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上市公司担保合同效力裁判逻辑近两年内来几经流变,判断依据渐由公司担保决议有无转向根据披露与否。个中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实欲以合同效力为切入点,协同监管部门全面落实担保信息披露制度,整治上市公司违规暗保乱象。尽管通过“披露挂钩合同效力”规则的安排,倒逼相对人督促公司进行披露的思路可取,然而“相对人仅可根据披露而不可单凭决议自证善意”与“纵有决议,未根据披露合同仍不生效力”的现行表述,分别面临规范逻辑悖谬与法律依据缺位的现实桎梏。越权担保合同与违规暗保合同各自的核心问题与法律效果殊异,不可一概而论。在肯定前者乃因决议缺位且相对人难言善意而不成立地无效,后者系拒不披露实有害投资者正当利益而违法地无效的基础上,应对《担保解释》中以披露取代决议的安排予以调整,或另以立法确认的方式将披露拟定为上市公司担保合同生效要件。
关键词:上市公司担保;决议披露;越权担保;违规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