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本质上来说,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是相互对立的: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集体劳动法鼓励工人联合以“限制竞争”。鉴于集体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因而,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从而其行使集体劳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价格固定的“横向卡特尔”。为破解上述困境,一方面,可以扩大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的适用范围;另外一方面,可以对特定类型的新业态从业者设立竞争承诺制度,从而消除其集体行动所带来的反竞争风险。在我国,应将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就业员工、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平台网约劳动者”纳入反垄断劳工豁免的范围,并明确豁免的适用条件;同时,还要设立针对“依托平台的个人灵活就业人员”集体行为的竞争承诺规则。
关键词:新业态从业者;集体劳权;集体劳动法;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