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与金融法的时代品格(下)

作者:冯果、袁康 发布时间:2014-04-21 16:23:00         下一篇 上一篇



三、时代特征与金融法面临的新挑战

社会变迁的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金融法的变革需要准确把握社会变迁特定阶段的时代特征,有针对性地实现制度的更新与进化。墨守陈规因循守旧的金融法制将会被时代所淘汰,妨碍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过度超前也会使法律制度成为空中楼阁而无益于金融市场的现实需求。所以,准确界定社会变迁的现实阶段,把握当前金融市场的时代特征,是推动金融法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也是金融法制变革的基础和起点。笔者认为,当前金融发展阶段的时代特征主要是信息化、全球化、社会转型和市场深化,这些时代特征对传统金融法理论与制度实践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一)信息化

信息化是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高速发展并扩散渗透到社会经济各部门,进而改造传统经济社会结构的过程。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海量数据有效处理成为可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让人们足不出户轻点鼠标便能拥抱世界。信息化浪潮深刻地改变了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金融市场在信息化背景下也产生了深刻的变革。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在金融领域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应用,包括货币、证券在内的一系列金融工具开始从传统的纸面形式向无纸化转变,金融机构也开始实现虚拟化,即金融机构日益通过网络化的虚拟方式在线开展业务, 其客户直接在办公室、家里甚至旅行途中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金融活动的结构框架重心从物理性空间向信息性空间转变。[1]

金融信息化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信息化为金融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信息技术的应用显著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扩大了金融活动的时空范围,信息的高速传播极大地节约了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正如硬币之两面,金融市场在信息化过程中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强力渗透所带来的数字化虚拟化使得传统的金融活动规则日渐显现出不适性,并且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大的考验,与此同时操作风险频发以及信息泄密等问题也将金融信息安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法制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变革以引导金融市场趋利避害,既充分回应信息化的时代要求,又有效防范信息化所带来的风险。一方面要进行制度更新,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对信息化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调整与规制。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构建信息化时代的金融风险防控制度。

(二)全球化

当前人类社会另一个显著的时代特征便是全球化。所谓全球化,是指全球联系日益加强,随着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世界政治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加之科技进步使得各国距离进一步缩小并成为“地球村”。各个国家不再只是偏居地球的一隅,而是主动或被动地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国际社会。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无可避免地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呈现出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金融业跨国发展,金融活动按全球同一规则运行,同质的金融资产的价格趋于等同,巨额国际资本通过金融中心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运转,从而形成全球一体化的趋势。[2]就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化,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也正在稳步推进,并终将融入到全球化的浪潮之中。

金融全球化就给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制度提出了国际性的全新考验,并形成了金融法制变革的现实需求。首先,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同性与各国金融法制的差异性构成了一组基本的矛盾,在我国金融市场广泛吸取成熟资本市场先进经验的进程中,我国金融法制需要跟上市场变迁的节奏,妥善处理好借鉴境外成果进行法律移植和立足本土实际完成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并且跨境金融活动作为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常见样态,必然会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跨境因素产生法律冲突,这就需要金融法通过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或完善相关冲突法规则以对法律冲突进行协调。其次,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新型的风险威胁我国金融安全与投资者的利益。金融市场开放后境外金融机构和资本的进入将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新的冲突和挑战,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参与跨境金融活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也成为金融全球化时代的重要课题。我国金融法制需要充分考虑到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和制度风险,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妥善应对。

(三)社会转型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新兴加转轨时期,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会转型也在同步发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长期以来过度强调经济快速增长,导致了经济社会结构的失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根深蒂固,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亟需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并避免落入表现为经济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现象的“中等收入陷阱”。金融市场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状态。一方面,金融市场呈现出“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的对立,即城市金融体系与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对立[3];另一方面,现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大银行加上股票市场,而这基本上只能为大企业和富人拥有的企业进行融资,穷人参与金融活动分享金融福利的路径出现了断裂,学者们惊呼金融得了“富贵病”。[4]这些现状既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致,也反过来加剧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

社会转型需要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助力,而这就对当前金融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法不能只片面注重纯粹经济意义上的金融活动,还应当关注金融与社会的互动,追求社会公平,[5]确保金融市场在有益于社会转型和进步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发展。具体而言,金融法需要向着发挥金融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方向进行变革。调节收入分配并非只是财税法的专利,结构合理的金融和金融法也能够起到缩小贫富差距和消除贫困的效果。这就要求金融法制实现完善与进化,引导各类主体公平参与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交易、分享金融福利,构建民生金融的法律体系。同时,金融法制需要构建金融市场诚信体系。缺失诚信的金融市场注定会成为吸血鬼,将穷人本就不多的财富剥削到富人手中,会加剧社会的不公,这就需要金融法制进一步加强对市场诚信的规范。

(四)市场深化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步入深水区,市场深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政府行为的边界日益为人们所重视。金融市场也在这一时代特征中逐步深化,“金融抑制”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方诟病,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度管控既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也阻碍了金融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金融深化”成为了金融市场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开始尝试减少对金融活动的管制,例如推动和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弱化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推动市场化的退市制度改革,探索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等。另一方面加强和推动了金融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包括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大力发展新三板市场,积极发展债券、期货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并积极引导和保障民间金融的有序发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保障,金融法制也需要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以回应金融市场深化的要求。首先,金融法既要合理界定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在“赋权”与“限权”中实现有机平衡,既要确保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又要划定监管权力的边界,防止行政权力过度干预金融市场,阻碍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其次,金融法需要及时构建新型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填补法律漏洞,为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将发育并不完全的市场以及非正规金融纳入到法律规制的框架内,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全面有序发展。

四、金融法应当具有的时代品格

法律必须符合客观社会现实,否则将形同虚设。从发展的眼光看,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调整。金融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变动不居,金融与社会的相互渗透也日益深入,金融法也应紧密联系社会变迁与时代发展而不断进化,以符合时代特征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认清金融法应当具有的时代品格,以便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充分发挥金融法应当具备的功能和效果。

(一)与时俱进与制度创新

金融法需要及时回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包括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市场结构和交易方式的变化,也包括金融工程创新形成的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传统的金融法在处理上述变化上难免捉襟见肘,这就需要金融法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金融法需要结合信息化进程及时构建符合技术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除去讨论已久的证券无纸化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包括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开始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移动支付逐渐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人人贷)逐渐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募集股本金(众筹融资)逐渐替代传统证券业务。[6]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的金融模式的变革需要金融法及时予以回应,对新兴金融模式进行有效的调整和规制。另一方面,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使得包括新型金融衍生产品在内的金融工具呈多样化局面,这些金融工具在对冲风险的背后隐藏着对现行法律的规避,或者是利用法律空白造成的套利机会。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出不穷,包括白酒、红酒、艺术品等在内的资产都被证券化,气候、自然灾害等都通过眼花缭乱的手法包装成金融衍生产品,这些都超越了传统金融法的理解和适用的范围而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假设金融法对于这些以往闻所未闻的金融模式和金融工具不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创新,将导致金融法制与金融市场现实的脱节。法律制度的进化总是与社会变迁相伴相随,技术进步是引发制度变革的重要诱因。信息化的发展给金融市场所带来的深刻变革,使得传统金融法制在金融信息化浪潮中已不能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规制。从传统走向现代,反映金融信息化的最新动态,成为了当前金融法制变革的重要主题。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法制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变革以引导金融市场趋利避害,既充分回应信息化的时代要求,又有效防范信息化所带来的风险。因此,金融法需要充分回应信息化时代金融工具无纸化、金融交易网络化和金融机构虚拟化等新特征和新问题,及时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模式进行有效规制。

(二)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

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法不能只是目光狭隘地关注境内金融市场,亦不能只着眼于本土资源,而应该具有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的时代品格,才能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市场持续融合和一体化所带来的变动。首先,跨境金融活动常态化要求金融法具有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在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活动开始走出国门,跨国金融交易成为金融市场的常态。[7]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成为公司融资的一大重要途径,吸引境外企业到境内上市成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发展目标,吸引合格境外投资者并逐步降低门槛直至开放资本账户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境内金融机构海外扩张浪潮风起云涌,这都需要我国金融法放眼全球,在立足境内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对跨境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规制。其次,借鉴吸收境外金融法制先进经验,合理进行金融法律移植也要求金融法具有全球观念和国际视野。境外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金融法制经历了时间考验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能给为我国尚不成熟完善的金融法提供学习的样本。我国金融法制在进化的过程中,应该积极考察域外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合理开展有效的法律移植。再次,在金融市场全球化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国际监管合作也要求金融法具有全球观念和国际视野。由于管辖权冲突以及金融监管的地域限制,对跨境金融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监管乃一国监管部门力所不逮,通过监管协作、设立国际性监管组织、建立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等需要从本国金融法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伴随着金融活动的国际化、金融市场规则趋同化以及国际监管协作常态化,金融全球化趋势在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对传统金融法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金融法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和进化,以确认金融开放实现金融发展,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法需要着力解决的是对跨境金融活动的规制,并妥善处理境外先进制度移植和本土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概言之,金融法应该超越本土局限,以其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来应对全球化时代的挑战。

(三)发展使命与社会担当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一定时期之后才能得窥全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关系也是在金融市场不断成长过程中才被人们所关注。金融发展既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收入分配。比较理想的情况是通过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在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的显著增加的同时,确保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易言之,金融除了促进增长的经济功能之外,还应担负着调节财富分配和收入差距的社会功能。作为规范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制必须立足于充分且全面地发挥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因此金融法也就相应地承担了经济使命和社会任务。因此,金融法应该超越传统的确认金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明确金融监管职能和目标等纯经济性的考量,而将目标范围拓展至调节和控制金融市场的社会效果、规范和促进金融发展对于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等社会任务上去。[8]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收入分配失衡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问题日趋严重,在金融市场上尤其突出。创业板成为造富机器而大量中小投资者赔得血本无归,银行大量吸收社会存款但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和人群投放极其有限,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引发的金融交易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导致了社会收入分配的持续恶化。金融市场亟需及时进行调整以发挥其社会功能,使得金融与社会协调发展。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公共利益应当纳入到金融法的考量之中,[9]一方面金融法制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持续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合理调整金融市场结构、公平分配权利义务、公平配置金融资源,通过金融公平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肩负发展使命和社会担当,是金融法有效调整金融市场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变迁背景下金融法应当具备的时代品格。当前的金融法制需要确立民生导向,克服金融体系过度逐利的倾向,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追求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确保金融发展成果惠及民生。具体而言,从个人层面,金融法需要赋予并保障普通居民的融资权,并采用法律赋能等手段和方法强化居民个人参与金融活动的能力;从机构层面,金融法需要实现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对金融机构课以相应的强制性义务,减少因其过度逐利而导致的民生领域金融供给的不足;从政府层面,金融法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差异化监管,综合采取强制、引导和参与的方法促进金融惠及民生。

(四)市场意识与适度干预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上相生相伴的一对恒久的矛盾,金融法对此通过在加强监管和放松监管之间寻求平衡以适时调和。加强监管是基于对市场失灵的假设而通过金融法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干预,而放松监管则是出于对市场机制的肯定而通过金融法肯定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但是从金融市场治乱循环的历史轨迹来看,不论是强化监管还是放松监管,都容易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进而出现加强监管追求安全时压抑了金融创新阻碍金融效率,或者放松监管追求效率时累积了金融风险而危害金融安全。[10]金融法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两个价值之间寻求共生与平衡,而不应顾此失彼。同时,长期以来的“金融抑制”也严重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过度管制使得金融市场活力趋弱,并导致了金融市场结构的畸形。[11]金融法也亟需通过“从管制到监管”的进化路径来适应“金融深化”的进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减少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时代发展大势所趋,因此树立市场意识,放开金融管制,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相对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是金融法的必然选择。但是强调市场意识并不是意味着完全放松金融监管,以合理监管为表征的适度干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前提,也是金融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既然两者都不可偏废,那么在金融市场风险形成与释放的过程中,就需要金融法的合理规制,以确保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金融市场规律,通过“金融深化”实现经济增长[12];另一方面要通过对金融市场的适度干预来维持市场秩序,克服市场障碍、逐利性和滞后性等市场固有缺陷,合理引导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这既需要金融法确定恰当的整体理念和长效机制,又需要金融法适时调整具体制度规范以应对金融市场的经常性变动。这就要求金融法应当具备市场意识和适度干预的时代品格,以确保上述效果的顺利实现。

五、结语

    社会变迁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伴随着社会变迁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金融社会化和社会金融化的背景下,金融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更为紧密,金融发展的水平建立在社会变迁程度之上,而社会变迁也需要金融发展提供助益。规范和调整金融市场活动的金融法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也是变动不居,法律制度既要根植于当前的社会现实,也需要反映时代发展的趋势。落后于时代的金融法制,注定无法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调整,只有审时度势完成金融法制进化,才能避免法律制度与当前金融市场不相容而形成的制度缺陷。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研究需要结合信息化、全球化、社会转型和市场深化等时代特征,树立与时俱进与制度创新、全球观念与国际视野、发展使命与社会担当、市场意识与适度干预的时代品格,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与未来走向完成其变革与进化。惟其如此,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研究才具有不竭的生命力和现实有效性。

 

 



[1] 张立洲:《论金融信息化对金融业的影响》,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3期,第29~32页。

[2] 张亦春、许文彬:《金融全球化、金融安全与金融演进——一个基于新兴古典范式的理论分析》,载《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第4页。

[3] 王曙光:《金融发展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

[4] 参见邢会强:《金融法的二元结构》,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第84~90页。

[5] 参见冯果、袁康:《反垄断视域下的金融资源配置与社会公平》,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第35~39页。

[6] 参见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机遇和挑战》,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293,第016版。

[7] Takatoshi Ito, Anne O. Krueger, Financial Deregulation and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6), pp.1~6.

[8] 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与金融法制的变革》,载《法学》2011年第8期,第93页。

[9] 石英、王勇:《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

[10] 邢会强:《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第46~53页。

[11] 参见黄韬:《金融抑制与中国金融法治的逻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27页。

[12] See Edward S. Shaw,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149~181.



文章出处:《当代法学》2014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