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与金融法的时代品格(上)

作者:冯果、袁康 发布时间:2014-04-21 16:22:00         下一篇 上一篇


  要:在金融社会化和社会金融化的背景下,金融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更为紧密,规范和调整金融市场活动的金融法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也是变动不居。法律制度既要植根于当前的社会现实,也需要反映时代发展的趋势。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研究需要结合信息化、全球化、社会转型和市场深化等时代特征,树立与时俱进与制度创新、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发展使命与社会担当、市场意识与适度干预的时代品格,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与未来走向完成其变革与进化。

关键词:金融社会化、社会金融化、社会变迁、时代特征、时代品格

 

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变化是永恒的主题,唯一不变的只有变化本身。人类社会变化发展的洪流浩浩荡荡,裹挟着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不断进化。社会变迁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为法学研究的理论难题,长期以来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目光,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学派林立。[1]其中,社会变迁与法制进化双向互动是一个堪可赞同的认识,一方面社会变迁推动着法制的进化,另一方面法制进化可以诱致社会的变迁,两者相互作用,彼此促进。作为与经济社会联系尤为紧密的金融法,其自身的产生与发展更是深深地植根于金融市场的勃兴,并且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在社会变迁的宏大背景下,金融市场在新的时代特征中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需要金融法制通过适时进化来予以及时回应,在适应金融市场全新变革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金融市场。毋庸置疑,在社会变迁视野下探讨金融法理论的重构,具有重要的时代使命和现实意义。本文也正是围绕这一主线而展开新时代背景下金融法理论与实践的进化路径。

一、金融与社会的融合: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

金融与社会须臾不曾分离,金融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连。保险随着大航海时代地中海扬起的船帆而诞生,证券交易从咖啡馆的叫卖声抽象成屏幕上跳动的数字,银行由金匠铺的小柜台发展到营业网点和终端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不论时移世易,也不管盛衰浮沉,金融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金融发展也深深地烙着社会变迁的印记。金融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飞入寻常百姓家,并且愈发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金融成为了一张网,将各类社会主体和各种社会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与此同时,人们也不再仅仅满足于金融的工具层面的功能,而是将视野拓展到其社会功能上,思考和探索金融发展对社会进步的作用和路径,而金融也实实在在地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且也开始承担优化社会结构的时代使命。金融与社会交错与融合的现状与趋势,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命题,即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

在已有的对这一命题的阐释中,社会金融化和金融社会化一般被认为是两个过程:前者是社会行为遵循金融方式和规则的过程;后者是金融机构和社会成员共同形成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环境和金融行为的过程。[2]这种阐释比较准确地界定了金融与社会之间双向互动的关系,但是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的内涵并非只是过程便可概括,它既描述了金融与社会在双向互动共同发展的基本趋势,又体现了金融与社会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内在要求,更揭示了金融与社会彼此融合共生共荣的终极目标。因此,对于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的解读不能只是金融与社会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还应体现时代变迁背景下金融与社会彼此互动共同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价值目标。

可以说,社会金融化和金融社会化反映的是金融与社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呈现出来的基本趋势、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一方面金融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各种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通过金融手段实现了分配与调整,金融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并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和助力;另一方面金融活动不再只是少数富人之间的游戏而是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金融活动的意义和目标不再仅仅局限于交易活动而是拓展到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金融也成为了社会转型和进步的内生动力。

在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的进程中,传统金融将面临结构性的变革,旧的理念和秩序将被金融发展的潮流淹没在茫茫烟海之中,而新的理念和秩序将应运而生并成为支撑和推动金融进入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作为调整金融市场各类关系的金融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进化以因应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变革。从整体而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这一命题与传统金融发展阶段相比较,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主体上更具包容性。与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的进程相伴相随的是各类社会主体与金融市场更加深入地交融互动的进程。社会金融化反映着各类主体对金融的现实需求,金融日益成为了各类主体获取资源、交易资源重要的管道与途径,更为广泛的社会主体需要得到相应的金融服务,金融市场在这种需求日益扩大的基础之上,会基于市场规律自发地形成对各种社会主体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供给。而金融社会化则反映着金融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即金融不能够也不应该继续是所谓精英的专属,而应该是面向更为广泛的普罗大众提供易于获取的金融服务,这既是金融市场自我扩张的发展规律使然,亦是金融市场在社会变迁不可阻挡的潮流中及时自我调整的必然选择。因此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要求传统金融在主体上更具有包容性。所谓主体上更具包容性,指的是各类主体进入金融市场、参与金融活动门槛更低,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易得性进一步加强,其实质在于“金融排斥”的现象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第二,在福利上更具普惠性。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揭示了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背负的社会使命。社会金融化使得金融不再只是少数人融通资金获取收益的经济工具,而是成为一种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常态的社会生活。金融社会化则将金融从传统的效率至上的思维转变到整个社会协调发展的全景视域中,在促进经济增长之外赋予了金融更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进程中,社会逐渐渗透到金融的血液之中,随着金融发展对包括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日渐被发现和重视,金融也将超越纯粹的工具主义走向对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在这层意义上,金融不能只是富人的游戏和经济增长的引擎,还应当是穷人脱贫的助力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金融不能再机械地将效率视为唯一之准则,还应当追求基本的社会公平。也就是说,金融发展成果不能只由少数人独享,而应当惠及整个社会,由所有社会成员共享金融发展之福利。[3]

第三,在发展上更具时代性。金融发展始终是在时代变迁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是金融与社会交织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全新的时代命题,既体现了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代特征,又反映着社会变迁对金融发展提出的时代要求。当前社会变迁显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金融不可避免地被时代发展的洪流所裹挟,一方面要顺应时代节奏,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金融自身的发展,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反映当前社会变迁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改变,使金融始终把握时代的脉搏随时实现自我更新;另一方面需要把握社会现实,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阶段和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对金融系统进行适当的调适,以确保金融发展与社会现状相协调,既充分依托现有历史条件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又通过金融解决当前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社会变迁中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法

前文所提到的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这一命题,正是产生于社会变迁的过程之中,其深刻地反映了社会变迁对于金融发展的影响,也将奠定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的基点。从逻辑上看,社会变迁使得金融市场呈现出一种全新样态,继而对金融法制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追根溯源,要厘清金融法制变革的未来走向,我们需要从社会变迁中寻找理路。

所谓社会变迁,指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实体的构成以及实体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变动,即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变动。[4]社会变迁来源于许多不同因素,包括技术、意识形态、竞争、冲突、政治与经济因素、全球化以及结构性压力。[5]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发生相应的改变,即引发了社会变迁。

技术显然是推动社会变迁最重要的推动力之一。例如马蹬传入西欧极大地提高了骑兵作战能力,这种技术上的进步造就了11世纪后期的诺曼征服,直接加速了旧的社会秩序的毁灭。[6]再如几次工业革命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进而对劳动力结构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意识形态则是作为一种观念,影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与技术进步一样推动着社会变迁。如马克斯·韦伯将资本主义的发展归因于他所称的“新教伦理”。[7]在资源稀缺的背景下,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竞争难以避免,在竞争过程中各类主体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动即形成社会变迁。[8]政治也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治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实现对于社会的分配、调控和再分配,继而引发社会变迁。[9]而经济因素对于社会变迁的作用更是受到重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将经济视为社会变迁的基础,全球化则将竞争与冲突扩展到整个国际社会中,社会在全球化这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因素下也超越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边界悄然发生变化。[10]除此之外,结构性压力亦被视为引发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在这会系统的均衡被打破时,包括人口结构失衡、道德失范、贫富差距扩大等结构性不均衡将会形成社会压力,这种压力也将推动社会变迁。笔者无意就社会变迁的问题作过多的社会学文献上的罗列,以上对于社会变迁如何发生的介绍的目的在于探索社会变迁的根源,进而厘清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法进化过程中的变量因素。易言之,我们可以尝试通过社会学的视角来把握金融与金融法发展变迁的基本脉络。

金融市场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迁。我们可以将金融市场变迁的过程看作是金融发展的过程,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发展即金融结构的变迁,[11]这个过程无疑是与社会变迁同步的。社会越进步,金融越繁荣,金融结构即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规模就越大,金融活动越频繁。基于此,我们可以断言金融发展显然是与社会变迁无法分离的,而社会变迁也必然会促进金融发展。各种触发社会变迁的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变迁,金融市场也需要顺应社会变迁的潮流实现相应的更新与进化。

社会变迁发展到当代愈益呈指数级特征,变迁的速度和规模都远远超越以往。当今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而社会矛盾日益积聚的特殊时期,这种社会状态也投射到了金融市场之中。面对日益分化的利益和多样的制度需求,金融市场及金融法制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所谓的中国“奇迹”;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金融及资本市场却越来越呈现出富贵化的倾向,从金融中受益的仅仅是一小部分群体,越来越到的人群远离与金融之外,出现了相当严重的金融排斥,由此人们产生了“金融发展的目的为何”的困惑。除此之外,全球金融危机还未完全消退,西方国家债务危机又卷土重来,中国根本无法置身其外,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愈加强烈的金融全球化趋势,预防金融危机的任务丝毫没有减轻,而且必将更为艰巨和严峻,为此中国的金融市场是否做出了足够的准备,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应对?科技创新的步伐永远不会停止,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和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颠覆了传统金融市场的理念与规则,也使我们的金融规则和监管制度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在剧烈的社会变迁面前,中国金融市场正处于十字路口,需要通过对社会变迁的精准把握以找寻出路。

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与完善的金融法制须臾不可分离。金融法制一方面是构成金融市场环境的一种资源禀赋,另一方面是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制度结构,金融法制与金融市场由此而不断循环往复地进行着互动。[12]完善的金融法制可以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制度助力,促进和优化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根据金融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特定时代背景,审时度势地对当前金融法制进行有效的变革,立足我国转型时期的具体问题,明确金融法制变革的使命与任务,对于发挥金融法制对金融市场的良性影响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法制亟需通过变革以为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动对金融法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社会变迁过程中经济持续增长,金融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各类金融机构数量激增,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交错发展,金融创新和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安全与效率的悖论越发凸显,传统金融法理论与制度实践面临着全新的且更为复杂的难题。其次,我国金融市场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要求金融法制适时变革。社会发展到达一定阶段,科技实现了对金融市场的完全渗透,推动了金融活动的革命性变化。经济全球化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活动的范围也超越国界,跨境金融活动给金融法制提出了新的课题。还有就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已从起初的片面注重增长转变到强调均衡,金融市场也开始重视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一目标更是寄望于金融法的变革来实现。从整体上看,社会变迁将金融市场带至新的时期,传统金融法制已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金融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金融法制变革也成为了社会变迁中的必然。

 




[1] 相关文献可参见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2~270页;【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6页;【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30页。

[2] 邹立行:《金融社会化和社会金融化》,载《科学决策》2011年第3期,第13~23页。

[3] 参见焦瑾璞、陈瑾:《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提供全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途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6页。

[4] Ronald Edari, Social Change, William C. Brown,(1976), p.2.

[5] 参见【美】史蒂文·戈瓦:《社会变迁》,王晓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1页。

[6]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6~302页。

[7] Max Web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Scribner’s, (1958), pp.23~25.

[8] Peter M. Blau,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Wiley, (1967), p.301.

[9] Theodore J. Lowi, American Business, Public Policy, Case Studies, and Political Theory, World Politics, Vol.16, 1964, pp.677~715.

[10] Robert K. Schaeffer, Understanding Globalization: The Social Consequences of Politic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 Change, 2nd ed,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3), pp.210~215.

[11] Raymond W. Goldsmith,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pp.4~5.

[12] 对于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主流观点认为法律通过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增长,故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资源禀赋,而有学者则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直接影响着主体间的行为及其策略性反应,法律与市场是通过行为主体和制度机制而相互作用的,这一关系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关系。不论如何,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总是进行着互动的,法律制度与金融市场亦是如此。参见【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2页。



文章出处:《当代法学》2014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