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已经困扰学术界很长时间了,可喜的是经济法学界经过不断的提炼,对经济法学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并构建了基本的部门法和学科体系,为经济法学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而且目前中青年一代的经济法学研究者表现出了一种难能可贵的探索精神,在为经济法学的进一步纯化作着不懈的努力。笔者在为这种现象叫好的同时,也引发了另外一种担忧:在学科交叉日益明显的大势所趋下,经济法学的这种纯化是否会走向自我封闭的境地?经济法学的生命力究竟何在?笔者愿一吐为快,对此谈点粗浅而不成熟的看法。
一、见仁见智:对经济法的不同解读是极其正常的现象,经济法可以在不同的层面存在
经济法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上的一大景观。经济法的出现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思想基础。随着经济法规群体的产生,人们便对经济法展开了不同角度的研究和解读,从而形成众多的学术流派,当然也不乏质疑和抨击者。面对对经济法的质疑和误解,我国经济法学界做出了应有的积极回应。在经济法论战的过程中,我们为此有人愤懑,有人觉得委屈。实际上,存在分歧并非坏事,学术争鸣有助于学科发展。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绝对的真理,将一个学科统一于一个观点的想法和努力既是荒谬的,又是危险的。
首先,部门法的划分本来就是人类主观能动的结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时客观存在的,但部门法的划分则是学者为理论研究和法规的编纂需要而做出的纯理论上的划分,不少主观成分隐含其中。对于一个主观标准支配下的部门法划分要想取得认识上的绝对统一,是不可能的。正因为此,关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和分类也从未取得过真正的统一。其次,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存在的价值在于用自己特有的逻辑和范式解释和建构规则,本身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学知识进行概括、归纳、提炼的结果。法学有着悠久的历史,有一套成熟复杂的概念体系和推理方法,但是“如果说哲学和其他学科的是用经济法的术语、逻辑、研究范式来研究法律尤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真理,法学的目的则是追求理解,它的作用生产一套系统的和一般化的法律知识,从而为法律职业群体创造出一套公认的学术体系。”因此,经济法学只不过是有关经济法的学科,是凝聚经济法这个学术共同体的纽带,也是学界主观意识的产物。此外,囿于人的知识结构、学术背景、职业特点甚至社会经历的不同,对于同一类的法律依据自己的经验、知识作出自己的判断和理解,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是自然不过的,即便有所分歧,也很正常,完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更不能够党同伐异。既然如此,那么经济法究竟是什么,应该包括些什么,自然完全可以也应该允许学者们做出自己的判断。
依笔者之见,经济法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读,也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予以存在。首先,作为法律规范甚至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这是经济法学科研究的对象。尽管关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学术上还存有分歧和争论,但在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的今天,为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运用国家之手,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以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和持续的发展的法律法规大量存在确实不争的事实,因此,经济法首先是在规范或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其次,经济法在特定的意义下是指学科意义或观念意义上的经济法,即运用经济法的观念和范式来研究法律的学科。“经济法研究会”中的经济法就是学科意义上的经济法。因此,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那么,经济法研究会的任务是什么?是纯化学科将自己的研究锁定在所谓的几个部门法还是将经济法的理念加以弘扬以指导具体的立法和司法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边缘性、开放性是经济法学科的基本特点
边缘性。任何一个新兴学科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在已有的传统学科之上寻找自身的学科增长点。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也同样如此。要求经济法学完全脱离民商法学、行政法等传统学科,创造出与传统学科截然不同的一样完全归属于自己的独有的概念和方法,显然是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当然,这并不妨碍对经济法的共视性提炼;相反,笔者坚持认为,以“政府—市场”为经济法研究的特有空间,从探讨二者的互动性入手,透过对经济法性质的认识,以形成经济法学科知识内在凝聚性的“内核”和基石,对经济法学科的成熟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经济法学界对此似乎还应保持更高的热情。但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纯粹为建构知识体系而建构,因为中国经济法学20余年的坎坷历史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历史之鉴应唤起我们的学术自觉。我们再也不能做自欺欺人、掩耳盗铃之事了。
开放性。实践中经济法对任何经济关系的调整都是多种方式的并用。按调节方式或其他某一标准来构建经济法的体系,固然有利于经济法理论的形成和纯化,但其是否真正能够涵盖经济法的全部却不无疑问。当我们在为经济法体系建构的精巧而鼓与呼的时候,我们是否又犯了画地为牢、故步自封的毛病?因为令笔者难以释怀的是,我们所做的种种努力是否真的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事实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一个颇为复杂的关系,市场无处不在,那么,涉及二者关系的立法便会无处不在。即便是因市场失灵而引发的社会贫困问题,其需要借助于政府之手予以矫正,需要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救济,但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这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的简单问题。中国政府主导下的扶贫效果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政府与市场的微妙关系。在中国目前就存在政府主导下的行政化扶贫和由社会资源参与的市场化扶贫的理论之争。[1]而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既源于市场的部分失灵,同时又源于市场制度供给的不足,我们实在很难将具体的政策及立法套用于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或国家参与中的哪一种,这种套用除了具有理论价值外,并无多大的实践意义。我们不难发现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动态复杂关系,而这种动态的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也是动态的和开放的。企图通过一种纯理性的探讨,一劳永逸地解决经济法的体系和边界问题是不客观也不明智的。而中国经济法的复杂犹在于中国转型之特殊性,中国市场经济并非自然演进的,而是制度构建的产物——“建立”市场本身属于经济法作用的结果,我们既需要干预来建立市场,又要对此产生的市场失灵进行新的二次干预。转型社会的根本特点在于政府与新兴市场的关系正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因此,中国经济法承担的功能之重,已不是邯郸学步,必须直面中国经济转型之需。因此,经济法体系的模糊与变动性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当然,开放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可以无限扩张,从而构建一个无所不包的学科帝国。相反,经济法学者必须以理性的眼光来看待经济法所要处理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市场能够解决的领域,就无须政府的干预,也无须经济法的调整,在行政法能够触及的范围内,经济法也不必要长驱直入,只有在民商法和行政法无力的真空地带,经济法才能发挥其作用。而这一空间的大小视市场发育程度而定,总之,边界的开放,并不意味着空间的无限。尽管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领域相当广泛,但是真正拥有的空间则是十分有限的。在市场日益完备的情形下,更应如此。
包容性。前文谈到,作为一个新兴的、边缘性和开放性的学科,我们不能苛求也没有必要刻意追求完美的理论结构和严格的逻辑体系。经济法学科所具有的诸多特性决定了它的广泛性与分散性,它与生物化学、数理经济学等新兴边缘性学科一样,欣然吸收相邻知识的概念和方法是其本身的特点。经济法学处于不同学科的知识重叠和交汇之处,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自由主义思潮与干预主义思潮,所有这一切决定了经济法学科难以有一个先天生成和自足的世袭领地,但同时也注定经济法将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通往繁荣之路就在于其同样话题的特有的研究视角或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学科交融日益密切的今天,我们无法保留也的确难以保留自己的纯真。正象我们研究市场规制必须首先了解市场规则一样,离开了对制度的考察,经济法学同样只是乌托邦的梦境。我对经济法学的前景充满信心,但首要的是我们必须避免无节制地扩展本学科偏狭性的特殊知识的倾向,放宽自己的胸襟,以经济生活为背景、为蓝本、为素材,大胆从相关学科中寻求相应的养分,在学科同质化的基础上,建立独特的自身结构。
三、包容―――经济法学仁应有得胸怀,也是经济法学未来的希望
经济法内容越来越单纯了,队伍越来越圣洁了,大家的底气显得越来越足了,但经济法的胸怀不能因之而萎缩。一要容得下异己的声音,百花齐放才是春;二要容得下甚至吸引从事其他学科的人来关注和研究经济法;三要用经济法的研究范式和观念去研究其他法律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家干预经济的限度问题是经济法的研究任务也是经济法的一种特殊研究路径。笔者认为研究市场中很多问题都离不开经济法的理论和素养。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和公司自治的问题,证券与金融市场中的市场失灵与监管问题,无不是经济法理念的渗透和经济理论的具体运用,竞争法、宏观调控法固然是经济法,而其他法中的不少规范同样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应该充满朝气,更应该有一个宽广的胸怀,这是经济法充满希望之所在。作者无意反对经济法基本学科体系的建构,相反认为这是经济法学者必须做的一项很基本的工作,但当我们的学科体系已经搭建起来之后,就应该更加包容些,切忌画地为牢,不可越雷池半步,这样恐怕是自闭门户,将无益于学科的发展。在年会召开之际,草就此文,并非无病呻吟,而是希望将自己所想谈出来,引起大家注意,不当之处敬请原谅。
本文是作者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上的主题发言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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