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公证作为一种事前风险防范机制,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商事活动主体,其重大经济行为是否规范有序,不仅影响着公司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还对与公司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构成影响。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介入公司实务遭遇现实困难、公司法领域里强制公证的立法缺失以及现有公证立法与公司立法不协调等问题都阻碍了公证在公司活动领域预防纠纷的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公司法中引入公证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维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的作用。在公司立法中应区分强制公证和任意公证的公司事项,并具体列明二者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KeyWords): 公证员;公司事项公证;公司法
文章出处:《法学杂志》201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