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现行期货法规规定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客户所有。该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证金不独立于客户,一旦客户破产或被强制执行等,期货公司将遭受巨额损失。此外,该规定也无法确保期货公司对于客户佣金债权的优先性,而当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时,客户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应当将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定性为信托财产,此与融资融券中的交易保证金类似。交易保证金的信托财产定性除了能够确保保证金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之外,在保证金孳息的归属确定、期货公司的优先权、客户权益保护以及填补相关规定不足方面也更具优越性。
【关键词】 期货交易 保证金 融资融券 信托财产
文章出处:《法学》2019年第2期