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权结构的特殊性,控制股东滥权的现象在中国十分突出。许多控制股东无视从属公司的独立地位,为其自身利益,滥用控制权力,肆意侵吞、转移从属公司财产,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
(1)排挤与压榨中小股东。即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力迫使少数股东出售所持有之股份而丧失其股东地位或以其他方式稀释少数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之行为。其典型做法包括:操纵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以低价出售其所持股票;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无力认购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少数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等。
(2)侵吞公司财产。控制公司侵吞从属公司财产在中国十分常见、也最为恶劣。其侵占之手法又可谓五花八门。惯用的有以下几种:其一是“截”。作为发起人,控制股东在截留募集资金上占有先天优势,很容易利用代位管理资金之便,截留募集资金以为己用。如春都集团把春都股份推上市之前已经背上了不少债务,春都股份上市仅3个月,春都集团就提走募集资金1.8亿元左右,累计高达3.3亿元。其二是“挪”。如大庆联谊上市募集资金4.81亿元,计划投向四个项目。当年年报中,谎称这些项目进展顺利。1998年年报显示这些项目并未按计划投入。而在1999年的年报中索性“坦言”相告:“前次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挪为他用”!其三是“垫”。粤金曼的控制股东以集团的名义投资,用的却是粤金曼的钱,等项目成熟了再由上市公司收购,10亿多元打了水漂。其四是“借”。如东海股份的控制股东从银行贷款,然后在转手借给控制股东和关联企业。就这样,第二大股东农工商东海总公司欠上了上市公司5.21亿元,其下属的万隆房地产公司更欠了6.97亿元,12亿元债务成了东海股份的“噩梦”。许多控制股东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财产,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仅1999年—2000年,公开曝光的还有: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被控制股东占用8.9亿元,为其担保3亿元;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控制股东占用1.66亿元,用2.5亿元资产为其抵押贷款;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控制股东占用资金3亿元,为其担保4.17亿元。
(3)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东通过与从属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当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交易行为向控制股东不正当地输送利益。由于立法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在中国关联交易呈现出愈演愈烈之态势,关联交易成为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手段。如五粮液公司通过向控制股东购买无形资产商标使用权,仅2001年一次就要付给控制股东9780万元。人们认为这是继2000年五粮液公司花去16.57亿元现金支付换取控制股东窖池之差额之后的又一次利益大输送。
(4)内幕交易。控制股东因控制权行使的关系,而得悉作为其从属企业的一家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然后凭借该信息卖出或买进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中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如琼民源的控制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
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抛出,获取暴利。
(5)夺取公司有利机会。控制股东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夺取本应属于公司的有利机会,而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在中国已不鲜见。
那么,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负信义义务理论真的就没有丝毫的法理基础吗?我认为显然不能草率地作出结论。的确,按照公司人格理论,公司与股东系不同的法律主体,自应独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股东(包括)控制股东除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外,本不应在承担其他额外的法律义务。但就控制股东而言,其基于强大的表决力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支配和影响,可能会使控制股东的实际权限完全超越股东为维护其自身利益所需要的权利限度。根据利益与权利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本身即蕴涵着一种因介入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而产生的诚实义务。此外,就资本多数决原则而言,其立论基础和假定前提是多数派股东的意思即为公司的意思,然客观现实却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所拟制的多数派股东的意思为公司意思的假定并不总是正确。多数派股东的意思并不一定真正体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和需求。所以无视控制股东对公司经营事业的影响和控制股东利益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不尽协调甚或冲突之客观事实,单纯强调公司与股东人格的独立的有关学说和理论自然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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