结论之前,竞争局要审查候选地理市场的SSNIP是否可能通过改变定价的方法达到使远方的卖家能够约束该SSNIP的程度。
4.24从一个遥远地区大规模运输相关产品到一个假定提价的地区,可能表明此遥远地区属于该相关地理市场。然而,合并以前的装运模式本身并没有对远距离卖家形成制约,这也许并不足以证明地理市场的扩大。竞争局进行进一步分析以确定来自遥远区域的装运是否会导致施加的SSNIP无利可图。
对外竞争
4.25买方转向国外出口商的能力和意愿可能受买方的兴趣、偏好以及边境因素的影响。当面临诸如汇率风险、地方许可、产品批准法规,行业限制标准或是由于产品跨境时遭遇的困难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购买本地产品”倡议等因素时,买方可能不大愿意或者有能力转向外国替代品。相反,当他们对域外产品以及如何获取它们有充分的信息,当域外卖家以及他们的产品已被列入批准的采购清单,或当国内买方与域外企业之间存在技术许可协议、战略联盟或其他关联关系时,买方可能更愿意转向域外替代品。
4.26在确定合并方以及域外卖家的销售区域都属于相关市场时(因为足够的买方在应对SSNIP时愿意转向这些卖家),市场的边界可能超出加拿大的地域范围而包括域外卖家的区域。
地理边界划定
4.27买方或者卖方的地理位置与边界划定相关,尤其是当市场具有本地或区域性质时。潜在的假设是,当利润最大化企业在较为接近的地方有两个或更多的地址作为选择时,他们会根据买方密度以及尽量避免分化销售额这两个因素作出如何选址的决定。这样的话,需求反应仍然是确定市场边界的核心因素。竞争局可能运用空间竞争分析来划定本地地理市场的边界。空间竞争分析的方法的应用取决于行业以及处于审查之中的市场的特征。
4.28必须要强调的是,关于产品或地理市场的市场边界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精确。此外,对于合并企业定价行为的限制既可能来自于所界定的相关市场的外部,也可能来自所界定的相关市场的内部。这些问题会在下面进一步讨论。
第五章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5.1当进行市场界定时,竞争局以鉴别相关市场参与者的方法来确定市场份额以及集中程度。这些参与者包括(1)相关地理市场上相关产品的当前卖家以及(2)当价格因SSNIP上涨而开始在相关地理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的卖家。在后一种情形中,当企业不需要大量的沉没成本进入或退出市场,应对SSNIP时能快速或盈利地转移现有销售份额或者产能开始供应市场(供给反应)时,竞争局将该企业视为相关市场的参与者。在对市场进入的分析中,竞争局要考虑竞争性卖家可能需要支付的显著的沉没成本或卖家不能快速地做出反应的情形(详见第七章)。
市场份额的计算
5.2竞争局计算所有已被确定为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卖家的市场份额。
5.3市场份额可以用多种方式衡量,例如在销售金额、单位销售、产能方面或在某些自然资源领域的产品储备。在计算市场份额时,竞争局运用卖方未来具有竞争意义的最好指标。在产品没有区分或同质化(即,没有独特的物理特性或可感知的独特属性)以及企业充分发挥能动性进行经营的情况下,基于销售金额、单位销售或者产能计算的市场份额应该产生相似的结果。在这些情形下,衡量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据的可靠性。
5.4当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产能过剩,基于产能计算的市场份额可能最好地反映了企业的相对市场地位以及在市场竞争中影响力。很清楚的是,当一些企业的闲置产能明显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约束影响时(例如,因为该产能是高成本产能或该企业不能有效地营销其产品),产能过剩可能与计算市场份额相关性不大。当一个受管制或者在历史上富有职责的企业面临管制放松或者竞争加强的情形时,基于新客户收购的市场份额与基于现存客户的市场份额相比可能是一个更好的反映竞争活力的指标。
5.5随着相关市场上产品差异化水平的提高,基于销售金额、单位销售、产能计算的市场份额越来越不同。例如,如果在一个高度差异化的市场上,大多数的过剩产能为折扣卖家所有,基于总产能计算的这些卖家的市场份额将会高于根据现实的单位销售额或销售总金额计算的市场份额。在这种情形下,基于总产能计算的市场份额可能是确定这些折扣卖家相对市场地位的误导性指标。在这类情形下,销售金额可能是确定总市场规模大小以及单个企业相对市场地位的更好的指标。由于单位销售额可能也会提供关于相对市场地位的重要信息,竞争局通常会要求合并方以及其他卖方提供销售金额以及单位销售额方面的数据。
5.6竞争局在计算市场总规模及单个竞争者的市场份额时,通常将位于相关市场内的现有卖方的总产量或总产能包括在内。然而,当较大比例的产量或产能致力于相关市场之外的经营以及不大可能用于在相关市场上应对SSNIP时,竞争局通常不会将该产量或产能包含在计算中。
5.7对于通过供给反应参与市场的企业,竞争局仅将可能适用于相关市场且不招致显著沉没成本的产量和产能包含在市场份额的计算中。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标准
5.8与法案第92条第(2)项一致,表明市场份额或集中度可能过高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合并可能实质地阻碍或减少竞争这个结论。然而,当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信息反映了合并企业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时,它能验证对竞争效应的分析。合并后高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不存在时,相关市场上有效的竞争由于合并的原因通常可能限制市场支配力的创设、维持或加强。
5.9竞争局设立了以下标准来鉴别区分不可能导致反竞争结果的合并与那些需要进一步详细分析的合并:
• 企业合并后的市场份额不超过 35%时,委员会通常不会干预此合并,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尚不具备单方实施市场支配行为的能力。
• 委员会通常不会质疑市场力量协调行使基础上的合并,当
o 相关市场上四家最大企业合并后占有的市场份额(称为四企业集中率或CR4)少于65%;或
o 企业合并后的市场份额低于10%
5.10导致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增加以至于超出标准的合并并不必然具有反竞争性。在这些情形下,竞争局审查多种因素来确定这类合并是否可能会创设、维持或增强市场支配力,并因此实质性地阻碍或减少了竞争。
5.11当其他信息表明当前市场份额不能反映合并一方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地位时,竞争局在确定合并是否可能实质地阻碍或减少竞争时通常会考虑该类信息。在任何情形下,对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审查仅仅是竞争局对竞争效应分析的一部分。
5.12除了相关市场上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水平,竞争局审查市场份额在竞争者中的分布以及市场份额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变化或者维持不变的程度。
5.1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以及企业数量的减少,一些企业通过协调行为引起价格上涨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相比之下,随着有能力提高产量的企业数量的增长或规模的扩大,协调性行为的实施也越来越困难。
5.14当评价市场份额信息时,竞争局考虑市场的性质和即将发生的改革及创新对现有市场份额稳定性的影响。尽管合并后市场集中度的微小的增量表明该合并不大可能对市场产生显著的影响,竞争局仍要评估合并企业一方或双方的增长预期来确定此合并是否可能削弱市场的竞争程度。
第六章 反竞争效果
6.1就像上面第三章中指出的,竞争局可能认为市场界定和竞争效应同时处于动态以及迭代分析过程。当如上第5.9列出的市场份额和集中数值超标,或者当其他资料表明合并可能实质上防止或减少竞争时,竞争局的竞争效果的评估是建立在定量分析和相关因素的应用之上的,包括竞争法第93条列出的一些发挥重要作用的因素。这种评估属于下述单边效应和协同效应中的一类。

6.2 很清楚的是,当确定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水平并没有因为合并而减少时,仅据此证明的结论不能质疑合并。

6.3要确定其余竞争对手在合并后限制市场力量的能力和有效性,竞争局需审查现有的竞争形式,如贴现与其他定价策略,分销和营销方式,产品和包装定位,以及服务提供。随着时间的流逝,企业市场份额是稳定还是波动也与此相关,因为产品的差异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间的直接竞争力。此外,竞争局亦评估竞争者是否有可能如他们在合并之前一样保持积极性和效率。

6.4合并和非合并公司所有的产能过剩的程度和特性是判断判断合并是否会导致市场支配力实施的有用信息。一旦合并公司试图实施市场支配行为,对于合并公司来说产能过剩的竞争对手就会扩大他们的输出能力。另一方面,当合并公司拥有一个在相关市场的产能过剩的显著的份额时,就可能阻碍竞争对手的扩张。

6.5竞争局评估目标企业的竞争属性来确定合并是否可能会导致一个活跃且高效的竞争者消失的结果。除了上面讨论过的竞争形式外,竞争局的评估包括考虑合并的任意一方是否:
•有过不跟风涨价或通过竞争者稳定市场的举措导致降价的历史背景。
•提供独特的服务、担保或市场的其他条款;
•最近扩大了产能,或有计划这样做;
•最近扩大了市场份额或者有能力这么做;或
•最近获取了知识产权或其他资源,并已经开发了能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特性,或很快将有能力这样做。

6.6虽然通过合并的方式去消除一个活跃高效的竞争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是一种阻止或者减少竞争的行为,但却可能无法为质疑合并提供充足的依据。此外,如果被合并的企业不是一个活跃高效的竞争者(例如,该企业身处财政困境或一个正在下降的技术或市场),这个事实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一项决定不能挑战合并。

6.7竞争局评估市场的一般性质和其创新程度。除了评估竞争对产品和工艺的技术发展的影响外,竞争局从分销、服务、销售、营销、包装、买家偏好、购买模式、企业结构、监管环境以及宏观经济上来评估改革和创新。

6.8通过市场上竞争者(包括合并方)的改革和创新所施加的压力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是不可能持续的,尤其是当技术或合并降低准入门槛或加速改革或创新进程时。这种压力可能会在中长期内对市场能否保持高效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6.9合并通过阻碍改革和创新的进程推进市场支配力的实施。例如,当一次合并消除了一个对现有市场有严重威胁的创新性公司时,可能会阻碍或延迟新产品、新工艺、营销方式、积极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或业务方法的推出。

单边效应
6.10通过对共同控制下的配售价格和供应决定,合并可以产生一种提高价格、限制供应或竞争的其他方面的激励机制。当合并企业能够在没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反应的有效规制的情况下仍保持价格上涨并盈利时,单方市场支配行为将会发生。
6.11当买家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同类产品的多个卖家时,一个公司增加其盈利的能力被限制了,买家会分散他们的购买力到替代产品上来应对价格上涨。当两个公司在市场上合并且一个公司产品价格上涨时,一些买家的需求可能会转向其合并伙伴的产品上,从而增加了价格上涨的整体盈利能力并为价格增长提供了驱动力。因此,由合并导致的企业之间竞争消除的结果可能会大幅减少竞争。
6.12单边效应发生在多种市场环境中,通过对其主要特点的定义,我们可以区分这些市场内的企业并确定其竞争的性质。下面将介绍三种类型的市场环境。

差异化产品公司
6.13对于不同产品的市场,合并可能会产生、增强或维持合并后的公司单方实施市场支配行为的能力,在合并双方提供的产品具有近似可替代性的情况下,竞争局评估合并可能的改变个体企业的定价激励方式。
6.14任何公司在考虑提高其产品的价格时都在面临着一种权衡,一方面是通过提高价格赚取更高利润,另一方面则可能由于提价后买家转向其他公司或其他产品,导致销售利润的丧失。任何最初由于败给合并伙伴而失去的订单都会被合并后的企业重新获得(“转移的订单”)。因此,合并后提高价格的激励机制与合并企业直接彼此竞争的产品有更紧密的联系,这些转移的订单的利润率是较大的。
6.15合并公司产品间的竞争紧密性可通过对它们之间的分流比率测量得出,一个合并公司所获得的转移订单的价值取决于其总量和利润率。移转订单的值越大,激励越大,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不提高价格。
6.16当合并公司的产品可以为相当数量的买家提供十分接近的替代品时,当合并从市场上消除了有力且高效的竞争对手时或者当买家对价格增长不是很敏感时,企业由于合并而提高价格的冲动也会增加。然而,在竞争局关注合并后潜在的单边效应时,这些并不是仅有的情况。
6.17即使合并公司在合并后有动力去提高价格,竞争是否会减少实质上还取决于买家和竞争公司间的反应。除了考虑销售价值普遍转移到竞争对手,竞争局还评估潜在对手的竞争反应,包括是否有可能扩大生产,重新定位自己的产品或扩大自己的生产线来实施单边市场支配行为,否则就会面临被合并的后果。竞争局认为现有的卖家可能只占据相关市场的一个特定的利基并且还考虑他们是否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替代性买家。此外,进入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也会被考虑。
6.18当评估合并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程度时,竞争局在其他可能的因素中进行审查,包括过去的买方对相对价格变化的反应,基于买家的偏好调查,盈亏记录的信息,并估计自己的价格和交叉价格弹性。
相似性产品公司
6.19如果合并消除的卖家属于因价格上涨而使买家转向的这部分群体,那么合并后的价格上涨可能是有利可图的。在产品相对而言未分化的市场中(也就是说,他们是同质的),这样的价格上涨更可能是有利可图的。
•合并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越大;
•合并后的公司隐瞒的提价幅度越低;
•买家对价格上涨越不敏感;以及
•其他销售者对提供相近替代品的反响越小。
6.20在下列情况下,其他销售者的反应将会比较小:当销售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增加销售以替代合并公司隐瞒的输出时;当在长期合同下大量的产能对买家负责,而这种能力不会被快速扩大且处于相对较低的成本时。因此,除其他因素外,竞争局的审查还要看这种能力是否会通过妨碍向销售者提供足够数量产品的能力去对抗合并公司的市场支配行为,从而限制其余销售者的能力。

招标和拍卖市场
6.21在某些市场中,卖方可能会与买方通过招标或谈判等交流方式来保障他们间的产品供应。买家可能与多个卖家谈判以一个更好价格。这种交流,可能是一种简单的拍卖形式,也可能是与卖家反复的几轮谈判。两个卖方之间的这种合并将阻碍买方在两个卖方相互对立的情形下获得一个更好的价格的权利。
6.22这种竞争对买方多支付的价格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合并企业之间相较于其他竞标者和满足买方需求的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密切程度。当有许多投标人或潜在的供应商也同样或类似的被列为合并方时,涉及两个卖家的合并不可能阻碍或大幅减少竞争。

协同效应
6.23当合并可以促进或鼓励合并后企业间的协同行为时,其可能阻碍或大大减少竞争。竞争局分析这些协同效应需要确定合并是如何可能改变市场上的竞争动态使得这种协同变得更加可能或有效。即使协同不涉及市场上的所有企业,也可能带来减少或阻碍竞争的效果。
6.24协同涉及到一系列企业的相互联系(包括合并企业),各个企业由于对彼此行为的包容而盈利。协调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价格、服务水平、客户或地区分配、或任何其他维度的竞争。
6.25协同行为可能涉及到没有明确谈判或沟通的企业间的默契。默契源于互相之间仍然独立的企业可以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从竞争中受益且减少一些彼此间的对抗。协同行为可能也涉及企业之间达成的协同协议,以减少激烈的竞争或避免竞争。这些协议会被有关共谋和串通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所规制。
6.26协同行为很可能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持续:
•当企业能够:各自承认协同带来的互利;监控其他企业的行为和检测协同方面的偏差;通过可靠的威慑机制对任何协同条款的偏差做出回应;
•当协同不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威胁,如现有和潜在竞争对手的反应不属于协同企业集团或买方反应的一部分。
6.27当合并实质上增加了之前不存在的协同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或实质上增强了之前已经存在的协同行为的程度或效果时,竞争有可能被防止或大大减少。作出这一评估时,竞争局考虑了一系列因素,包括成功协同的必要性因素和那些有利于协同存在的因素。然而仅仅是这些因素还不足以得出合并是竞争的威胁这一结论。相反,评估的重点是合并是否以使得协同(或更高效的协同)对这些因素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

6.28市场力量的增长通常以市场集中度和市场进入障碍来衡量。对于通过协同作用来防止或大大减少竞争的合并而言,市场集中度通常是一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集中市场上的企业通常更容易和以更低成本从事协同行为,因为小企业集团成员更容易认识到协同所带来的效果,更容易监督彼此的行为并检测和响应偏差。进入壁垒也与此有关,由于集中市场上的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不大可能是可持续的,如果提高价格将会导致显著有效的市场进入。

征象表明市场条件有利于协调
6.29在对竞争效果的分析上,竞争局通过参考上述6.26段中概述的标准来评估市场条件是否可能会维持合并后的协同行为的可持续性。虽然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通常被称为促进因素),公司可能有克服障碍以达成协同行为的能力,但任何单一因素或因素组的缺乏和存在都不能确定竞争是否会被防止或大幅减少。
6.30在评估企业是否有可能独立地认识到彼此的协同行为所带来的的有利条件时,竞争局认为,除其他因素外,需要考虑企业间产品的差异化和成本的对称性程度。企业认识到在协同效应下,当企业的产品差异性不大和企业有类似的成本结构时,所有企业的盈利都会比较容易。多元化的产品和产品提供及成本结构的差异,往往使企业更难以达到盈利方面的协调。同样,拥有一个快速和频繁的产品创新市场,或者说一个处于快速增长期的市场是不利于协调行为的。
6.31当从不参加协同行为所获取的预期利润比参与协同的预期利润高时,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就有了偏离协同行为的冲动。因此,当评估协同是否可能的时候,竞争局会考虑是否特定的企业有更强的动因去脱离协同行为以及影响偏离机制的因素,比如交易的规模和频率。当个别交易相对于市场总需求具有总量大和偶然性的特点时,脱离协同行为更是有利可图的,此时有效的协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当个人的交易相对单个企业的总产量更大的时候,这将促使该公司脱离正在参加的协同行为。
6.32竞争局还考虑企业是否可以监测和检测协同行为的偏差。这样做的时候,竞争局评估现存市场的透明程度。当关于价格、竞争公司和市场条件的信息对市场参与者来说是很容易获得时,这使竞争对手更容易监督彼此的行为,也反过来又增加了有效协同的可能性。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播的行业组织的存在也可能使企业协同行为变得容易。一个复杂的、多阶段的采购过程可能会影响公司检测协同协议的偏差的能力。也有相关的分析是关于企业的基础成本的稳定以及需求的可预测性,当成本波动时,它可能难以察觉价格变动是否代表了协同行为的偏差,或者此波动是否是对成本条件变化的反应,这反过来又使有效的协同行为变得不大可能。反过来,当需求波动不可预测时,此类分析可能很难判断价格的变化是否代表了协调行为的偏差。
6.33竞争局关于企业是否可以采取可信的惩罚性措施的评估包括评估企业之间多边市场的曝光程度和产能过剩程度。当企业参与多个地域或产品市场时,他们有更大的机会阻止脱离自己所在卡特尔行为的发生,因为制裁脱离者的范围更广泛。同样,当协同的组织机构检测到协同价格偏差时,可以允许产能过剩的公司拥有供过于求的市场,从而阻止偏差且使协同行为更可能发生。然而,产能过剩也可能通过以较低价格销售产品的方式给公司提供一种脱离此卡特尔的激励和能力。这可能反过来使协同行为不太可能发生。因此,对于企业应重点考虑的是同时保持该公司持有的产能过剩以及对他们个人的经济激励。一个公司也可以采取定价政策,如消费者最惠待遇条款,当其他公司降低其价格时,使自己跟随一个较低定价的策略。
6.34在市场上串通或协调的历史也与竞争局的分析有关,因为先前持续的串通或协调的行为反映出公司在过去已经成功地克服障碍并实施有效协同行为。
合并协同行为的影响
6.35在评估合并是否增加了协同的可能性时,竞争局考虑合并是否改变了市场上的竞争活力,使得在企业之间的协同行为变得更加可能或有效。当合并前什么都不存在或者没有东西可以实质性增加市场上的协同的程度和效率时,倘若合并改变了企业间的竞争活力,可能会导致协同行为。在合并前,竞争局判断市场条件是否有利于协同以及合并是否有可能增加协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同时,竞争局还分析现存协同行为的限制因素以确定合并是否减少或消除了这些制约因素。
6.36在高度集中的市场下,有效的市场协同行为可能会受到合并前公司数量这一因素的限制。合并可以通过减少竞争对手的数量来消除这种限制,以使得可盈利的协同行为成为一种可以完成的战略,也使协同比合并前更容易实现。
6.37当企业彼此之间有很大的差别,由于企业之间无法用一种各企业均有利可图的方式来行动,有效的协同可能受到限制。当合并的效果是减少或消除合并公司和其核心竞争对手之间的不对称时,企业可能在合并后发现,用一种对各方均有利可图的方式可以更容易的协调他们的行为。相反,合并也可能会增加合并后的公司和它的竞争对手之间的不对称,使协同行为的利润较少,进而减小协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6.38在合并前有效的协同或许受到一个特别积极或有效的竞争对手(一个“特立独行的人”)活动的限制。这样的竞争对手是一个在市场上起着破坏作用并且刺激市场竞争的公司。收购一个这样的公司可能消除对市场协同行为的限制,从而增加协同行为有效的可能性。
6.39此外,合并可能不会铲除一个特立独行的企业,但可能抑制其扩大或进入市场的能力,或以其他的方式使其日渐边缘化,从而增加有效协同的可能性。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